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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朝宣抚使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潘孝伟 参加讨论

唐朝宣抚使,是为中央政府临时差遣的赈灾特使。它在唐代减灾行政管理体制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在当时方兴未艾的使职差遣体系里亦别具一格。对这项重要使职的认识,虽然已在某些论著里有所涉及,但可惜均过于简略,不甚明了。故此,笔者不揣谫陋,试予以全面的探讨。
    一、宣抚使的基本情况
    唐朝遣使赈灾,系沿袭前代遗风而来,并成为一项长期的经常推行的制度。唐代宗《宣慰湖南制》有云:
    自汉魏以来,水旱之处,必遣使巡问,以安集之。国朝因其制焉,亦命近臣慰抚,俾喻求瘼之意,用纾科敛之急。(注:《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六。)
    这段话即简要地说明,唐朝遣使赈灾乃是一项由来已久并经常实行的重要制度。从现存资料来看,唐代早在高祖武德七年(公元624年),已有遣使赈灾的记录,所谓“关中、河东诸州旱,遣使赈给之”(注:《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最末一次记载则是在宣宗大中九年(公元855年),所谓“以旱,遣使巡抚淮南,减上供馈运,蠲逋租,发粟赈民”(注:《新唐书·宣宗纪》。)。在此中间,亦陆续遣使未辍,累计不下五十五次。足见这确是唐朝长期不断施行的一项制度。
    遣使赈灾在唐代,不但是一项经常化的制度,而且也是一项规范化的制度。
    先唐时期,遣使赈灾的频率不敌唐朝;衔命执行赈灾救荒公务的使臣,似乎尚无专门的称谓(注:参阅《宋书·文帝纪》元嘉四年;《魏书·食货志》孝文帝太和十一年条等。)。唐兴,遣使赈灾愈益频繁,但在玄宗之前,也依然未见专用的名称。高宗朝,殿中侍御史刘思立在《谏农时出使表》内,专文论及该使职,也只是使用了“敕使”(注:《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巡察按察巡抚等使》;《全唐文》卷一五三。)这样的泛称而已。及至玄宗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 文献里才开始出现特指该使职的专有名称--“宣抚使”。考察“宣抚”一词,最初已见于开元元年(公元713年)七月, 所谓“遣益州长史毕构等六人宣抚十道”(注:《资治通鉴》卷二一○。)。然揆诸史实。此处“宣抚”是否已作为使职名称使用,尚属疑问;况且当时又是指政治使命而言,非谓赈灾出使。所以根据现有资料,严格地讲,“宣抚使”首次作为一个完整的名词出现,并且特指赈灾使职,当是在稍后的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全唐文》卷二九《遣使宣抚河北诏》记:
    河北州县,水灾尤甚。……仍令魏州刺史宇文融充宣抚使,便宣抚水损;应须优恤及合折免并存闾舍,一事已上,与州县相知,逐稳便处置。
    按:《资治通鉴》系此诏于开元十六年正月,文字略异;胡三省在此注中即毫不含糊地断言:“宣抚使始此。”我认为,单从专有名称出现的时间这层意义上说(而不是从该差遣职务产生的时间上说),胡注是完全正确的。据此则知,唐朝赈灾使职的正式命名,最迟不晚于开元十六年。此后,唐朝有时又以“宣抚处置使”(注:《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或“宣慰使”(注:《全唐文》卷五九《遣使宣慰申光蔡等州诏》。)名号来指称该使职,但三者相比,仍以宣抚使名称使用的次数最多,存在的时间也最久(自始至终)。其官衔的全称,应为“某职事官充某地宣抚使”。譬如,“以魏州刺史宇文融为户部侍郎兼魏州刺史充河北道宣抚使”(注:《资治通鉴》卷二一三。);“令户部郎中李践方充西川宣抚使”(注:《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七;《全唐文》卷七四。),等等。
