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宣抚使的职责职权 宣抚使作为唐朝赈灾特使,在减灾行政管理领域,肩负着广泛的职责,并拥有显赫的职权。归纳起来看,大致上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宣抚使系代表皇帝,专程赶赴灾区,慰抚灾民,并视察灾情。 在唐朝遣使赈灾制敕里,几乎都少不了这样一类话语,诸如“宣抚”、“宣慰”、“慰抚”、“慰劳”、“存抚”、“存问”、“巡抚”、“巡问”、“安抚”,等等(参阅本文所引史例,不赘述)。名目虽殊,涵义却相同,就是强调宣抚使的重要使命之一,乃是向广大灾民传达皇帝的慰问关怀之意。上引《宣慰湖南制》中,所谓“仍赍诏书,体问周恤,宣示郡邑,令悉朕怀”云云,表达的正是这层涵义。 另一方面,由于敕使“宣问,须见众人”(注:《全唐文》卷一五三刘思立《谏农时出)使表》。);也就是要深入灾区,接见广大灾民群众。因而,这里实则也包含了视察灾区、了解灾情的用意,亦即上引《宣慰湖南制》所谓“俾喻求瘼之意”。实际上,这一点在一些赈灾诏书里也有过明确的规定。如太宗在《赈关东等州诏》内便曾明确指示:“可令中书侍郎温彦博、尚书左丞魏征……等,分往诸州,驰驿检行。其苗稼不熟之处,使知损耗多少;户口乏绝之家存问,若为支计,必当细勘。速以奏闻。”(注:《全唐文》卷四。)该诏令规定,使臣必须仔细调查灾情,认真了解民意,讲得颇为具体清楚。因此显而易见,宣抚使的职责职权之一,便是代表君主,专程视察灾区,慰问灾民。 其二,宣抚使奉旨出京,须在灾区政府和中央有关职能部门的协助配合下,贯彻执行中央政府关于对灾区赈济、蠲税的决定,并可依据皇帝的授权,便宜行事。 唐朝宣抚使的使命,不仅仅在于视察慰问,更主要的还是在于遵照朝廷指示,主持灾区的赈济、蠲税事务。前引元和四年正月遣使赈灾制曰:“临遣使臣,分命巡行,将加存恤,往救灾患,冀安流庸,任免其田租,赈以公廪。”这段话即简练地概括指出了唐朝宣抚使的重要使命,就是在于存恤救灾,主持灾区的赈济与免税事务。另,《唐大诏令集》卷一○四载玄宗开元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处分朝集使敕》亦曰:“顷者水灾,荐及河朔,思无不至,忧彼元元。发仓廪,漕江淮,以赈之;蠲租税,停征役,以安之。……虽已遣使安抚,或恐事未周到”,云云。这段话则从另一个角度揭示出同样的事实,即主持赈灾蠲税,正是宣抚使的重要职务范围。 但是,按照唐朝制度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本是减灾行政执行方面的主要常设机构;同时,中央政府的一部分职能机关,如尚书省户部之仓部司、工部之水部司以及唐后期的户部司、度支司等等,也于各自的职能范围内,分担着一定的减灾职责,如赈灾粮的收支,蠲税的核算,水利工程的修缮管理等等(注:参阅拙文《唐代减灾行政管理体制初探》,《安庆师院社会科学学报》1996年第3期。)。因之, 宣抚使临时出使灾区,执行朝廷的赈灾指令,便势必需要依靠灾区各级政府的支持,并且要同中央有关部门建立事务上的协作关系。这种以宣抚使为主,会同灾区政府、中央有关机构合作赈灾的临时行政体制,在唐朝历次遣使赈灾诏令中,也都得到明确的规定。今略举几例: 例一,玄宗开元十六年(公元728年)十月诏: 河南道宋、毫……州奏旱损。宜令右监门卫大将军黎敬仁往彼巡问,如有不支济户,朕须赈给,与州县长官相知,量事处置讫,回日具状奏闻。(注:《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这条资料表明,宣抚使开仓赈灾,需要和灾区的地方长官合作共事,酌情处理。 例二,文宗《令李践方充西川宣抚使敕》: 宜令户部郎中李践方充西川宣抚使,应遭水人户,委与本道观察使计会,各量税额所(入)、漂损多少,等第分数,蠲放今年夏、秋税钱及租子等。(注:《唐大诏令集》卷一一七;《全唐文》卷七四。) 这段资料也表明,宣抚使减免灾民租税,亦须和当地行政长官共同商议办理。 例三,德宗“贞元八年(公元792年),关东、淮南、 浙西州县大水,……帝乃遣奚陟等四人循行慰抚”(注:《新唐书·权德舆传》。)。其诏曰: 应诸州百姓因水漂荡家产,湮损田苗,交至乏绝,不能自存者,委宣抚使赈给;沉溺死者,各加赐物。仍并以所在官中两税钱、物、地税充给。(注:《全唐文》卷五二《遣使宣抚水灾诏》。)这段史料则说明,宣抚使赈灾,需要动用政府的两税钱、物及粮食,也就势必要和当时掌管这些税收钱物的户部司、度支司机构打交道,建立起临时协作的关系。 例四,文宗大和四年(公元830年)七月诏: 仍令宣慰使李珝与本道勘会人户,实水损,每人量给米一石;其当户人多,亦不得过五石。