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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中华民国史研究中一些称谓的研讨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民国档案》 曾景忠 参加讨论

最近十几年中,新兴学科中华民国史的研究取得迅猛进展,水平也在逐步提高。但是,研究成果的质量参差不齐,有些资料著述的编撰中仍存在不足之处。即以著述中称谓语汇而论,也有不符合科学规范之处。
    一 关于对民国前期北京政权的称谓
    通常人们将南京临时政府结束后,从袁世凯至皖系、直系、奉系军阀执掌的北京政权,统称为“北洋军阀政府”,简称“北洋政府”,并将民国这一阶段称为“北洋时期”。这对于区别于其后的国民政府有一定的好处。但是,这一称谓有它的缺陷。一是北洋军阀政府(北洋政府)是对这一时期政府的贬称,意谓这一时期政府为北洋军阀把持,暗含不认其为真正民国政府之意。然而,实际上这一时期它是中国的正式政府。对外交涉签订条约均由它出面,例如,与沙俄交涉反对蒙古“独立”,派出代表团赴法国参加巴黎和会,与苏俄签订《中俄解决悬案大纲协定》等。它对内制订法律,公布法令,对全国施行统治。它是中国的合法统治机构,对外代表中国,故而未便把它简单视为军阀的政府。再则,将奉系军阀归入北洋军阀一系亦有可斟酌之处。近年有文章对把奉系军阀划属北洋军阀提出异议,认为:奉系首领张作霖及其他主要成员,与皖直二系不同,不是北洋军系出身,绝大部分出身于绿林和地方武装巡防团,与北洋军系并无内在联系,是土生土长的武装集团。这个观点不无道理。将从袁世凯到奉系军阀统称北洋军阀确实值得研究。因而,把民国这一时期政权统称为北洋政府自然亦就不适当了。
    从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到奉系退出关内,北伐军占领北京,由于中国中央政府在北京,除袁世凯称帝和宣统复辟极短时间外,北京掌权者至少在形式上维持着共和政体,民国法统得以维系;北京这个政府对外代表中国,还是民国的正式政府;从这几方面看,在民国史撰述中把这一时期在北京的中央政府称为北京政府比较合宜。以地点为名,可以避免似只看到它为一系军阀把持,而不把它看成国家正式代表的为难之处;同时亦含有对其保留的因素,当论述南北对立时,北京政府只是对立的一方。这一称谓的中性色彩,可以显示出研究者的冷静客观态度。
    二 关于对国民党政权的称谓
    1927年4月18日,国民党建立了奠都南京的全国性政权。它承续1925年成立于广州的国民政府(后迁都武汉),名称依旧。国民政府抗战期间迁都重庆(1937年11月),抗战胜利后还都南京(1946年5月)。1949年在国共决战失败后,它迁广州,后退出大陆。作为全国性政权的国民政府定都南京,故亦称南京国民政府。
    但有些民国史论著中不使用国民政府的原名,而改用别的名称:有以地点称之者--南京政府;有以主要领袖人物称之者--蒋介石政府;有以执政的政党称之者--国民党政府,甚至以“国民党”取代“国民党政府”的称谓;还有称之为“南京当局”、“重庆当局”者。诸如此类,这些称谓虽然在一些特定场合使用未尝不可(称当局者除外),但总起来说,还是以国民政府原名准确科学。上述那些称谓容易产生种种弊病。下面试分别作一些分析。
    1、“南京政府”
    从表面上看,国民政府设立于南京,以“南京政府”称国民政府似无不当。当时,如果是国际上政治界、外交界、新闻界用“南京政府”指称中国国民政府,那是很平常的,因为在非正式场合习惯上可以用一国首都地名指称该国政府,今天我们仍常常用华盛顿、莫斯科、东京代替指称美国、俄国和日本的政府,外国人常常用北京指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但是,如果是在国内,用一个地名指称政府,那么多少含有对这个政府只具有地区性而不具全国性的保留态度,正如称北洋军阀政权为北京政府一样。在北伐战争前,国民政府成立于广州,通常称广州国民政府,北伐战争中迁武汉,称武汉国民政府。这皆因当时国民政府只统治部分地区,而非全国性政权。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初期,北伐尚未完成,北京政府尚存在,此时把南京的国民政府简称作南京政府尚有一定道理。但在东北易帜,国民政府统一全国后,再以“南京政府”称国民政府就无必要了。后来国民党系统分裂,出现过地方割据政权。在那种情况下,南京的国民政府中央政府与地区性政府对立,但南京国民政府并未失去全国性政权的地位。故而在叙述这种对立状态时,显然不能把南京国民政府称为“南京政府”。同样的道理,在论述与共产党工农武装割据政权的对立关系时,也不宣称南京国民政府为“南京政府”。
    2、“蒋介石政府”
    民国史著述中时有将国民政府称为“蒋介石政府”的。总的来说,蒋介石是国民政府的一个核心,称国民政府为“蒋介石政府”似有一定道理。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第一,国民政府不同于西方国家议会制政府,大选中由获得多数议席的政党组阁执政,每届政府由政府首脑提出阁员人选组阁,因此可用政府首脑的名字称呼政府,显示出政府换届的阶段性,如称田中内阁、尼克松政府等。国民政府的组成是由国民党中央确定的,与西方国家大选换届不同。第二,就蒋介石在国民政府中任职情况而言,他担任国民政府主席只是在1928年10月-1931年12月15日期间,和1943年林森逝世以后,他大部分时间不是国民政府的首脑,更多地是担任政府中军事委员会首脑的职务。第三,国民政府在南京成立后,蒋介石于1927年8月、1931年12月及1949年1月曾三次辞职下台。从以上三点可以明显看出,将国民政府称“蒋介石政府”并不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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