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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轻徭薄赋”政策考论(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陈锋 参加讨论

当时,练饷的加征一方面弥补了清廷的财政亏空,将加征所得拨充了兵饷(注:参见拙著:《清代军费研究》第298-300页,表7- 1、7-2。);而另一方面又不可避免地带来许多弊端, 在清初社会经济尚未复苏的情势下尤其如此。
    以上是对田赋征收中的有关政策进行的分析探讨。
    如所周知,清初的三大收入是田赋、盐课与关税,对盐课与关税这两大税种也应该作相应的讨论,由于笔者在盐课方面已有专文,可以参看(注:参见拙文:《论清顺治朝的盐税政策》,载《社会科学辑刊》1987年第6期;《清史稿·盐法补正》,载《文献》1990年第4期;另参拙著:《清代盐政与盐税》,中州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
    在关税征收方面,明代末年同样有各种加派。
    从某种程度上说,清初的关税征收,比之于田赋与盐课,更为繁重、混乱不堪。
    在顺治元年(1644年)十月的上谕中指出:“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顺治元年准通免一年,自二年正月初一日以后,方照故明初额起税,凡末年一切加增,尽行豁免。其直省州县零星抽取落地税银名色,概行严禁”(注:《清世祖实录》卷9,顺治元年十月甲子。 )。是时,谕令仅具空名。涉及关税的第二次明确的诏令是顺治四年(1647年)二月颁布的,诏云:
    关津抽税,原寓讥察,非欲困商。明末迭增,数倍原额,已经户部题定,照万历年间原额及天启、崇祯递增额数一半征收。杭州南、北二关先已差官,其余自顺治四年正月初一日以后,俱照此例一体抽收。(注:《清世祖实录》卷30,顺治四年二月癸未。)顺治五年(1648年)十一月颁布的“大赦天下诏”,只有措辞的不同,意旨一样:
    各关抽税,俱照万历年间旧例,其天启、崇祯年间加额除免一半,不得踵行明季陋规,分外多抽,及多设委官巡拦,以察税为名,肆行科扰(注:《清世祖实录》卷41,顺治五年十一月辛未。)。
    显而易见,仅此诏令上表现出来的政策导向,关税已是袭承了万历年间的全部及天启、崇祯年间加征的一半。而事实上,所谓的“天启、崇祯年间加额除免一半”,也不曾执行,已如陈支平先生所指出的,清初的市征税率比明代高得多,清初对明代关税的沿革,是明减暗增(注:陈支平:《清代赋役制度演变新探》第39页。)。有关档案材料也揭示了这一点。顺治六年(1649年),户部尚书巴哈纳就曾称:“各关抽征税料,俱照明季旧例”(注:档案,顺治六年十月十八日巴哈纳题本,见《历史档案》1982年第4期。)。顺治十三年(1656年), “因钱粮入不敷出,又经户部议奏,加增盐课、关税等项,以抵不敷兵饷”(注:档案,顺治十七年六月十二日车克题:《为酌拨十七年兵饷事》。)。
    而且,在具体的关税征收中,又有着“关外之关”、“税外之税”等种种私征滥派及关政弊端。
    田赋、盐课、关税是清初最主要的三个税种,不少论者认为顺治初年对明末加征的免除是恢复社会经济的有力措施,从而多加肯定。通过以上的考察,不难看出,在清初用兵连年、军需紧急、财政困难的情势下,明末的许多加征被沿袭了下来,私征滥派也异常严重,清廷为收服人心所颁布的“豁免之谕”或“恩诏”,大多只具有安抚的性质和标榜的用意。当然,我们这样说,并不等于否认清廷对明末“厉政”的省思、明鉴,以及在省思、明鉴之下税收政策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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