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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秦汉王朝对巴蜀的改造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段渝 参加讨论

统一政治经济和整合多元文化,是秦汉史上的两大时代主题。大致说来,秦汉王朝对于新归并的异质文化区域,着重针对其原先的独立王国政体,从政治上进行大刀阔斧的彻底的变革,铲平割据势力,消除分裂基础,维护统一局面;在经济上,根据异质文化区域的实际经济结构和生产力水平,实行程度不等的变革;在文化上,秦王朝对异质文化区域并没有实行文化专制主义,而是采取比较温和、宽容的策略,主要通过政治经济变革对文化的自然反馈作用和通过各种形式的文化交流与感应,来达到整合多元文化的目的,汉王朝与此基本相同,但更注重文化教育和引导。秦汉王朝对西南泱泱大国巴国、蜀国的改造,就是照此模式运作的成功范例。
    从公元前316年秦并巴、蜀,中经秦王朝的兴灭,直到西汉中叶,经过约及二百余年长期不懈的努力,终于从根本上改变了先秦巴蜀文化的性质,转变了它的发展方向,使它从作为独立王国形态和民族性质的文化,转化为秦汉统一帝国内的地域形态和汉民族组成部分之一的中华文化亚文化,巴蜀文化史从此揭开了新的一页。本文试从政治经济、社会组织、移民以及文化等几个方面,对秦汉王朝改造巴蜀的情况略作论析,以期深化对战国末秦汉之际政治统一与文化整合关系的认识,并希望有助于其他区域中类似问题的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秦王朝对巴蜀的政治经济改造
    公元前316年秦灭巴、蜀后, 采取了郡县制与羁縻制式分封制相结合的政策,分步骤对巴、蜀实施改造,并根据两地的实际情况,分别采取了不同的治理策略。
    在巴地,秦消灭了宗姬巴国的政权,俘虏巴王,在原巴都江州(今重庆市渝中区)筑城,并于公元前314 年置巴郡(注:《华阳国志·巴志》,《水经·江水注》。)。但是,一方面,由于江州以东还有巴王子残部据守积(今重庆市涪陵区),负隅顽抗,涪陵以东长江两岸并北至汉中,更有楚国大军压境,准备与秦决战,而秦军精锐此时也集结在巴地以北的汉中,全力部署丹阳之战,使秦不能分派重兵入巴,推动全面改造。另一方面,由于巴地以大姓为核心的血缘部落集团依然完整存在,其势并没有因为巴国的灭亡受到丝毫损失,而大姓统治根深蒂固,各族团之间的关系又错综复杂,也使秦不敢轻易对他们进行根本改造,以免激化矛盾,引起新的强烈反抗。因此,秦对巴地采取了郡县制与羁縻制相结合的治理策略(注:段渝:《涪陵小田溪巴王墓新证》,载《巴蜀历史、民族、考古、文化》,巴蜀书社1991年版,第269-283页。),在将巴地纳入秦的郡县体制的同时,不改变其血缘集团的社会组织结构,保留大姓统治,并利用大姓首领作为其基层统治代理人,通过他们来实施秦的各项政策、制度和法令。《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载:“及秦惠王并巴中,以巴氏为蛮夷君长,世尚秦女,其民爵比不更,有罪得以复除。其君长岁出赋二千一十六钱,三岁出义赋千八百钱,其民户出幏布八丈二尺,鸡羽三十鍭。”可以看出,政治上,秦仍以巴地大姓首领为君长,继续其血缘集团统治,并通过世代通婚的形式和交纳赋税的形式,从文化和政治两个方面来维系与巴地大姓首领的政治统属关系。对巴地大姓治下的部民,则通过普遍赐予不更爵级(不更为秦二十级军功爵制中的第四级)来广揽民心。经济上,秦在巴地迅速推行自商鞅变法以来确立的“舍地税人”征赋办法,按户按口征收赋税。同时,为了优容安抚巴地民众,又规定血缘大姓集团的部民免服更卒之役(注:秦惠王赐巴氏蛮夷之民爵比不更。不更,据《汉书·百官公卿表》颜师古注:“言不豫(参预)更卒之事也。”可知巴氏蛮夷免服更卒之役。)。这些措施,既把巴地各族纳入到秦国统一的郡县制体制之内,使其政治经济制度的主要方面按照秦制、秦律来运转,又稳定了巴地的社会秩序,因而收到良好成效。
