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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蔡邕《独断》看汉代公文形态与政治体制的变迁(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广东社会科学》 刘后滨 参加讨论

《独断》对于诏书的概括,后人可能存在严重的误读。如诏书的第二种形态,一般理解为: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司曰制,天子答之曰可,若下某官云云。(注:参看大庭修:《秦汉法制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66页;汪桂海:前引书,第32页。)从《独断》对制赦文书的记载看,则蔡邕是根据文书的用语进行划分的。策书、制书、诏书、戒敕的划分非常明确,不至于在讨论诏书的时候又说“下有司曰制”。制书和诏书在这里有着截然的区分。因为诏书有两种形态是对奏事文书的批复,为了更好地理解诏书的文书特征,有必要与汉代的奏事文书进行对照分析。《独断》将群臣向君主陈事的上行文书分为章、奏、表、议四种:(注:括号内《唐六典》指《唐六典》卷8门下省侍中之职条引《独断》文字。)
    凡群臣上书于天子者,有四名:一曰章,二曰奏,三曰表,四曰驳议。
    章者,需头。称“稽首上书”。谢恩陈事,诣阙通者也。
    奏者,亦需头。其京师官(注:《唐六典》无“其京师官”四字。)但[《唐六典》但作上]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其中者[《唐六典》者作有]所请,若罪法劾案,公府送御史台,公卿校尉送谒者台(注:《唐六典》“台”后有“通者”二字。)也。
    表者,不需头。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顿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上”。文多用编两行,文少以五行,诣尚书通者也。
    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大夫以下有同姓官别者,言姓。章口(当作曰)报“闻”,公卿使谒者,将大夫以下至吏民,尚书左丞奏闻,报“可”。表文报“已奏如书”。(注:按:自“章口报闻”至“表文报已奏如书”这一段文字还是很不好理解。《唐六典》的引文似乎更明确些,作“报章曰闻,报奏曰可,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凡章表皆启封,其言密事,得帛[帛,《唐六典》作皂]囊盛。
    其有疑事,公卿百官会议,若台阁有所正处,而独执异议者,曰驳议。驳议曰“某官某甲议以为如是”,下言“臣愚赣议异”。其非驳议,不言议异。其合于上意者,文报曰“某官某甲议可”。以上关于陈事文书的表述,是按照文书的用语、应用的场合和通奏的途径进行分类的,尤其是文书的用语被特别强调。章称“稽首上书”,用于谢恩陈事,是由陈事者诣阙交由公车通送的。奏则上言“稽首”,下言“稽首以闻”,应用的场合是有所陈请,以及举劾官员的不法行为,通奏的途径则根据上奏者的身份不同而有所不同,如果是公府上奏,则送御史台,如果是公卿校尉上奏,则送谒者台。表则上言“臣某言”,下言“臣某诚惶诚恐,稽首顿首,死罪死罪”。左方下附曰“某官臣某甲上”。通奏的途径是诣尚书通者也。这里的问题是,表的应用场合没有交代。而表恰恰是当时应用最普遍的一种奏事文书。
    其中“公卿校尉诸将不言姓”一段,涉及文书的署名、批复用语及封盛问题,乃针对章奏表综括而言,而非专指表。不过,批复用语是分别说的。按照《唐六典》所引用的《独断》,报章曰“闻”,报奏曰“可”,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尽管整个两汉时期的陈事文书形态有着不断的变化,但在《独断》里,蔡邕是将章奏表三种陈事文书明确区分的,对章的批复用语是“闻”,对奏的批复用语是“可”,表则由负责呈递的尚书进行批复,用语为“已奏如书”。
    从奏事文书的批复用语看,用于谢恩陈事的“章”,批复用语是“闻”,其实是不要批复的,皇帝知道了便可以。而有所陈请以及举劾官员的不法行为的“奏”,是需要皇帝批复处理意见的,批复用语为“可”。这正好与诏书的第二种形态相合,即“群臣有所奏请,‘尚书令奏’之下有‘制曰’,天子答之曰‘可’”。广泛应用的奏事文书“表”,由尚书报云“已奏如书”,与诏书的第三种形态相合,即“群臣有所奏请,无‘尚书令奏’、‘制曰’之字,则答曰‘已奏如书’”。
    综上所述,蔡邕记载的公文形态已经是一套相当发达的文书系统,不同政务文书的申奏与批复,各有固定的书写程式。不过,由于现有记载的简略和出土材料的缺乏,还很难对其应用范围进行严格的区分,尽管有学者如汪桂海等在这方面开始努力。其中还透露出京师官、公府、公卿校尉、将大夫以下至吏民等不同的上书者身份,但是否因奏事者身份不同而使用不同的陈事文书,这一点还不是很明确。
    蔡邕的记载即使在公文书的名称上可以涵盖整个汉朝,如《文心雕龙·诏策》所说这几种皇帝命令文书是“汉初定仪则”的结果,但可以肯定的是,在文书的具体形态上,它一定不包括西汉初年的情形。因为,西汉初年的制度,“群臣有所奏请”的陈事文书本身,并不出现“尚书令奏”之字,也不可能由尚书令直接下某官。尤其是“表”,据《唐六典》所引《独断》,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本官下所当至,是由尚书直接批复上表者的。此外,“凡制书,有印,使符下远近皆玺封,尚书令印重封”,制书由尚书令印封下达外朝的程式,也说明尚书令已经掌握了很大的政务裁决权。从下文的论证和引用的实物史料看,文书上有“尚书令奏”之字以及其表文尚书报云“已奏如书”的情形,出现在尚书台实际上成为内廷辅政机构和决策机构的制度背景下。而所谓“事归台阁”,“三公之职,备员而已”的局面,仲长统说是从东汉初年光武帝时形成的。(注:《后汉书·仲长统传》。)仲长统所说的局面,实际上是尚书台成为宫中的辅政机构,但没有取代三公府成为执掌朝政的宰相机构。(注:参见祝总斌:《两汉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123页。)而尚书台从纯粹的呈递上下文书的机构,转变成为按照任务的性质分工、参与谋议和谏诤、直接将奏事文书下达给有关官员的机要之司,则是在东汉中后期的事情了。(注:参见祝总斌前引书,第135-1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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