    那么问题是,何以由来已久的赈灾使职,直到唐玄宗时期才冠以专门的名称呢?我以为关键原因,恐怕还是在于玄宗时代使职大行于世、且系统化专门化规范化程度显著加深的背景。众所周知,临时因事设使,并非始于唐朝。但却是一直到了唐代,这种使职差遣方才随着经济、政治、军事等各方面的巨大的发展变化,开始突破秦汉以来的传统官制的基本框架,似雨后春笋般地蓬勃涌现出来。根据何汝泉先生的统计,唐初迄于玄宗朝,陆续产生的使职已经多至79个,达到唐代全部使职数的55%;其中尤以玄宗时期最盛,新生使职即约占唐使职总数的34.5%(注:参阅何汝泉《唐代使职的产生》,《西南师范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如此众多的拥有各种实权的使职差遣, 业已形成一个庞大崭新的职官系统,并趋于专门化和规范化,大有取代原有职官体系之势头。于是,值此使职体系方兴未艾、臻于成熟之际,赈灾敕使这项问世弥久、已臻完善的差遣官职,如同其他各色分工明确的使职一样,正式确定一个专门的名称,自然也就是一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了。通过这个例子,我们似乎也看到了这样一个真相,即唐朝具体使职的出现与其特有名称的确定,并不一定都是同步进行的;有的使职本身的产生,实际上要早于其专用名称确立的时间。
    关于唐朝宣抚使的选任程序,通常都是临灾派遣,由皇帝令宰相择优推荐,再经皇帝审定之后任命。史载宪宗元和四年(公元809 年)正月壬午,制曰:“近者江淮之间水旱作沴,……临遣使臣,分命巡行,将加存恤,往救灾患,……仍令中书门下即于朝班中择人,分道存抚。”(注:《册府元龟》卷一○六《惠民》。)八天之后,“庚寅,命左司郎中郑敬等为江淮、二浙、荆湖襄鄂等道宣慰使,赈恤之。将行,上戒之曰:‘朕宫中用帛一匹,皆籍其数,惟赒救百姓,则不计费。卿辈宜识此意,……’”云云(注:《资治通鉴》卷二三七;《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巡察按察巡抚等使》。)。宪宗临灾之际,决定遣使巡行存恤,下令中书门下从朝官中物色人选,再上报宪宗批准,这样经过八天,方才正式任命,并受到宪宗的召见。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大致可以看出唐廷选任宣抚使的一般过程。
    宣抚使人选的范围,仅限于“近臣”或“朝臣”。纵览历次提任宣抚使的官员,其正式官衔,上到侍中、太子少保、各部尚书、侍郎、诸卫大将军、御史中丞、中书舍人、给事中,下及诸司郎中、员外郎以至殿中侍御史、监察御史等等,其中绝大多数为台省官员,皆为临时兼任(参阅本文所引史例,不备述)。即使偶尔以州府长官充任,也临时挂上了中央官衔,表示已兼具朝臣身份。如前引宇文融条即为一例(注:另见《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景龙二年二月条。)。
    唐廷每次所遣宣抚使人数,依当时灾区面积而定。凡受灾范围限于一道之内,一般只遣使一人前往;倘若灾区跨州兼道,面积很大或两道相距遥远时,便往往要派几名使臣分赴各地。前一种情况如高宗总章二年(公元669年)七月,“剑南益、泸……等一十九州大旱, ……遣司珍大夫路励行存问赈贷。”(注:《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后一种情况如太宗贞观九年(公元635年),“关东、 剑南之地二十四州旱,分遣使赈恤之。”(注:《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宣抚使的随行部属,按使职差遣惯例,盖临时组建,一般在十六人左右,所谓“一使之下,凡一十六人”(注:《全唐文》卷一五三刘思立《谏农时出使表》。)。天使出京,照例皆“赍诏书”,“持节”,并“驰驿”或“乘传”(注:分见《唐大诏令集》卷一一六《宣慰湖南制》;《全唐文》卷二六《赈河南河北诏》,又卷四《赈关东等州诏》;《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开元十五年七月诏等。)而行。
    宣抚使出使地域范围,大都是关中及黄河中、下游一带灾区,或者是成都以东的长江中、下游流域的灾区;四周的边远灾区则罕见他们的踪迹。究其缘故,盖中原内地对于唐王朝来说,始终具有特别重要的经济价值和政治意义,并且距离京师相对而言也比较近,交通方便一些,由是成为唐廷遣使赈灾的基本区域。
    唐代宣抚使属于一种临时性差遣。尽管宣抚使体制伴随唐代灾害的频繁发生以及使职的盛行,成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的减灾行政制度,但同时,它又因为灾害在时间上的间歇性和空间上的非稳定性,实无必要变成一种固定的常设性的使职机构。是以宣抚使之职,每次都是临灾之际由朝廷择人授任,一旦完成任务,旋即回朝复命卸任;所谓“回日具状奏闻”(注:《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开元十六年十月诏。),反映的正是这种临时差遣性质。
    综上所述,可知唐朝宣抚使系上承前朝故事,因灾而设,灾后即罢,已发展成为一项经常化、规范化的中央临时差遣之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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