令度支以逐便支送。(注:《册府元龟》卷一○六《惠民》。) 这条史料更鲜明地反映出宣抚使在奉命赈灾活动中,同灾区政府及度支司等中央财政机关所形成的必要联系。 所以通过以上分析及所举事例,我们不难明白,唐朝宣抚使出使灾区,必须会同当地政府以及中央有关职能机构,建立起以宣抚使为主的临时合作的行政关系,藉以贯彻落实朝廷关于赈灾蠲税的决定。应当指出,这项承诏主持赈灾、蠲税的使务,正是宣抚使最主要的职分。因此在唐代文献里,凡是简略记载宣抚使事迹之处,常常便以“遣使赈给(赈恤)”一类的短语概括言之。 唐代,天子临遣使臣,一般都要授予宣抚使“便宜行事”的特权,允许先行后奏。这是因为唐帝国幅员辽阔,各地灾情复杂多变,宣抚使衔命出京,既要准确执行朝廷的赈灾指示,同时又必须根据灾区的实际情况,灵活地采取具体有效的措施,故而非常需要事权专一,拥有灵活处置之权。这种职权上的特点,也在唐朝遣使赈灾诏敕中得到充分的体现。譬如前引开元十六年十月诏书内即明确授权,宣抚使可以“量事处置讫,回日具状奏闻”。再如玄宗天宝十二载(公元753 年)正月赈灾诏令也明白指示:“宜每道各令御史一人即往宣抚,应有不支济者,与所由计会,随事赈给;如当郡无食及不充,听取比郡者分付。”(注:《册府元龟》卷一○五《惠民》。)同样,前引元和四年正月事例中,亦“许(郑)敬等以便宜行事”(《唐会要》)。如此等等。这些例子足以表明,宣抚使依据赈灾诏令,可享有便宜行事的特权,并以“回日具状奏闻”的形式,先行后奏,直接向皇帝负责。因此,宣抚使作为灾区赈济蠲税事务的特殊主持者,便成为唐朝减灾行政执行系统中权限最大的官员。 其三,在上述主要职责职权以外,宣抚使还兼负着检查督促灾区政府减灾行政执行活动的责任,并有权及时纠正违失以至于黜陟官吏,可先行后奏。 宣抚使奉命赈灾,虽说与灾区政府建立的是一种临时合作的关系,可是身为钦差大臣,无形中仍具有一种特殊的权威,所谓“敕使抚巡,人皆悚忭”(《唐会要》刘思立语);再加上宣抚使公务完毕,照例要即时回朝奏闻天子,从而对地方政府更能产生一股强烈的压力和约束力,同时,这也会促使宣抚使对赈灾事务负起主要领导和督察的责任。 不仅如此,实际上唐廷在遣使赈灾制敕中,亦屡次明文规定,宣抚使还兼有减灾行政监督之责,并且拥有纠偏黜陟之权。比如玄宗《遣使宣抚河南河北道诏》说: ……可往河南、河北道遭水诸州宣抚,仍审察有不支济者,宜更量加赈贷;若屋宇损坏,牛畜俱尽,及征人之家不能自存立者,量事助其修葺。其有官吏纵捨,赈给不均,亦须纠正。回日奏闻。(注:《全唐文》卷二九。) 这一史例说明,宣抚使在赈灾过程中,有责任及时发现并纠正可能出现的官吏违法不公行为,有权独立处理,事后奏闻。 另如《旧唐书·玄宗纪》开元廿一年(公元733年)四月条云: 以久旱,命太子少保陆象先、户部尚书杜暹等七人,往诸道宣慰,赈给,及令黜陟官吏,疏决囚徒。 这段资料也证明,宣抚使在宣慰、赈灾的同时,还要负责考察灾区官吏,并有权就地黜陟。又如《新唐书·穆宗纪》长庆三年(公元823年)三月条也略记:“淮南、浙东、西、江南、宣歙旱,遣使宣抚,理系囚,察官吏。”这条唐后期史料同样表明,宣抚使在奉诏慰抚灾民的同时,还肩负监察灾区官吏的使命。 兹略举上述数例,便知宣抚使在宣慰、赈济的过程中,还对灾区政府负有监察督促之责,而且拥有纠正违失、黜陟官吏、先行后奏之权。因此,就某一灾区的赈灾活动而言,宣抚使不仅以减灾行政执行方面的临时长官身份出现,同时亦作为减灾行政监督方面的临时长官而存在,并且又成为唐朝减灾行政监督系统之内权限最大的官员。 归纳以上论述,不难看出,唐朝宣抚使的职责职权,基本上体现于宣抚、赈灾和督察等三项减灾使命上。其范围横跨当时减灾行政执行体制与减灾行政监督体制,涉及临灾救济阶段抑或灾后恢复阶段(注:参阅拙文《唐代减灾行政管理体制初探》以及《唐代减灾思想和对策》,《中国农史》1995年第1期。),责任重大,权力显赫, 直接对皇帝负责。当然,这里所讲的职责职权范围,是就总体制度上而言的;至于每一位具体的宣抚使当时所应履行的职能,却是各有侧重,不尽相同,分别根据其时国家减灾活动的实际需要,由唐廷在诏令中临时予以具体规定。我们还发现,偶尔更有超越这一范围的现象。《唐会要》卷七七《诸使上》载:“(元和)十四年二月,淄青都知兵马使刘悟斩逆贼李师道,淄、青、兖、郓等十二州平。诏户部侍郎杨於陵以本官充淄青等州宣抚使。”按:此次出使,显然已经超出赈灾活动的范围,但这毕竟是极其罕见的例外,无碍大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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