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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晚清早期驻外公使的国际法意识(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江西社会科学》 夏泉 参加讨论

三、早期驻外公使对国际法的实践
    基于对国际法体认的逐步深化,公使们在驻节期间,逐渐学会运用国际法这一新式武器与列强展开了多方面的外交斗争,为中国挽回了某些权益,从而在晚清外交史上写下光辉的篇章。这主要表现在他们代表清廷与他国进行的外交交涉和对外谈判两个方面。
    1.在对外交涉时运用国际法
    英国是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也是掠夺中国权益的主要侵略者。英国不断强化侵略利益,必然引起频繁的中英交涉。因此,驻英公使承担着繁杂的交涉使命。在中英喀什噶尔交涉期间,郭嵩焘运用公法力争,向英外交部提出抗议。他认为英国遣使驻喀什噶尔违反了万国公法。(注:黎庶昌:《西洋杂志》第2、28-29页。)因为西洋公法有保护立国之例,“今英国犹似调处为义,奉中国以建置小国之权,”这是侵略中国主权的行径,为此,他主张清廷“援据西洋公法,划定疆界,杜其侵扰。”(注:《郭嵩焘奏稿》第373页。)事实表明,郭嵩焘的外交斗争不仅粉碎了英国鲸吞新疆的阴谋,而且有力配合了清军的军事行动,“其后数月,喀什噶尔果为中国收复。”(33)与此同时,在中英趸船案交涉期间,郭嵩焘针对英国包庇本国商人,“不按公法核议”的举动,屡次抗议,终于使这一拖延了几年之久的交涉案件得以解决。(注:《郭嵩焘奏稿》第383页。)
    针对英国各地华侨处境极为悲惨的现状,第四任驻英公使薛福成“援照公法及各国常例,声明中国可派领事官公驻英国属境。”同时驳斥了英国政府诬陷中国从不遵守万国公约的谰言,声称在近15年之内,中国已处处“按照万国公法办事”。(注:《薛福成选集》第325、382页。)英国后来被迫同意了中国派驻领事的严正要求。
    1879年,日本侵占琉球,驻日公使何如璋立即“援公法据条约与争”,主张乘日本“国力未完,先发制人以绝后患。”(注:《茶阳三家文钞·清詹事府少詹何公传》第2页。)针对中俄两国可能因伊犁交涉而诉诸于战争的时势,为阻止日俄勾结对付中国,他提出援引国际法中的“中立法”条款,若中俄开战,“必当告以(日本--引者)公法,使守局外中立之例,严禁接济耳。”(注:何如璋:《何少詹文钞》卷下,第11页。)
    2.在外交谈判时运用国际法
    这以曾纪泽运用公法改订中俄伊梨条约为代表。曾纪泽奉旨到达俄国后,受到俄国处处刁难。因为他是二等公使,而非头等,加之又不称全权,俄方布策等人有意刁难说:“头等所定,岂二等所能改乎?”又谓:“全权者所定尚不可行,岂无全权所改转可行乎?”曾纪泽依据自己的公法知识,义正词严驳斥道:
    西洋公法,凡奉派之公使无论头等二等,虽皆称全权字样,至于遇事请旨,不敢擅专,则无论何等莫不皆然。前大臣崇厚误以师心自用,违旨擅行为便宜行事之权。盖考之中国之宪章,各国之成例无一而合者也。……按之万国公法,使臣议约,从无不候本国君主谕旨,不与外部意见相合而敢擅行画押者。(注:《曾惠敏公奏疏》卷3《修订俄约办事艰难情形奏》。)
    曾纪泽有理有据的回答掷地有声,俄方不得不改变不合作的态度坐下来谈判。在后来的谈判期间,曾纪泽亦不时运用国际法与辩驳,终于为中国挽回了业已失去的部分主权。
    四、对早期驻外公使国际法意识的评判
