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华阳国志·巴志》记载,秦昭王时,巴地朐忍(今重庆市云阳县)板楯蛮有射杀白虎者廖仲药、何射虎、秦精(或读作廖仲、药何、射虎秦精),廖、何、秦应当是当地板楯蛮民户的姓氏。另据洪适《隶续》著录的《汉繁长张禅等题名》,板楯蛮中又有“白虎夷王谢节”、“白虎夷王资伟”,谢、资也是极楯蛮民户的姓氏。又据《三国志·魏志·张鲁传》、《后汉书·刘焉列传》,川东有巴夷首领袁约(《资治通鉴》作“任约”),袁亦为板楯蛮姓氏之一。这些姓氏,无疑是秦汉王朝对板楯蛮的社会组织进行改造,将其纳入秦、汉的编户以后才新产生出来的。极楯蛮原来只有七姓,《文选·易郡赋》李善注引《风俗通》、《华阳国志·巴志》、《后汉书·南蛮西南夷列传》并载为“罗(《风俗通》作卢)、朴、昝(《风俗通》作沓,《后汉书》作督)、鄂、度、夕、龚(《风俗通》讹作袭)七姓”。七姓即七个血缘集团,姓即部落名称,各部内部只称名,姓则表示其血缘关系。上述廖、何、秦、谢、资、袁(或任)数姓均非板楯蛮原来所有,他们之在秦汉时期出现,表明是在这个时期中新产生出来的;说明他们已成为初步从大姓血缘组织中分化出来的地缘性的乡、里组织结构中的编户,虽然其族属并没有改变。从这里可以看出,在秦汉时期,川东板楯蛮的大姓血缘组织被纳入到乡、里地缘性结构当中,促使板楯蛮内部发生了一定程度的分化。 秦对蜀地社会组织的改造,与对巴地有所不同。公元前316年, 末代开明氏蜀王及其太子在秦伐蜀之役中先后败死,蜀亡,但开明氏并没有就地绝祀。从公元前314年到前300年,秦先后分封了三代开明氏为蜀侯,直到公元前285年诛蜀侯绾,开明氏王室才最终灭亡, 开明氏作为王族的历史也才最终结束。从秦汉时期蜀中的“大姓”(秦汉及以后蜀中的“大姓”,是时人对豪族宗族组织的称谓,它与川东的血缘大姓有本质区别)和富户当中没有开明氏的情况看,秦昭王诛蜀侯绾以后,开明氏的家族组织必定是解体了,其族人不是由株连遭难,就是被贬为庶民,其族氏则分解成一个个普通的个体小家庭,变成秦王治下的编户齐民。 蜀开明王曾“别封”其弟葭萌于汉中,号苴侯,驻节葭萌(今四川广元市老昭化),形成蜀王族的支族(苴侯为蜀之苴氏,不能与川东的苴人混为一谈)。公元前316年秦取蜀后,移师东进, “司马错等因取苴与巴”(注:《华阳国志·蜀志》。),苴侯这一支族也就由此灭亡了。不过,这一支族所失去的仅是其公族地位、身份等,其族系并没有被彻底消灭。从司马错灭巴,“执(巴)王以归”(注:《华阳国志·巴志》。)的情况看,苴侯及其家族亦应被迁往秦国关中本土,以便就近监控。《汉书·货殖传》载有平陵苴氏,望出平陵(今咸阳西北),看来就是苴侯家族北迁咸阳以后的苗裔。 开明氏当中,唯一较长保有其姓氏的是蜀王子安阳王一族。据《水经·叶榆水注》引《交州外域记》以及其他一些中、越史籍,蜀亡后,蜀王子安阳王将兵3万远征交趾,在今北越红河地区建立“蜀朝”, 延续数代,于公元前180年左右为南越王赵佗所灭。此后, 开明这一个姓氏就彻底消失了。 秦时蜀王开明氏的一灭一迁,使蜀地的开明氏后世子孙变成了普通民户,开明氏的姓氏大概也被改换,开明氏的家族组织从此便不复存在了。这对于秦顺利地实现在蜀的统治,对于安定蜀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蜀地的普通民众,秦将其全部纳入编户体制,取消了原来蜀国的“五丁”这种社会组织,代之以乡、里等秦国的社会组织形式。按照秦制,“国境之内,大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注:《商君书·境内》。)。这里的“名”,即是国家的户籍,汉代又称“名数”。从云梦秦简《编年记》看,秦昭王时期的户籍,著有姓名、年龄等内容,民年十七必须“傅(附)籍”,即登记户口。在蜀地,将“五丁”组织改造为乡、里组织结构后,也必然将蜀民按户登记入籍,使其成为国家编户,一方面以应赋役,另方面“使民不得擅徙”(注:《商君书·垦令》。),同时也起到了使蜀民习于遵守秦法并逐步改变过去的有关价值观念等作用。 秦始皇三十一年,“使黔首自实田”,目的之一,在于把民众实有的土地悉数载入户籍,作为国家征收租税的依据。这样,巴蜀与全国一样,民户的户籍中不仅具有姓名、年龄,又增加了土地等项内容。在川东巴地,巴氏蛮夷“其民爵地不更”,按照秦制,爵级须填写在户籍上,于是巴氏蛮夷之民的户籍中又增加了爵级一项内容,户籍又同时成为表明人们身份地位的法律凭证。 汉王朝建立后,由于汉初巴蜀有许多人成为军功地主,以功进爵为大夫(第五级爵)(注:《汉书·高帝纪下》载汉高祖五年诏曰:“军吏卒会赦,其亡罪而亡爵及不满大夫者,皆赐爵为大夫……非七大夫以下皆复其身及户,勿事。”据《汉书·百官公卿表》,大夫为第五爵级。可知,巴蜀从汉军的军吏卒至少为大夫。),所以这批人在罢兵归家后,势力膨胀,逐步形成庞大的家族组织,于是成为汉代巴蜀地区的大姓,形成新的豪族,“三蜀之豪,时来时往”(注:左思:《蜀都赋》。),对于巴蜀的经济和社会有着举足重轻的影响。从《华阳国志》看,蜀中豪族多为汉姓,当是其先世在汉初就已改从汉姓的缘故,这一类情况在内附的少数民族中并不鲜见。 秦汉王朝在改造巴蜀社会组织的同时,还大规模地进行了社区改造。据《华阳国志》中《巴志》、《汉中志》和《蜀志》三篇文献的记载,秦在巴蜀故地分置3郡31县,西汉在巴蜀故地分置6郡79县,形成数十个新的大社区,各县县治所在地便成为新的社区中心。新社区抑制、削弱以至割断了原先巴蜀地区错综复杂的政治关系和社会关系,又“使民不得擅徙”,由中央王朝委派官吏治理,提高了各个社区对于中央王朝的政治整合程度。同时,由于新的社区中心往往就是社区的经济中心和商业中心,发挥着社区内部和社区之间对于劳动力资源,生产资源、社会财富,以及社会生产、商品流通等的组织、调节、吸引、控制等功能,因而不但对新的经济秩序的形成,而且对新的社会秩序的形成都产生了重要作用,也提高了各个社区对于中央王朝的经济整合程度。随着政治经济整合程度的提高,意识形态上的、法律上的以及观念上的文化整合,自然也就随之而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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