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代盐铁转运度支等使的问题(2)
二 何教授在《唐代转运使初探》上篇《转运使职》之第一部分《转运使的设置》中认为: 大凡经管一个州、一个道的漕运,一般叫做运使,……凡是经管超出一个道范围的漕运,一般叫做转运使。……运使与转运使除了经管地区有所不同之外,还有地位的差别。运使由州官充任,属于地方官;转运使由朝官充当,属于中央官。 此说仍不尽确切。据周绍良先生主编《唐代墓志汇编》开元010 《戴令言墓志》说: 俄迁库部郎,再为水陆运使。 这明确说明是以中央郎官来任运使。《旧唐书》卷49《食货志》记德宗建中元年: 金部郎中杜佑勾当江淮水陆运使。 这又是以中央郎官来任运使,而且江淮水陆运使的管辖范围达到了淮南道和江南东道西道,不止像何教授所说只管一个州、一个道。《旧唐书》卷12《德宗纪》记贞元元年三月辛丑: 户部侍郎判度支元琇兼诸道水陆运使。 这更证实了何教授以运使仅管一州、一道之说的错误。 至于转运使,也并非像何教授所说都由中央的朝官充任。《旧唐书》卷13《德宗纪》记: (贞元十年十一月)以浙西观察使王纬为诸道盐铁、转运使。 (十四年九月)以浙东观察使李若初为浙西观察使及诸道盐铁、转运使。 (十五年二月)以常州刺史李锜为润州刺史、浙西观察使及诸道盐铁、转运使。 同书卷17上《敬宗纪》又记: (宝历元年春正月)淮南节度使王播兼诸道盐铁、转运使。 这都是由当地的地方官来兼任诸道转运使。 三 严耕望先生《唐仆尚丞郎表》卷13《辑考四附考上·度支使》首列萧炅、李元祐、杨钊(国忠)三人,其根据是《唐会要》卷59《别官判度支》所说: 开元二十二年九月,萧炅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二十三年八月,李元祐除太府少卿知度支事。天宝七载,杨钊除给事中,兼御史中丞判度支。 《唐会要》对这条又解释说: 开元以后,时事多故,遂有他官来判者,或尚书、侍郎专判,乃曰度支使,或曰判度支使,或曰知度支事,或曰勾当度支使,虽名称不同,其事一也。 但是何教授《唐代度支使出现时间的探讨》则认为《唐会要》所说“其事一也”只是指知度支事等与度支使任务一致,不能理解为两种职务完全相同,严先生将萧炅、李元祐、杨钊列入《度支使》值得商榷。并认为度支承担的事务在范围和数量上,安史乱后有很大的变化,“因此不能把开元天宝时判知度支和安史之乱爆发后的度支使相提并论。” 我认为何教授对严先生的这个驳难仍难以成立。因为很多官职承担事务范围和数量本时有变化,度支使在安史乱后仍不止一次地在变化着。《新唐书》卷51《食货志》记: 初,转运使掌外,度支使掌内。(代宗)永泰二年,分天下财赋、铸钱、常平、转运、盐铁置二使。东都畿内、河南、淮南、江东西、湖南、荆南、山南东道,以转运使刘晏领之;京畿、关内、河东、剑南、山南西道,以京兆尹、判度支第五琦领之。及琦贬,以户部侍郎、判度支韩滉与晏分治。 卷53《食货志》又记:“及杨炎为相,以旧恶罢(刘)晏,转运使复归度支。”《通鉴》卷227德宗建中二年八月条记:“置汴东、 西水陆运两税盐铁使二人,度支总其大要而已。”《旧唐书》卷49《食货志》记:“(元和二年)盐铁使煮盐利系度支,自此始也。”按照何教授的看法,是不是这些事务范围和数量不同的度支,也不能相提并论呢? 文献记载上亦有称判度支为度支使的例子,如: 《旧唐书》卷146《郑元传》说:“元和二年, 转户部侍郎兼御史大夫判度支。……三年……九月,复判度支”。而《唐会要》卷59《度支员外郎》却有“元和三年十月,度支使郑元奏”的记载。 《旧唐书》卷15《宪宗纪》记元和八年八月“以东川节度使潘孟阳为户部侍郎判度支”。而卷154 《吕元膺传》却说元和年“度支使潘孟阳与太府卿王遂迭相奏论”。 《通鉴》卷239 元和十一年四月“司农卿皇甫镈以兼中丞权判度支”。而《旧唐书》卷159 《崔群传》却说元和年“度支使皇甫镈阴结权倖。” 可能有人说,这都是安史之乱以后的事例,其实安史之乱前也有。《册府元龟》卷483《邦计部·总序》记:“(天宝)七载, 又以给事中杨钊兼御史中丞,专判度支”。以后就有“十载,度支使杨国忠奏”的明文。《册府元龟》虽成书于北宋初年,所据多系唐实录、国史,称“判度支”的杨国忠为“度支使”自非杜撰。可见“判度支”、“知度支事”都只是“判度支使事”、“知度支使事”的省称,严先生的考证正确,不能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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