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如前所述,这一时期出现的家庭改制主张是多种多样的,观点的差异虽然相当悬殊,但都是为结束非人生活而抗争的集中表现,他们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使国人从旧家庭的黑暗中争脱出来,以获得做人的资格,从而求得自由幸福的人生。在家庭改制的诸多主张中,他们无论从何种不同角度思考问题,主张者或超出以往清规戒律的束缚,或超出圣人的观念,或超出封建思想的羁绊,或摆脱传统积习的堕性,从而为建立崭新的家庭制度而积极思考,大胆探索。这种极为活跃的探究气氛,不仅说明这一时期知识分子思想上的兴奋程度,更说明这一时期不愧是一个思想大解放、文化大变革的新文化时代。只有这样的时代,文化才能发展,观念才能更新,社会才能被推动前进。 家庭改制不仅是一个观念问题、理论问题、学术问题,它更是一个现实生活问题,是一个社会实践问题。这样一个具有双重意义的社会问题,当我们对它进行价值判断和评估的时候,靠一时的头脑发热、靠感情的发泄和偏激的情绪是不能得出正确结论的,也是不能指导家庭改制的实践的。至关重要的是还需要理智的分析,从繁多各异的理论观点中,判别哪些是在指导现实中具有实际意义的因素,以进行明辨、扬弃、取舍。可以说,以经济为纽带建制的家庭作为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的一种社会现象,固然有产生、发展、消亡的过程,但其过程不是以任何人的意志随意摆布和变幻的,而是一个自然的历史过程。想超出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现实去任意变革作为一种经济实体的家庭,那完全是一个幼稚的乌托邦。关于家庭起源及其形式变化问题,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中作了全面细致深入的考察研究,揭示了家庭的起源和发展的物质根源,科学地说明家庭的起源和发展,归根结底是由物质生活资料的生产方式所决定和制约的,随着物质资料生产方式的发展变化,人类家庭的形式、性质、职能以及与其相适应的道德、法律观念,也在相应地发生变化,并且揭示了随着经济的发展,依次出现四种家庭形式:血缘家庭、普那路亚家庭、对偶家庭、一夫一妻制家庭。诚然,家庭制度的变化是社会经济变化的体现,社会经济的变化决定着家庭制度、家庭模式的变化。此外,一项重大变革方案的实施,也需要实施者们的普遍认同和接受,实施者们对新方案的认同和接受也需要一个认识过程。故家制变革既不能滞后,更不能超前。由此看来,在当时家庭改制的主张中,有些观点显然失之偏颇。在一个现实生产力、国情、社会发展尚未达到一定程度及人们对变革观尚未得以普遍认同和接受的国度里,当人们生存还处在得不到保障的现实中,要废婚毁家,做一个“幽灵”般的“自由人”,这的确是一种极为偏激的理论观点,是没有可行性的脱离现实的空想。这种毁家观虽然在一些知识分子中有一定的吸引力,但它不可能被民众阶层所接受,人们也不可能按此观点以身试行。道理很简单,经济问题是一切社会问题的症结,当人们只能靠家庭这个最基本的社会细胞去维持个人生存的时候,绝大多数人失掉家庭就意味着失去了生存条件。人们无论如何是不情愿以失去安身之所及生存条件去换取个人的平等自由权力的。这种家庭改制观不能说没有西方的性解放之嫌,当社会形态处于生产力有一定发展而又发展不足的情况下要消灭家庭,无疑社会将会处于无序状态,社会组织的积极效应难以设想。显然,这种太离谱超时空的观点是无可操作性的,它一味地强调人的情爱的彻底解放,而没有看到废婚毁家所带来的复杂的社会问题,乃是一种极端的情爱至上论。但是我们也不能不看到这种家庭改制观作为一种哲学的思考,作为一种人的解放学说,它具有理论上的深意和合理性。前述可见,废婚毁家观的内涵即男女关系应该是一种不夹杂其它任何杂质的纯粹爱慕关系,倡导男女关系可顺其自然地随着爱慕关系的变化而变化。马克思恩格斯则认为:“每日都在重新生产自己生命的人们开始生产另外一些人,即增殖。这就是夫妻之间的关系,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也就是家庭”(37)。这实际表明,家庭是人类两性共同生活的组织形式,乃是广义的家庭概念,而废家观既然追求男女关系自由结合,就必然存在两性生活的组织形式,它既想抛弃家庭形式却又要采取男女结合的某种形式--一般家庭,当然毁家观者不把这种组织形式视为家庭的家庭已经区别于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家庭。可以确认,它既然并非不要男女之情爱,就不是扼制人的身心自然属性,不是反对为人类延续的种的繁衍,更不是要恢复蒙昧时代两性之间混乱的杂交关系,而是反对男女情爱被以经济关系、依附关系为纽带式的家庭迷雾所笼罩甚至禁,锢要打破爱与性的个人专利,取缔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家庭。正如恩格斯所说,“妇女的解放……要求个体家庭不复再是社会经济的单位”(38)。这种毁家观的动机是好的,它为未来的家庭问题提出了一种向往、方向,即摆脱原有意义上的家庭的一切束缚因素,这种向往在未来也许是一种现实,恩格斯在谈到共产主义制度对家庭产生影响时指出:“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无须干涉的私事。这一点之所以能实现,是由于废除私有制和社会负责教育儿童的结果,因此,由私有制所产生的现代婚姻的两种基础、即妻子依赖丈夫、孩子依赖父母,也会消灭”(39)。“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派生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候,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40)。这种家庭改制观也为当时的人们对家庭革命问题的探讨推向了深入。 即使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个体家庭之消亡是一种必然,那末它的实践亦需要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才能成为现实,要以社会生产力、科学技术、物质生活、社会保险提高到一定程度及观念普遍更新,道德普遍提高为依据。正是因为缺乏这种依据,所以在这一时期及以后相当一段时期内,废婚毁家主张必然是行不通的。应运而生的社会主义家庭改制观恰恰弥补了上述观点的不足,他们也持家庭最终消亡的观点,但认为它的实现是在未来。社会主义的家庭改制观者们突出着眼的是现实,而现实的任务是要先做到自由婚姻。他们还逐渐认识到家庭的罪恶”仍在社会”,所以要使家庭制度得到根本的改造必须与改造社会联系起来进行。五四以后,这些先进的知识分子成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理论进行实践的共产党人,他们把家庭改制问题融入到废除私有制、消灭剥削阶段的社会革命中,这才找到了改革封建家庭制度的真正途径。至于这一时期的其它家庭改制主张,即主张小家庭制、主张改变旧家庭的生活方式,主张建立家庭俱乐部等等,无疑对旧家庭的改造是有意义的,而且当时已有人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尝试,这对改变传统家庭生活的旧习俗起了积极的作用。可是这类主张就本质而言只是一种形式上的改良,持这类主张的人还未能从家庭的本质上去思考问题,因此也就找不到彻底解决问题的方法,这类主张也只能是对家庭生活方式在形式上进行改革的一些有益尝试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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