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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释甲骨文“众”字并论其社会身份的变化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晁福林 参加讨论

文献和甲骨卜辞里面有不少关于殷代“众”及“众人”的记载,对于其社会身份,专家或 谓其为奴隶、奴隶主贵族、平民、村社成员等。虽然诸说各有道理,但毕竟众说纷纭,莫衷 一是。本文试图在前辈专家研究的基础上,对于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及商代“众”与 “众人”的社会身份变化等问题,进行补充说明,以供专家参考。
    
    关于“众”的造字本义,提出“众”和“众人”为奴隶说的专家从甲骨文“众”字的字形 出发讨论,认为“众”为日下三人行,是奴隶被迫在日头下面劳动的形象①。而持反对意见 的专家马上提出反问:难道农奴要在房屋下面或树荫下干活不成?农奴也要顶着烈日干活, 为什么“日下三人行”就一定是奴隶从事劳动的写照呢?
    提出“众”的身份属于奴隶主贵族的专家也从甲骨文“众”字的字形出发进行讨论,指出 “众”字不是日下三人行,而是人们对于太阳神的顶礼膜拜。然而,殷代是否以太阳神为主 要神灵,还很可疑。殷墟卜辞里面祭日的卜辞很少。再说,贵族祭日,民众是否就不能祭日 呢?如果单凭祭日一项来断定“众”的社会身份,作为证据是不充分的。
    既然多数专家都以甲骨文“众”字的造字本义为研究门径所在,那么我们也应当先来讨论 这个问题。
    前人考释甲骨文中这个字的时候,或谓从三人者为“众”,从二人者为“昆”。李孝定先 生曾经指出,昆与众古实同字,故《大戴礼记·夏小正》有“昆者众也”之说(《甲骨文字 集释》卷八,第2206页)。所以说甲骨文中的这个字当从孙诒让之说,释为“众”。诸家之 释 对于甲骨文字从日不持异说。然而,仔细分析起来,这个字实不从“日”。
    甲骨文“日”字和作为偏旁的“日”,皆作□中一横划形,而不作“曰”字形,并且没有 一例作“□”形者,而甲骨文众字的偏旁虽然大部分作□中一横划形,但却有一部分作“□ ”形者,特别引人注意的是还有作形者,愚以为□中一横划形和形皆为□形的变化。今先从分析甲骨文“□”的意义入手进行考察。我曾在一篇小文中讨 论过甲骨文“□”字①,今撮其要再作说明如下。
    甲骨文“□”是最习见的字例之一,它除了用作干支字--“丁”以外,尚有其他用法千 余例之多。长期以来,诸多学问家的相关考释,对其造字本义的研究,主要有鱼睛说、颠顶 说、钉顶说、神主说、宗祊说、城之初文说、禘祀说等。单从“□”来看,要说其造字本 义,似乎一切方形(或近似方形)的物体和建筑都可以与其比附,来作为研究的思路。前辈专 家的多种说法,多由此而起。但是这样的考察,其不妥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那就是很难将 “□”的本义准确地固定于某一种含义。愚以为应当离开这种单纯比附“□”形的思路,来 作另外的探求--即分析它在甲骨文中作偏旁时的含义。