    早期驻外公使对国际法之体认程度是不同的。有些人对国际法存有某些幻想,天真地以为仅凭这一武器便能抑强扶弱,消弭列强的野心,甚至连郭嵩焘者亦未能免俗。在中俄伊犁交涉期间,他就认为:“俄人虽甚猖獗,亦不能违越万国公法,以求猖逞。”(注:《郭嵩焘奏稿》第393页。)曾纪泽对国际法的认识较郭嵩焘前进了一步。尽管他对国际法大加肯定,但也看到了国际法的某些弊端。他认为,当今世界各国关系是强凌弱,大欺小,虽有公法,又何能制之,就连西人亦“未必尽遵”万国公法。(注:《曾惠敏公使西日记》卷1。)薛福成同样看到了国际法的两面性。一方面,为了使中国“不受无穷之害”,他主张中国在对外交涉时应“以公法为依归”,“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另一方面,他对列强背信贪利,恃强侵略,不守公法的举措提出了严厉谴责。他认识到公法的虚伪性:“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相者其实也。”(注:《薛福成选集》第414-415页。)可见,如果国家强弱过分悬殊,而一味侈谈国际法是徒劳无益的。当时的维新思想家郑观应对此的认识最为深刻,他认为公法是可恃而又不可恃的东西,“倘积弱不振,虽有公法何补哉?”因为“公法仍凭虚理,强者可知其法以绳人;弱者不必免隐忍受屈也。”(注:郑观应:《盛世危言正续编》卷4,第9页(光绪十九年刊)。)对国际法的有限功能和实质的揭示可谓一语中的。
    值得指出的是,公使们在外交实践中逐渐意识到了列强在中国攫取的种种非法特权。如1879年曾纪泽建议,采取谈判方式,逐步修改不平等条约,以争回失去的权益,但终未能行。原来,在与列强签订条约时,清朝官员普遍缺乏近代外交知识,并未意识到领事裁判权和片面最惠国待遇是对中国主权的严重侵害。(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 Nations,第138-139页。)而国际法的消极功效又进一步束缚了早期驻外公使的手脚。按照国际法,国家间应该恪守条约。对中国来说,遵守条约就意味着承认已经签订的不平等条约。早期驻外公使陷入自相矛盾的尬尴境地,因为他们都很注重条约。郭嵩焘就认为:“中国人有权拒绝西方的任何非法要求,但是他们应该遵守把该城(指潮州-引者)辟为通商口岸的条约。”(注:《剑桥中国晚清史》(下)第190页。)曾纪泽则认为办理洋务“以熟于条约,熟于公事为要。”(注:曾纪泽:《出使英法俄国日记》第225-226、331页。)薛福成亦谓“西人风气,最重条约”,主张将通商条约颁布州县,以便随时援引。显然,他们一般都是主张遵守条约的,这就势必限制他们修约的积极性。加之19世纪后期介绍进中国的国际法著作均无废除不平等条约的有关条款。其时的缔约观念认为,一个国家即使在被胁迫的情况下所签定的条约亦属有效。
    从另一侧面考察,中国人从列强手中学习掌握国际法,作为维护国家主权,反对列强侵略的武器,不少侵略分子对此大为恼怒。法国驻华代办就曾大声狂叫:“谁使中国了解我们欧洲的国际法?杀死他,绞死他,他将给我们带来无尽的麻烦。”(注:徐中约:China's Entrance Into the Family ofNations,第138-139页。)郭嵩焘驻节伦敦时,英人也蛮横地宣称:“中国不可引用公法。”(注:《郭嵩焘先生年谱(下)》第695-696页。)事实上,列强处理对华关系并不遵循国际法,它们一直顽固维持各种不平等条约,坚持享有领事裁判权、片面最惠国待遇等种种特权,共同维持中国半殖民地的状态。因此,驻外公使们运用国际法,只能在外交活动中取得某些有限的功效。
    总之,由于多种主客观因素的制约,早期驻外公使虽然认识到了不平等条约的性质与危害,但他们并没有像日本明治维新派人士一样依据国际法掀起一场废除不平等条约的运动,他们亦未能改变中国半殖民地的屈辱地位。尽管如此,早期驻外公使怀着强烈的爱国意识,以巨大的勇气与气魄,凭藉国际法不仅维护了一些国家主权,逐渐从西方引进了近代外交体制,防止了中国犯新的外交错误,而且还促使公使们国际观念的更新。无疑,国际法的引进及应用于外交实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走向世界,步入国际大家庭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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