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六十年八月初一日川陕总督年羹尧奏报陕西亏空情由,奏明西安、延安、凤翔、汉中四府与兴安一州“亏空正项银九十余万两,而原任布政使萨穆哈亏空司库钱粮不在数内。”在分析造成亏空情弊之后,年羹尧奏折末议及赔补之法: “愚以为当择其亏空数少或居官谨饬或才能可用不得已而亏空者,姑且从宽限于一二年内将其本任应得耗羡委道府监收补项,仍不许加耗累民。若居官败检、不惜民瘼、亏空最多、任意侵蚀者,立行题参,严加追比。”康熙帝批曰:“妥。”(注:《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档案出版社1984-1985年出版)第8册。) 仅一个“妥”字就意味着康熙帝同意并授权年羹尧行事。康熙六十年年羹尧奏请火耗归公因之具有划时代意义。 至此,对耗羡归公起始时间的探讨须对耗羡归公有一界定,从雍正以后实施耗羡归公的实际情况来看,其应包括三个密不可分的方面:一是定耗羡分数,即耗羡率,通省有一定的标准;(注:各省耗羡分数参见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卷139,《户部·田赋·随征耗羡》; 当然这是以后逐渐固定的数字。)二是州县按规定将耗羡全部或部分解送藩库;(注:例如:“提解之法不一,有尽数全解仍分给养廉者……又有每两提解一钱七分,存三分为本官养廉者……”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1册第660件,大学士朱轼折(无日期)。 )三是通省统一支用耗银,设养廉、议公费、补亏空等。然而耗羡归公本无定法,如关于固定耗羡分数,雍正帝于耗羡归公初始就持异议: “尔等奏称各属火耗请将分数酌定,朕思一省之内,州县有大小,钱粮有多寡,地广粮多之州县,少加火耗以足养廉,若行之地小粮少之州县,则不能矣。惟火耗不定分数,倘地方遇差多事繁之时,则酌计可以济用,或是年差小事简,则耗羡即可量减矣。又或遇不肖有司一时加增,而遇清廉自好者自可减除矣。若酌定分数则将来竟为成额,必致有增无减。此火耗分数不可以酌定也。”(注:《清世宗实录》卷22,雍正二年七月丁未。) 笔者以为,耗羡归公之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耗羡归公之用;二,具有合法性。徒具第一点之形式的事例颇多,例如: 康熙四十五年七月,御史袁桥列款弹奏山西巡抚噶礼“纵庇贪婪”,其中第一款即是:“通省钱粮,每两索火耗银二钱,除分补大同、临汾、洪洞、襄陵、翼城、临晋、闻喜、崞县、长治、介休诸处亏空外,入己银共四十余万两。”(注:《清史列传》卷12,噶礼传。) 再以年羹尧为例,年曾自辩加耗一事:“至火耗一项,因四川地广粮轻,额赋无多,自康熙五十八年用兵事繁,费无所出,钱粮每两加三火耗以济公用,西藏平定,旋复仍旧是实。”(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雍正三年八月初三日杭州将军年羹尧折。) 尽管以上噶礼、年羹尧的耗羡事宜有“归公之用”,但它们依然是陋规。而康熙六十年八月初一日年羹尧所奏不同于以前种种“耗羡归公”,其因得到最高统治者的首肯从而具有“合法性”。清代耗羡归公实肇始于此。更准确的说法应为“清代耗羡归公的实施至迟也在康熙六十年”。 时至康熙六十一年九月,年羹尧与陕西巡抚噶什图上奏认为陕西亏空甚多,若止于参革官员名下追补究竟不能速完,查秦省州县火耗每两有加二三钱者,有加四五钱者,拟量留本官用度外,其余俱捐补全省亏空,如此则亏空可完。可以看出此建议乃前述年羹尧补亏空方案的继续与扩大。康熙帝对之奏请多次严加申斥:“今陕西参出亏空太多不得已而为此举。彼虽密奏,朕若批发,竟视为奏准之事。加派之名,朕岂受乎?”“民间火耗只可议减,岂可加增?朕在位六十一年,从未加征民间火耗,今安可照伊等所题加征乎?”煌煌诏旨见于《实录》,《东华录》、《石渠余记》等又广为载传,影响甚巨。(注:《清圣祖实录》卷299,康熙六十一年九戊月子、甲午,十月甲寅; 参见蒋良骐《东华录》卷24,王庆云《石渠余记》卷3《纪耗羡归公》。 连雍正帝本人也认为年羹尧耗羡归公:“加耗补赔原非奉旨公行之事,乃地方权宜之举。”见《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 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川陕总督岳锺琪折;陈东林引用过此折的部分内容,只是从养廉银制度的确立角度予以否定,有关耗羡归公起始,其持雍正元年说,见《试论雍正“提耗羡、 设养廉”的财政改革》, 载于《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之朱批。年羹尧、 噶什图此次上奏历来被学者认为是最早耗羡归公之请。) 皇帝一言九鼎,但终究未能息事宁人。年羹尧等敢冒“天下”之大不韪,对圣命阳奉阴违,在秦省力行耗羡归公。依据后来川陕总督岳锺琪的奏折,我们可了解其具体内容: “查前督臣年羹尧主张令州县每两明加火耗二钱,将四分解布政司,于此内督抚各分银一万两并给督抚衙门笔帖式养廉及各项公费,其余皆布政使收用。有二分解府为臬司驿道府厅等养廉之需,有以一钱四分解司分给各州县养廉与抵补无着亏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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