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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蔡邕《独断》看汉代公文形态与政治体制的变迁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广东社会科学》 刘后滨 参加讨论

中国古代帝国对政务的管理,很大程度上是一种依靠公文书运作进行的文书行政。公文书运作系统总体可分为上行文书和下行文书两条线索。臣民向官府和君主奏事以及下级官府向上级官府和朝廷奏事的文书,构成了上行文书;皇帝的命令文书和各级官府下发的政令文书,构成了下行文书。各类文书在不同时期有着不同的名称和形态。如臣民和各级官府向君主奏事文书中与“奏”有关的一类,在秦汉以后诸朝,就有着奏、奏案、奏抄、奏状、奏疏、奏札、奏折等不同的名称。国家政务普遍的裁决程式是由各级官僚向皇帝申报有关事务,经皇帝批准后予以实施。
    其实,历史上各种不同名称的文书,都具有各自的时代性,其背后都体现着不同的体制。人们一般只注重其名称和文体的变化,如明人吴纳《文章辨体》和徐师曾《文体明辨》(注:吴纳《文章辩体·序说》,于北山校点;徐师曾《文体明辩·序说》,罗根泽校点。二书合印,香港太平书局1965年8月。)承《独断》和《文心雕龙》之说, 皆列“奏疏”一目,统叙其文体之变。即使在今人的研究中,论及名称之变背后文书形态变化者很少,更鲜有从这种变化论及体制变迁者。而笔者目前的研究中,比较注重制度在随着形势变化中而发生的成长性变革。这种自下而上的成长性制度变革,由于不是统治阶层有意识的制度改创,只是在实际运作的过程中发生着悄然的变化,故流传下来的记载相当缺乏。而从公文书形态和运作机制的变迁入手,正是了解这种成长性制度变革的一个重要切入点。
    文书在处理国家政务中的作用至秦汉时期已经十分显著,出土的云梦秦简《内史杂》规定:“有事请也,必以书,毋口请,毋羁请”。由于文书行政的发达,到汉代已是“公府掾多不视事,但以文案为务”(注:《北堂书钞》卷68引《汉杂事》。)。所以刘勰《文书雕龙·章表》说:“章表奏议,经国之枢机”。
    现存最早记载公文书形态的文本,是东汉末年蔡邕的《独断》。本文旨在结合汉代政治体制的变迁,论证《独断》所记载的汉代公文书只是蔡邕所处时代的制度。由于《独断》一书流传不广,又未有很好的整理本。其中有些文句的理解,在笔者看来,一些已有的相关论著中存在着严重的误读。所以首先必须对《独断》有关公文书的表达进行考证。
    《独断》将皇帝的命令文书分为策书、制书、诏书、戒敕四类(注:以下据影印《钦定四库全书》本。下文未特别注明者,皆准此。又四部丛刊三编据明弘治刊本与此同。):
    策书。策者,简也。……起年月日,称“皇帝曰”,以命诸侯王、三公。其诸侯王、三公之薨于位者,亦以策书诔谥其行而赐之,如诸侯之策。三公以罪免,亦赐策,文体如上策而隶书,以一尺木,两行,唯此为异者也。
    制书,帝者制度之命也。其文曰“制诏三公”,赦令、赎令之属是也。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颖作上]迁,书文亦如之。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官,则言官,具言姓名。其免,若得罪,无姓。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唯赦令、赎令,召三公诣朝堂受制书,司徒印封,露布下州郡。
    诏书者,诏诰也,有三品:其文曰“告某官官(注:按:“告某官官”,《四库全书》本如此。宋本《唐六典》卷九中书令之职条引《独断》作“某官某官”,《太平御览》作“某官云云”。《丛书集成初编》本作“告某官某”,汪桂海将“某官”理解为官名,后一个“某”理解为某官之姓名。见汪桂海:《汉代官文书制度》, 广西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32-33页。),如故事”,是为诏书;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亦曰诏书;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曰”(注:《四库全书》本无“曰”字,作“无尚书令奏制之字”,据《唐六典》文字补入。)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亦曰诏书。
    戒敕。刺史、太守及三边营官被敕,文曰“有诏敕某官”。是为戒敕也。世皆名此为策书,失之远矣。《独断》对于策书的概括,文义甚明。其主要的应用场合是对于诸侯王、三公的除免和诔谥。制书则有一些地方需要略加考释。其中“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疑作上]迁,书文亦如之”一句,汪桂海断为“刺史、太守、相劾奏,申下土,迁文书,亦如之”,并说此段文义不明(注:汪桂海:前引书,第30页。)。本文的理解是,刺史、太守和诸侯国相进行劾奏的文书本身并不是制书,而只有对这种文书进行的批复(即所谓申下)才能成为制书。而“土迁”一语殊不可解,在没有确切证据之前,本文疑其为“上迁”,即指刺史、太守和相的升迁。下文“其征为九卿,若迁京师近官”,就是对刺史、太守、相“上迁”的具体表述。若,及也,或也。如此,则制书的应用场合甚明,主要是用于九卿和郡国守相的任免。汪桂海认为制书主要用于两个方面,一是下给三公,令三公向全国颁布赦令和赎令;一是任免九卿或京师近臣。(注:汪桂海:前引书,第30-31页。)恐不确。不确之处有二:一是“制诏三公”并非下给三公,而是文书的用语,是汉代的制书经三公下颁的一种程式;二是制书不仅用于任免九卿或京师近臣,还应包括郡国守相,如其在后文中所举诸例。至于赦令和赎令,是制书应用的特例,对于印封和颁下都有特殊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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