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蕃客过所公验管理 隋唐时期,在其统治区内通行之一切人员,如因公务者均需要有相应的公文或证件,非公务者则需要有“过所”或“公验”。对于外交使节,据《新唐书》卷2《太宗纪》则以“铜鱼符”为凭, 所谓“行鱼契给驿”,并由所在边州发给“边牒”。他们是作为唐朝皇帝的宾客而受到高规格的礼遇的,自然另当别论。而对于外交官员之外的其余外蕃人员,如商人、僧侣、旅行者等各色人员,则需要有过所或公验。所谓过所或公验,就是一种通行证件,即今日俗称之谓路条。各级地方政府均须负责过所、公验的管理,其中包括外蕃人员过所、公验的管理。阿拉伯人的游记记载了唐后期阿拉伯商人在中国的亲身经历,说:“如果到中国去旅行,要有两个证明:一个是城市王爷的,另一个是太监的。城市王爷的证明是在道路上使用的,上面写明旅行者以及陪同人员的姓名、年龄,和他所属的宗族。”(注:穆根来等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1第43条、34条,中华书局1983年版。 参见张星烺《中西交通史料汇编》第二册第三编第五章,中华书局1977年版。)这里所说的“城市王爷”,即地方政府如道、州长官等,这个“城市王爷的证明”即是“过所”。 外蕃人员在地方上申请过所,由当地政府负责。《唐六典》卷6 《尚书刑部》“司门郎中”条载,唐制规定:“凡度关者,先经本部本司请过所,在京,则省给之;在外,州给之。”即如果从京城外出,由尚书省刑部司门司批给。在地方上则由地方政府批给。圆仁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 非常细致而生动地记述了外国人在唐代地方政府申请过所和地方政府批给过所的情形: 开成四年(839年), 日僧圆仁等人在登州文登县被返日使船抛却,滞留于文登县青宁乡赤山村之赤山院(佛寺),在那里他们决心待过冬以后明年到五台山等地巡礼求法。于是圆仁等人开始了申请前往五台山等地的过所的行动。开成四年九月廿六日,圆仁等人向赤山院提出申请,“请寺帖报州县给与随缘头陀公验”。文登县进行审查并上报登州。经过多方努力,开成五年(840年)正月廿四日,终于“ 得县公牒”。牒文如下: 登州都督府文登县牒 日本国客僧圆仁等肆人 僧圆仁,弟子僧惟正、惟晓,行者丁雄万并随身衣钵等 牒:检案内得前件僧状,去开成四年六月,因随本国朝贡船到文登县青宁 乡赤山新罗院寄住,今蒙放任东西。今欲往诸处巡礼,恐所在州县、关津、口铺、路次不练行由,伏乞赐公验为凭,请处分者。依检前客僧未有准状给公验,请处分者。 准前状给公验为凭者。谨牒 开成五年二月廿三日典王佐牒 主簿判尉胡君直 这是文登县向登州申报的牒文。牒文的第二部分内容是开具圆仁及其随行人员和申请公验的事由。接着提出“依检前客僧未有准状给公验,请处分者”,意即经县司审查,圆仁等人并无准给公验的批文,因而须由州政府处分决定是否给予公验。牒尾的押署表明牒文是由文登县典王佐所写,判官为县尉胡君直。 圆仁等人持文登县牒文前往登州,于三月十一日得到州牒。牒首云:“登州都督府牒上押两蕃使”。据《新唐书》卷65《方镇表》,永泰元年(765年)“淄青、平卢节度使增领押新罗、渤海两蕃使”。 故这里的“押两蕃使”即登州之上级青州节度使,本牒是登州向青州节度使上报的文件。接着牒文开具了圆仁等人的申请和文登县的报告。最后牒称:“州司先具事由、申使讫。谨具如前,不审给公验否者。刺史判州司无凭便给公验,付妥录申尚书取裁。仍遣僧人自赍状见尚书取处分者”云云。意即州政府不能决定是否给予公验,着圆仁等人持州牒至道,请节度使处分决定。牒文中的“尚书”即指青州节度使。唐制:节度使例兼尚书、仆射等为检校官,其时青州节度使亦兼此职称,故称其为尚书。据圆仁记述,当时的“青州节度使姓韦,时人唤韦尚书。”据《旧唐书》卷17下《文宗纪下》,开成四年(839 年)七月“以河南尹韦长为平卢军节度使”,据吴廷燮《唐方镇年表》卷3“平卢”条, 韦长在开成四、五年为平卢节度使,正值圆仁抵青州之时,那么这位韦尚书即韦长。 圆仁等人于三月廿一日到达淄青平卢节度使治所青州,廿二日“到尚书押两蕃使衙门前,拟通入州牒,缘迟来,尚书入球场,不得参见…晚衙时入州,到使衙门,合刘都使通登州牒。”将登州牒上交之后,廿五日又“为请公验更修状进尚书”。圆仁又递交了一份申请公验的状文。廿七日,圆仁“遣惟正入本典院探公验事,本案报云:‘已有处分,给与公验。一头给公验,一头闻奏。待后日朝衙尚书押名押印,令使送到。’”得知青州节度使已同意给予公验,但一边开具公验,一边上报朝廷;节度使后天“朝衙”办公时即可署名盖章。三十日那天圆仁得知“节度使录求法僧等来由,闻奏天子讫。”四月一日终于得到了淄青节度使批给的公验,这样圆仁才得以踏上前往五台山和长安的旅程。 从圆仁申请公验的经历,可以看到给予蕃客公验的审批过程相当繁复,由县而州而道,逐级上报,层层审批,这样才得到公验。而发给蕃客过所、公验的决定权,在地方上唐代后期是属于道一级的。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节度使在审批圆仁的公验的同时还要将此事上报皇帝,这在批给一般唐人公验时是不会如此郑重的。