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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耗羡归公起始考(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董建中 参加讨论

岳锺琪陈明因藩司新任而未得到通省的耗羡归公情况,但他掌握了西安一府的具体数字:
    “该府所属各州县实征起解银一百一十一万五千六百三十六两零,加二算该火耗银二十二万三千一百二十七两有零,除各衙门养廉去银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两零,又除留给各州县养廉公费银二万八千七百一十一两零,除用通共净剩银一十二万七千六百四十三两零,就此一府而论,自康熙六十一年起至雍正三年二月止计三年半算,共该收过火耗银四十四万六千七百两零,除访闻填补亏空去银三十一万一百七十三两,尚余银一十三万六千余两并无着落。”(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5册,雍正三年五月二十五日川陕总督岳锺琪折; 陈东林引用过此折的部分内容,只是从养廉银制度的确立角度予以否定,有关耗羡归公起始,其持雍正元年说,见《试论雍正“提耗羡、设养廉”的财政改革》,载于《史学集刊》1984年第4期。)
    不难看出奏折中笔笔款项业已包涵了以后耗羡归公的最主要内容:固定耗羡分数和议定官员养廉。
    关于年羹尧耗羡归公的时间,岳锺琪明确指出西安府耗羡归公始自康熙六十一年,并说在陕西“此法已行三年”。但细算,“康熙六十一年起至雍正三年二月”时间跨度并没有奏折中所说的“三年半”。故其始于六十年应该不误。
    另据西安布政使程仁圻在向乾隆帝具奏回顾陕省耗羡归公时的陈述:
    “窃查陕西地丁钱粮于康熙六十年内前督臣年羹尧未奉明旨擅增火耗,每正额银一两加增耗银二钱,内六分为督抚司道厅养廉,一钱四分为各官补苴亏空并州县养廉。雍正四年前督臣岳锺琪、前抚臣图理琛折奏请将加二之耗羡内除一钱五分作各官养廉及一切公用,其余五分计每年收银七万九千余两采买社仓粟谷,俟三年之后各社仓积贮丰盈再行减免。”(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0册,雍正十三年十二月初一日西安布政使程仁圻折。)这里也注明陕西耗羡归公是在康熙六十年。
    程仁圻谓年羹尧“擅增火耗”可能是其不明历史真相,但说“未奉明旨”却是事实。诺岷之前各省耗羡归公或系擅自主张或系君臣间默契通过密奏得到朱批应允而“私行”,至诺岷耗羡归公才过“明路”,即经由具本题奏--内阁票拟,或具折奏闻--敕交部议(包括交议政处)的运行程序。(注:有关“明路”可参考郭成康《雍正密谕浅析--兼及军机处设立的时间》,载于《清史研究》1998年第1 期。)雍正帝在总结耗羡归公时说:
    “雍正二年间,山西巡抚诺岷请以通省耗羡提解存公,将阖省公事之费及上司下属养廉之需咸取于此,上不误公,下不累民,无偏多偏少之弊,无苛索横增之扰,实通权达变之善策,朕是以降旨允行。此提火耗之由来也。”(注:《清世宗实录》卷68,雍正六年四月壬寅。)
    结合前述及《满洲名臣传·诺岷列传》记载可推知,雍正帝接雍正元年十一月的诺岷奏折后,令其具题。雍正二年三月后,诺岷题奏。六月初八日,山西布政使高成龄“近阅邸报见内阁交出请提禁火耗之条奏,臣不能无议”,(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册。 )遂上奏陈明利害。请求将山西之举推广各直省。十四日雍正帝对此有上谕:
    “此事著总理事务王大臣九卿詹士科道平心静气秉公持正会议,少有一毫挟私尚气、阴挠不公者,国法具在,断不宽宥,各出己见,明白速议具奏,如不能画一,不妨两议三议皆可。”(注:《清世宗实录》卷21,雍正二年六月乙酉。)
    但耗羡归公之议仍然遭到廷臣的消极抵制,七月十六日,雍正帝发布长篇谕旨,决意在全国推行耗羡归公。史称:“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复请山西之例通行直省,上以剔除积弊必更定法,耗羡必宜归公,养廉须有定额,诏总理王大臣九卿集议,会各省皆以次奏请,议遂定。是举也,上独申睿断,因时制宜,创行万世良法,以诺岷首发其议,谕奖其通权达变,于国计民生均有裨益。”(注:《满洲名臣传》卷30,诺岷列传。)