    秦昭王时,为了进一步巩固川东巴地这一战略基地,以支持秦对东方六国愈演愈烈的统一战争,又借板楯蛮射杀白虎、有功于民之机与之订立盟约,“乃刻石盟要,复夷人顷田不租,十妻不算,伤人者论,杀人得以倓钱赎死。盟曰:‘秦犯夷’,输黄龙一双;夷犯秦,输清酒一钟。’夷人安之”(注:《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并见《华阳国志·巴志》。)。这在实际上等于免除了板楯蛮的田租和大部分算赋负担,大大有利于巴地政治秩序的稳定。所以,终秦之世,川东巴地一直未乱,成为秦在关中以南地区的战略大后方。
    比较而言,秦对蜀的改造则要复杂得多,不但屡有反复,而且治蜀的措施也与治巴不尽相同。公元前314年,秦置蜀郡, 同时又以蜀为侯国,“贬蜀王更号曰侯”(注:《史记·张仪列传》。),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行的过渡政策。秦惠文王封蜀王子通国(又作公子通、公子繇通)为蜀侯,以陈壮(或作陈庄)为相,并以秦大夫张若为蜀国守。但是,蜀地的反秦势力并没有停止反抗。在蜀郡以南的南中地区,有蜀王子安阳王率领旧部三万人伺机反扑(注:《水经·叶榆水注》引《交州外域记》。)。在青衣江地区,又有“丹、犁臣蜀”,拥戴蜀王为君长,内外接应反秦。秦惠文王更元十四年,“相壮杀蜀侯来降”(注:《史记·秦本纪》。)。秦武王元年(公元前310年), 秦派名将甘茂定蜀,诛杀参预谋反的陈壮。公元前308年, 秦复封蜀公子煇(或作恽、晖)为蜀侯。公元前301年,“蜀侯煇反, 司马错定蜀”(注:《华阳国志·蜀志》。),令蜀侯煇夫妇自裁,并“诛其郎中令婴等二十七人”(注:《华阳国志·蜀志》。)。次年,秦又封蜀公子绾为第三任蜀侯。公元前285年,秦昭王疑蜀侯绾反,王复诛之, 但置蜀守”(注:《华阳国志·蜀志》。)。从公元前316年灭蜀, 直到公元前285年诛蜀侯绾,经过30余年的时间, 秦才最终在蜀地确立起完全的郡县体制,将蜀地真正纳入秦的统治体系当中。
    秦对蜀的政治改造,是有步骤、分阶段进行的。公元前314 年秦虽置蜀国守,但同时又分封蜀侯,使其有国、有相、有臣僚,基本保留了原蜀王国的政府机构,实行郡县制与分封制并用的政策,而不急于立即着手对蜀的政治体制予以根本改造。其原因有二:一是蜀地反秦势力强大,一时难以扑灭,只能渐变,不能激变;二是秦正倾其兵力对付关东六国,也难以抽调重兵入蜀控临,因而对蜀的改造只能逐步进行。到秦昭王时,由于秦在蜀地成功地进行了土地制度变革,改变了蜀地原来的经济结构,造就了大批拥护秦国政权的个体小农,从而争取到广大蜀人的支持,使废除分封制、确立郡县制的时机臻于成熟,因而借口“蜀侯绾反”,诛之而国除。可见,秦对蜀的政治改造,的确是颇费心机,将其作为整个统一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来规划实施的。
    经济方面,秦初并蜀时,一仍蜀国旧制,没有颁行新措施。到诛蜀侯通国后,秦派甘茂入蜀,于武王二年(公元前309 年)在蜀颁布由甘茂奉命修订的《为田律》(注:四川省博物馆等:《青川县出土秦更修田律木牍》,《文物》1982年第1期。),并在蜀地推行。 《为田律》主要是关于农田面积和封、畛、阡、陌以及除草、除道、修桥、修坡堤等的规定,其中最主要的是关于田界的规定。从当时秦尚未在蜀变革以土地制度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关系来看,武王二年颁布《为田律》,对蜀地的田界加以严格规定,实际上是重新确定经政局变动后原蜀国民户的田界和田亩面积,以便日后进一步变革蜀的生产关系。
    秦昭王四年(公元前303年), 秦在蜀地大规模变革土地制度和生产关系。《汉书·地理志》记载:“秦昭王开巴蜀”,《史记·秦始皇本纪》记载:“昭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两条史料记载的同一事件,即把商鞅变法以来秦国实行的辕田制在巴蜀广大地区推行(注:蒙文通:《巴蜀古史论述》,四川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65-66页。)。其中包括几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初为田”,即首次在蜀改变田制,把过去农村公社公有制下“换土易居”的授田制,改变为私有制下“自爰其田”的辕田制,使农夫成为其田地的主人,也就是成为个体小农。这样,就促使蜀地原来介于公有制与私有制之间二重性的农村公社组织及其制度走向崩溃,对于蜀地新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组织的形成与发展产生了重要作用。
