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轻徭薄赋”政策考论(2)
二、“薄赋”问题 相比于“轻徭”的无声无息、毫无实迹,“薄赋”政策可谓是政令屡下,大张旗鼓了。 在田赋征收中废除明末的“三饷”加派,最为引人注目。据《清世祖实录》记载,最早的一次有关诏令是顺治元年(1644年)七月以摄政王多尔衮的名义(时顺治帝尚未到北京)发布的,其文曰: 前朝弊政,厉民最甚者,莫如加派辽饷,以致民穷盗起,而复加剿饷,再为各边抽练,而复加练饷,惟此三饷,数倍正供,苦累小民,剔脂刮髓。远者二十余年,近者十余年,天下嗷嗷,朝不及夕。更有召买粮料,名为当官平市,实则计亩加征。……自顺治元年为始,凡正额之外一切加派,如辽饷、剿饷、练饷及召买米豆,尽行蠲免。各该抚、按即行所属各道府州县、军卫衙门,大张榜示,晓谕通知。如有官吏朦胧混征暗派者,察实纠参,必杀无赦(注:《清世祖实录》卷6, 顺治元年七月壬寅。 该谕原件请参见《明清档案》第1册,第15件,顺治元年七月八日摄政王谕令, 台湾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86年版。按: 此前,天津总督骆养性曾疏请“豁免明季加派钱粮”。参见《清世祖实录》卷6,顺治元年七月甲午。)。这就是所谓的“我朝革命,首除三饷,与民休息”(注:王庆云:《石渠余纪》卷3,《纪赋册粮票》。)。同年十月,顺治帝在北京登基后,又以皇帝的名义再行颁诏。此后,顺治二年(1645年)四月六月、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七月又屡屡重申(注:见《清世祖实录》卷9, 顺治元年十月甲子:卷15,顺治二年四月丁卯;卷17。顺治二年六月己卯;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卷33,顺治四年七月甲子等。又可参见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第20-21页,厦门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终顺治一朝,有关废除明末加派的谕旨多达10余次,足见清廷对此一问题的重视,并在一定范围内对明末的加征有所减免,因之,被视为是恢复社会经济的最为重要的措施(注:参见戴逸主编:《简明清史》第1册,第192-193页,人民出版社1980年版;郭蕴静: 《清代经济史简编》第19页,河南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 李龙潜: 《明清经济史》第301-302页,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周远廉: 《顺治帝》第112-113页,吉林文史出版社1993年版。)。但是,究其实际执行情况,有几个问题值得特别注意。 第一,受着清初赋役制度的混乱以及财政困难、军需紧急的双向制约,所谓废除明末的加征,在许多情况下只具有安抚的性质,有关谕令形同虚文,私征暗派十分严重。顺治二年(1645年),兵科给事中李运长就曾指出:“明季度支百出,正供之外乃有辽、练、剿饷种种加派。……我皇上子惠遗黎,恩诏蠲免。……今乃泽未下究,弊端渐复。窃闻省直州县易剿、练等税为草豆等名色,加征如故。询诸外来士民,大抵皆然,非止一处”(注:李远长:《敬陈保邦富国要图疏》,见《皇清奏议》卷2。)。前揭顺治三年(1646 年)“轻徭薄赋谕”亦承认:“朕救民水火,蠲者蠲,革者革,庶几轻徭薄赋,与民休息,而兵火之余,多借口方策无存,增减任意”,朝廷的“德意”无法下究,明季的“丛蠹”也难以清理。顺治八年(1651年),刑科给事中魏象枢奏称:“有司派征钱粮,皆假吏胥里书之手,或蒙弊不知,或通同作弊,朝廷虽有浩荡之恩,而小民终未免剥削之苦”(注:《清世祖实录》卷57,顺治八年六月辛酉。)。顺治十八年(1661年),户科给事中彭之凤题称:“百姓每地一亩额银若干如数征收,何难输纳。所难者贪婪官吏,正额之外,复有私派,正饷之内,复有加耗”(注:《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4辑,第4页,中华书局1979年版。)。这也就是大学士张玉书所说的“方今民穷财尽,多因有司私派”(注:张玉书:《请杜设法名色疏》,见《皇朝经世文偏》卷26。)。终顺治一朝的私征暗派显然十分严重,在这种背景之下的废除加征也就打了许多折扣。 