由此可见当时对于蕃客公验的审批,在地方政府部门是非常谨慎和严格的。这样我们可以看到,唐代的涉外管理权力,在地方上是集中于地方最高行政长官之手,唐前期为州刺史,唐后期为节度使。 圆仁在《行记》中没有把淄青节度使发给的公验内容记录下来,不过唐朝地方政府发给日本留学僧的公验实物还有若干件在今天仍留存于日本,这样使我们对于地方政府管理蕃客公验的制度有可能再进一步加以探究。这些留存至今的公验实物是:(1)在圆仁于开成五年(840年)获得淄青节度使公验之前三十六年,即贞元二十年(804 年)日僧最澄的两件公验。最澄于贞元二十年随藤原葛野麻吕所率日本遣唐使到达明州,欲往台州天台山国清寺巡礼,明州于是年九月十二日批给的牒一件。第二年最澄拟从台州返回明州乘船回国,得到台州三月一日批给的公验一件。这两件实物被作为日本的国宝陈列于比睿山国宝馆。(2 )在圆仁得到淄青节度使公验后的十三年,即大中七年(854 年)日僧圆珍的福州都督府公验一件。圆珍于大中七年附唐人商舶到达福州,拟往天台山、五台山和长安巡礼求法,是年九月十四日福州都督府批给其公验。该实物现藏于东京国立博物馆。(3)圆珍的温州、 台州诸县公验和台州牒。圆珍离开福州后到达浙东观察使辖下的温州,先后获得温州横阳县、安固县、永嘉县的公验。进入台州境内,先后获得黄岩县、临海县的公验和台州牒。上述实物现藏于东京国立博物馆。(4 )圆珍的越州都督府过所。大中九年(855 年)圆珍欲从其停留的越州开元寺前往两京及五台山等地,得到了越州都督府三月十九日批给的过所一件。该件实物藏于日本三井寺,现寄存奈良国立博物馆。(注:参见(日)砺波护《入唐僧带来的公验和过所》,译文见武汉大学历史系魏晋南北朝隋唐史研究室编《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十三辑。) 从上述公验实物中可以看到,唐代地方政府发给外僧的公验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地方政府有关官员起草发放的,上面写明申请人员情况、申请事由、欲往何处,以及此地已“准给”,其余地方“幸依勘过”之类的话头。我们还可以看到,在这类公验上签署批给的地方政府主管官员并不完全一致,唐制规定府州由户曹、司户参军负责过所之事。贞元二十年九月十二日明州批给最澄的公验就是由司户参军孙某主判的。而大中七年十二月三日台州批给圆珍的牒,是由司功参军唐员签署的;大中九年三月十九日越州都督府批给圆珍的过所,是由功曹参军某签署的。据《唐六典》卷30“上州中州下州官吏”条,功曹、司功参军掌管“道佛”之事,这是因申请人是佛教徒并进行求法活动,故也可由他们来管理。就象中央政府的刑部司门司是掌管过所的,但是蕃僧的过所也可能由祠部批给,如《入唐求法巡礼行记》卷2所录载的元和二年(807年)二月新罗僧法清的公验就是由祠部批给的。据《唐六典》卷4 《尚书礼部》,祠部是掌管“道佛之事”的。 另一种形式是由外僧提出申请,而由地方政府长官在其申请书上批上“任为公验”之类简短的话头,并由地方长官署名即可。如最澄的贞元二十一年(805年)的台州公验, 是在最澄的申请牒文后由台州刺史陆淳亲笔批示“任为公验”,并签上日期和署名的。此外如圆珍的福州都督府公验,是在圆珍的申牒后面批上:“任为公验十四日福府录事参军平仲”。这是由福州都督府的录事参军代为签署的。圆珍的温州横阳县公验,在圆珍的申牒后批曰:“任为凭据廿六日横阳县丞权知县事邴”。这是由县丞以代理县令的身分签署的。温州安固县公验,是在圆珍的申牒后批曰:“任为凭据廿九日安固县主簿知县事□度。”是由主簿以代理县令的身分签署的。温州永嘉县公验,是在圆珍的申牒后批曰:“任为公验六日永嘉县令行俭”。是由县令亲自签署的。台州黄岩县公验,是在圆珍的申牒后批曰:“任执此为凭据廿三日□”。签署者不清楚。台州临海县公验,是在圆珍的申牒后批曰:“任执此为凭据六日令□”。这也是县令亲自签署的。这样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类形式的公验都是由州县首长或代理首长在申请人的牒文后直接签署的,所批之语虽则大多是“任为公验”一句,但各地各人亦略有小异。这样我们就可以明白何以在《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圆仁把文登县公验、登州都督府公验都原文记录下来,而最后得到的而且是最重要的淄青节度使的公验却只字未录的原因。这是因为淄青节度使只是在圆仁的申牒后面批上“任为公验”一句即可,故这份公验并无新的内容,所以没有重复抄录的必要。圆仁记事风格非常认真细致,如有新鲜内容他是不会不加以记录的。三月二十七日圆仁派人去打探公验批复之事时,得到的答复是:“待后日朝衙尚书押名押印,令使送到。”这就证明淄青节度使所给这份公验只是由节度使在上面“押名”之后,同时加盖公章即可。上述日僧带回日本的公验也都是加盖了当地政府公章的。从淄青节度使发给圆仁的公验只须节度使“押名押印”的记述,更印证了当时给予蕃客的公验的上述后一种形式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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