    第二,“开阡陌”,即决裂过去的阡陌,扩大田亩面积,按照秦制以二百四十步为亩,一夫一妇给予一百亩。这就不仅使农夫人尽其力,使地尽其利,并且扩大了私有制。
    第三,全面发展私有制,允许土地买卖。秦自公元前350 年商鞅第二次变法,即已“除(废除)井田,民得买卖”(注:《汉书·食货志》。),允许土地买卖,把私有制的发展引向深入。秦昭王变革巴蜀的生产关系,必然包括允许土地买卖这一重要措施,因为它是同“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注:《史记·商君列传》。)联为一体的,是秦变革生产关系,全面实行土地私有制的重要内容。秦昭王既已在巴蜀“为田开阡陌”,则必然同时允许土地买卖。据《史记·货殖列传》记载,秦之迁虏赵人卓氏在蜀郡临邛即山冶铸,“富至僮千人”,《华阳国志·蜀志》说山东迁虏程郑“亦(有家僮)八百人”。这表明,由于秦在蜀推行了土地买卖,引起了剧烈的两极分化和土地兼并,所以才使卓氏和程郑拥有巨量田产,占有大批僮仆,也才有大批因失去土地而“无立锥之地”的蜀人前来为其即山鼓铸,从而使其“田地射猎之乐,拟于人君”。
    秦昭王在蜀“初为田,开阡陌”具有两方面的重要意义。一方面,用法令形式正式废除了原蜀王国的土地国有制,从经济上剥夺了原蜀王国的贵族,使过去的广大农奴变成了个体小农,调动了生产积极性,有利于生产力的发展。另一方面,又以法令形式重建封疆,保护封建的土地所有制。这样,由于经济结构的改变,造就了大批新兴个体小农和地主,他们既是新制度的合法受益者,必然成为新制度的坚决拥护者,因而就造就了秦在蜀实施统治的最广泛和最坚强的社会基础。 公元前216年,秦王朝发布“使黔首自实田”(注:《史记·秦始皇本纪》。)的法令,使占有土地的地主和自耕农按照实际占有的田亩数量向政府申报,不论占有田数多少,均可取得国家法律的认可。这样,秦王朝的封建土地制度和法令就在巴蜀全境全面贯彻实施,使巴蜀的自耕农和地主同时取得了新的合法地位。
    在工商业方面,公元前311年,秦惠文王令张仪、 张若修筑成都城池,“营广府舍,置盐、铁、市官并长丞,修整里阓,市张列肆,与咸阳同制”(注:《华阳国志·蜀志》。)。将商业市肆集中到少城南部加以统一管理,形成规模很大的“成都市”,以致与秦都咸阳同制。同时,秦允许巴蜀的盐、铁业和其他手工业继续开业,置盐、铁、市官分别征收盐、铁和贸易税。四川青川郝家坪和荥经古城坪出土漆器上的烙印戳记、文字和刻划符号表明,秦灭蜀后仍然给蜀的工业商业以允许其积极发展的政策(注:段渝:《先秦秦汉成都的市及市府职能的演变》,载《华西考古研究》(一),成都出版社1991年版,第 324-348页。)。由于这些政策推动了蜀地工商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而使蜀地的工商业者也成为秦制的积极拥护者。《华阳国志·蜀志》说秦时蜀地“工商致结驷连骑,豪族服王侯美衣”,表明工商业者成为秦制的很大受益者,成为秦王朝在蜀地进行统治的重要社会基础之一。
    秦对巴蜀政治制度和经济结构的改造,从根本上使巴蜀从原来的独立王国转变为统一王朝之内的郡县,“法令由一统”,成为以秦王朝为代表的中华民族大家庭光荣之一员。与此同时,由于大批拥护秦王朝统治的巴蜀自耕农、地主和工商业者的兴起,他们分布在巴蜀各地,多数成为秦统治思想的坚决拥护者,因而造成了巴蜀文化对秦文化的直接感应,从而推动了巴蜀文化的转型,逐步与秦文化相整合,成为中华文化圈内的一个地域亚文化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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