第二,在顺治元年(1644年)曾经谕令废止的“三饷”之一的“辽饷”,不久又重新开征。辽饷的重新开征,是借口辽饷系万历旧例,而清初的钱粮征收又是依照“万历则例”,如江西巡抚朱延庆所云:“案查明季万历四十八年间,江西布政司奉文每田一亩加派辽饷银九厘,共该银三十六万一千三十六两一钱四分四厘,至崇祯年间又加练、新二饷。……至顺治三年归附之后,据布政司通行造册奏报,谓此三饷俱在蠲免之例矣。后奉部文通行直省内开:派征钱粮照万历年间则例,其天启、崇祯年加增尽行蠲免。盖以前项辽饷在万历年间加派,故复照旧派征耳”(注:档案,顺治六年七月十五日朱延庆题:《为民田半属抛荒、辽饷万难加派,恳请俯准蠲停事》。按:《清代档案史料丛编》第1 辑公布的一件档案与笔者所查朱延庆的题本(分类为《顺治朝题本·粮饷类》)基本相同,但《丛编》标明是巡抚江西监察御史王志佐题。)。朱延庆所说的“后奉部文”,即是指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之诏称的:“俱照前朝万历四十八年则例征收,天启、崇祯时加派尽行蠲免”(注:《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只是清代为避“辽饷”之恶名,一般改称“九厘银”、“九厘饷”或“九厘地亩”。 至于九厘银(辽饷)重新开征的时间,笔者在拙著《清代军费研究》中指明是顺治四年(1647年),近读陈支平先生《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注意到陈著判定为顺治三年(1646年),根据是《清史稿·食货志》和《石渠余纪·纪赋册粮票》中的两条间接史料,所言亦有据。另外,笔者所查档案中亦有一条材料与此相符,即户部尚书巴哈纳题称的:“该臣等看得,万历年间加增九厘,已于三年奉旨派征。今江西抚、按二臣以地方久罹兵荒,方脱汤火,百姓穷苦,输纳惟艰,请免六年以前加增银两,似应允从,以昭朝廷轸恤之仁。七年以后照例征解可也”。皇父摄政王旨:“依议”(注:档案,顺治六年十月十四日巴哈纳题:《为辽饷万难加派事》。按:《顺治朝东华录》卷3, 顺治六年十月已亥条载:免“江西六年以前明季加增辽饷”。 参见《清世祖实录》卷46。)。但仅发现此一条材料,大多数记载,则是顺治四年(1647 年)开始。上揭朱延庆题本亦称:“臣查顺治四年间江西虽曾派征,然而有充兵饷,有系民欠,未及分晰销算”。再如户部尚书车克题称:“明季末年加增辽饷一项,元年已奉诏免,四年复奉(诏)仍征之”(注:档案,顺治九年六月十六日车克题:《为请征辽饷明示以例遵行事》。)。地方志中的记载亦然,如《苏州府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注:同治《苏州府志》卷12,《田赋》。)。《青浦县志》:“顺治四年复征九厘地亩银”(注:光绪《青浦县志》卷7,《田赋》。)。最大的可能当是顺治三年奉旨派征,顺治四年开征。当然,由于清初许多地区还处在战乱之中,九厘银的开征也随之推迟,如江西省在顺治四年(1647年)虽奉开征之令,但征收无几,复遭金声恒叛乱,又奉旨免征,规定“七年以后照例征解”(注:前揭朱延庆题本、巴哈纳题本。)。如湖广,亦“应楚地反侧未靖,尚未开征”,直至顺治九年(1652年),始“令藩司飞檄各属,每亩加增九厘,勒限征解,以济军需”(注:前揭车克题本。按:又据其他档案材料,之前未见到湖北征收九厘银的记载。顺治九年的钱粮奏销中,“除荆属归州、兴山、巴东三州县尚未恢复,无征外”,其他府州县已开征九厘银,但征收情况并不好。在顺治十一年的钱粮奏销中,已积欠九厘银86869两零。见档案, 顺治十一年迟日盖题:《为奏销顺治九年钱粮事》;顺治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林天擎题:《为奏销十一年钱粮事》。湖南的九厘银开征又比湖北晚。)。如广西,顺治十年(1653年)“奉旨准征”,“但十年、十一年陆续恢复桂、平、梧三府州县,有派征者,有不派征者。因粤西初复,寇氛未靖,土逆作崇,百姓观望者多,有司竭力招抚,一切正供银米,尚属缓缓劝输,此项银两,量地方稍有余饶,可以派者派之,至于荒残太甚,可以宽者宽之,是以有征、有不征之故”(注:档案,顺治十三年闰五月十四日孙廷铨题:《为清查征解钱粮以便具题销算事》。)。揭示出这种复杂的情况,意旨在于说明即使是统一的加征,实情亦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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