    在作意符使用时,“□”主要表示居住之处。起初,它是古人穴居或半穴居处所的象形。 甲骨文“”,唐兰先生《殷墟文字记》据字形演变释其为良字,此释为诸家 首肯。徐中舒先生指出这个字的中间部分为古人半穴居处所的象形,旁边的弯曲部分则表示 通风的走廓②。甲骨文“”则干脆写明人进出居处的情景,是为良之异体。 《诗经·绵》所说的“陶复陶穴”就是这样的住所。甲骨文“”字就是复穴 之形。徐中舒先生主编、方述鑫等同志所撰著的《甲骨文字典》(巴蜀书社1993年版)说这个 字“甲骨文象穴居两侧有通道以出入之形,当为廓之本字”(见该书第407页),是正确的。 再如专家所论定的甲骨文“复”字,“从,象穴居两侧有台阶 上出之形”,下部加表示行走的足趾之形作“”,即复的本字,“会往返进 出之意。《说文》:‘复,行故道也’,义与复无别”(《甲骨金文字典》,第142页)。总 之,“□”形在甲骨文作偏旁时多表示人的居住之所,在良字中即表示半地穴式的住室。这 种半地穴式房屋加上较高的屋顶,这在甲骨文中写作“,其中的方形亦表示 居住之处③。
    和表示居处的含义相关,在作偏旁的时候,“□”也表示人死后的埋葬之处。甲骨文死字 作“”若“”①,表示侧身葬或仰身葬,其方形所表示的实即 人的另一居住之处。甲骨文的正、邑、韦、圉等也以“□”为偏旁,其含义可以视为扩大了 的居所之形。这里,应当顺便提到甲骨文墓字。过去以为甲骨文“”“”“”即日落草木中之形,释为莫,读若朝暮之暮。其实这个字应 为 墓之初文。甲骨文读若暮的莫字,作“”“”,从四草或四木 ,这才从日落草木之中会意而为暮。而墓字则只从两草或两木。古者“墓而不坟”(《礼记 ·檀弓》上),墓上平坦,可有草木,故从两草或两木以会其意。一期甲骨文有“”字(合集17165片),盖即最初的墓字②。我们之所提及甲骨文墓字,是要说明甲骨文 墓字所从者有“□”,亦有□中加一横划者,两者混用无别,所以作偏旁使用的“□”与其 中加一横划者,具有相同的意义。
    从“□”在甲骨文中作唐字偏旁和作上甲合文的情况看,愚推测它的古音当为阳部字。还 可以为“□”的音读提供参考的是它在古文字中又表示火堂之形。甲骨文有“”字,徐中舒先生说它“就是火塘,先民每于屋中掘地为火塘,烧火其中,多人围坐取食, 夜则用以取暖”③。考古材料表明,在早商时代的居住遗址中,其入门处多有穴状烧烤痕迹 ,徐中舒先生称之为火塘;郭宝钧先生称之为火堂④。邹衡先生称之为火坑⑤。这种有火塘 的住室之形,在上古时代的文字里有所反映。大汶口文化和龙山文化的陶文里都有这类形状 ,作“”“”形,甲骨文作为复字偏旁者有“”(合集第31759片),这些均可视为有火堂的居室形。金文“寮”字,见于《令簋》、《番 生簋 》、《毛公鼎》等器铭文,画了在居室的火堂架木烧火的形象,其中的“” 为火堂之形至鲜明。甲骨文宫字作“”形,金文宫字作“”形 ,皆为有火堂的居室形。甲骨文“”,即共字,亦见于陶文和金文,从手伸 向 火堂烤火而人所共之取义。甲骨文“”,本为火堂烟气升腾之形⑥,用为“ 公”之本字,取意于火堂人人可得而烤之,故有公共之义。不管这种烤火处在商代是称为火 堂,或火塘若火坑,其音读还是阳部字。甲骨文以“□”为偏旁的字,如良、黄、享、尚 、明、昌等,也多入于阳部。从这些方面看,断定“□”的古音在阳部,应当是可以的。在 古音系统里,与阳部密切邻近的是东、耕两部。这两部盖为阳部繁衍出来的韵部。甲骨文以 “□”为偏旁的字也有入于东部者,如工、雍、共、公等皆是;也有入于耕部者,如正、星 、冥等皆是。总之,甲骨文以“□”为偏旁的字大部分入于阳部,也有的入于从阳部分化出 来的东、耕两部。“众”字古音,古音韵学家或将其归入东部若冬部。这与甲骨文“众”字 从“□”并以之得音应有直接关系。可以说,甲骨文众字从□得音,而后转入东部而读众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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