    应该说自诺岷、高成龄始,耗羡归公才真正“公开化”。
    最后应当指出的是,在耗羡归公起始问题上,日本有学者过于夸大雍正帝的作用,甚至认为是雍正帝授意而为,这值得商榷。(注:参见稻叶君山《清朝全史》第46章《盛运期之财政》:“雍正二年中,有山西布政使高成龄发耗羡归公之议,似非出于本人之意,殆为帝之授意无疑。但焘译本126页,台湾中华书局印行1975年版; 香坂昌纪认为:“耗羡提解、关税蠃余银的成立等主要财政改革,与雍正帝初期的政治不无关系,倒不如说与雍正帝对立的兄弟诸王经济基础被瓦解过程上演出极为有效的手段……”见《清代帝权确立之一个过程--有关雍正帝时期之权力斗争与财政改革》,载于孙文良主编《清兵入关与中国社会-中国第七届全国暨国际清史学术讨论会论文集》,见235页, 辽宁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仅就诺岷而言,其举乃在前人基础之上前进一步而已:“晋省于康熙六十一年间原任抚臣德音任内即有提举耗羡以为公用之举,至前抚臣诺岷到任之后始酌定分数,分晰款项,具折奏明并按年造册查销。”(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2册,雍正六年三月二十二日山西巡抚石麟折。)
    实际情况是,由于财政体制上的原因如官员低薪、地方经费短绌等,致使重耗长期存在,加之康熙帝的宽纵,耗羡作为官员的陋规收入近乎一种公开状态。而耗羡之所以能够实现归公,其契机就在于康熙中后期亏空日益严重。据李绂奏:自康熙十八年至五十三年直省止亏空银八百余万两,米谷一百五十万石;自五十四年至六十一年二月,直省乃亏空银九百一十三万两,米谷二百四十二万余石。(注:《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31册,第861件,兵部右侍郎李绂折(无日期)。 )康熙帝于晚年就试图解决这一问题,康熙五十八年正月二十九日,因两广总督杨琳以本人应得银补完历年积欠钱粮,康熙帝命各省督抚将现在亏空数目查明系何项亏空,作何补完具题,然后再行定议。
    康熙五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山东巡抚李树德回奏了山东的亏空情况,对弥补亏空提出一己之见:
    “奴才熟筹完结之法,莫若以通省州县征收地丁之耗羡酬补亏空、流抵二项,庶几众擎易举,积欠可清。查东省丁地钱粮,除卫所为数无多不议外,其六府所属一百四州县共征收丁地银三百三十二万六千两有零,州县征收钱粮向有耗羡,分别缙绅民户多寡不等,每两约计一钱三分,相沿年久,在州县官则以此为养廉,在士民亦相安而输往。奴才愚陋之见,令州县各官于所得加一钱三分耗羡内捐出一分三厘解司存贮。每年约有银四万三千余两,即以此弥补各案之亏空与历年之流抵,不过三年半悉皆完结而全无亏空矣。”李树德在陈述了防惩亏空之法后,道:“奴才止就东省而言,至于别省亏空钱谷有多寡之不同,而钱粮耗羡亦有轻重之各异,不敢悬度概论。”因此“未敢具本”。康熙帝对此折朱批:“具题。”(注:《康熙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8册。)
    据《清实录》康熙五十九年七月庚午(初五日)条所载,户部汇总各省督抚覆奏,只是严定各级官员赔补、惩处则例而已,没有涉及别项弥补方法。李树德耗羡归公之请概被视为“与钱粮无益者”而“无庸议”。(注:《清圣祖实录》卷288。 )此次可谓耗羡归公与“合法化”失之交臂。
    但此后不久,年羹尧、杨宗仁、诺岷等人“殊途同归”,在各省经济财政面临亏空等困境之下,实施了有效的补救措施。耗羡归公经雍正帝的大力推行而遍及全国并逐步制度化,其间雍正帝的作用,史家早已盖棺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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