耗羡归公是清代财政经济史乃至清史的一件大事。论者多谓其始于山西,对旧有之雍正二年及五年等说法,学者已有辩正,指明山西于雍正元年已行耗羡归公。 山西究竟于雍正元年何时实施耗羡归公,因当时山西巡抚诺岷奏请原折未见于已公布之汉文奏折而众说不一。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在奏折中提到: “谨奏为奏明雍正元年耗羡银两事,伏查晋省州县征收钱粮火耗,每正项一两竟加三四钱。雍正元年五月十二日抚臣诺岷到任后,仰体皇上轸念民瘼至意,酌议裁减,只以加二为率,通省耗银约计五十万两。经抚臣奏明,除应给各官养廉并通省公费等项需银三十万两,扣存二十万两弥补无著亏空,统俟收齐耗银之日,将收除实在数目造册奏闻等因,遵照在案……”。(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1991年出版)第4册, 雍正三年二月初八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龄折(凡正文中已有具折人及日期者注释不再注明)。) 有学者据此谓:诺岷到任后“不久”或“即刻”实施耗羡归公;(注:如庄吉发《清世宗与养廉制度之确立》,载于《大陆杂志》60卷第3期;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制度简论》,载于《清史论丛》第5辑;萧国亮《雍正帝与耗羡归公的财政改革》,载于《社会科学辑刊》1985年第3期;冯元魁《论清朝养廉银制度》, 载于《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 )有学者更“断定:诺岷提出山西实行耗羡归公和养廉银制度的奏议的时间是雍正元年五六月间”;(注:薛瑞录《清代养廉银度实施时间考》,载于《清史研究通讯》1982年第2期。 )也有学者认为诺岷提耗羡设养廉是在元年而具折上奏是在二年。(注:见《清代全史》第5卷,383-384页,辽宁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 山西巡抚石麟为我们揭开了部分谜底,他在雍正五年十月二十日奏折中说: “所有晋省耗羡一项,雍正元年十一月间前抚臣诺岷奏明提贮司库酌量分别支用,原属以公济公也。臣查原奏折内开有每年修理城垣衙署并修筑汾河堤岸、义学束修、杀虎口马匹料草并倒毙马匹、各衙门心红纸张、当办工食、布政司搬银工价、提塘报资等项共需银六万四千余两……”(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0册。应特别指出,尽管笔者辨明诺岷上奏的具体时间是在十一月,但就耗羡归公而言,山西征收耗羡则是从整个元年算起的,高成龄三年二月初八日折已明白无误证明了此点,这与其他学者无异议。) 雍正帝于鄂尔泰奏折的一段朱批也印证了石麟的说法: “山西通省亏空,诸务废弛,今诺敏(即诺岷--笔者注)到任方半年料理清楚,钱粮分厘皆有著落,实可谓称天下抚臣中之第一者也……”(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2册, 雍正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江苏布政使鄂尔泰折。) 综上可以断言,诺岷具奏实施耗羡归公的时间是在雍正元年十一月。 从现存材料看,仅雍正元年就有湖广、河南、山东等省份奏报实施耗羡归公。湖广总督杨宗仁于雍正元年五月十五日最早上奏: “臣今通长核算,但令州县于所得加一耗羡内节省二分解交藩库以充豫塘报资甲兵养赡并钦差过往必不可省之公费,此外丝毫不许派捐。” 这一做法得到雍正帝的极大赞赏:“有的什么说,全是,全当勉之。”(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册。 《雍正朱批谕旨》(第1册131页,台湾文海出版社印行,1965年版)将杨折改为:“但令州县于所得加一耗羡内节省二分解交藩司以充一切公事之费之外丝毫不许派捐。”朱批改为:“所言全是,一无疵瑕,勉之。”冯尔康《雍正传》将杨宗仁之奏列于诺岷之前,引朱批谕旨材料称之为部分耗羡归公,视诺岷为全面耗羡归公。见该书148页,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从后来者的奏折中可以看得杨宗仁耗羡归公的措施:“臣查得湖南各官养廉,先于雍正元年经前督臣杨宗仁将通省起运地丁钱粮,每额银一两收耗银一钱,内二分解司库留充本省公用,其余七分给司道府州县养廉在案。”(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3册,第641 件,湖广总督迈柱等折(无日期)。) 仅仅以具折时间为据,我们可以得出耗羡归公湖广早于山西。 探讨实施耗羡归公的进程问题上,学者们有一共识,即认为最早提出耗羡归公建议的是川陕总督年羹尧和陕西巡抚噶什图,时间是在康熙六十一年,但遭到了康熙帝的斥责而未果。然而这是历史的表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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