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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文“生称谥”新解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杜勇 参加讨论

在传世文献和西周金文中,人们时常看到的文、武、成、康一类西周王号,自春秋以降一直被认为是周王死后所追加的谥号。如《逸周书·谥法解》说:“维周公旦、太公望开嗣王业,攻于牧野之中,终葬,乃制谥叙法。谥者,行之迹也;号者,功之表也;车服,位之章也。是以大行受大名,细行受小名;行出于己,名生于人。”这是说周王姬发死后,以其牧野克商之功,制谥曰武王,并同时由周公、太公制定了有关谥法的规则,供后世遵循。《谷梁传》桓公十八年也说:“昔武王崩,周公制谥法。”《礼记·檀弓》说:“幼名,冠字,五十以伯仲,死谥,周道也。”《史记·秦始皇本纪》载始皇二十六年废止谥法制云:“朕闻太古有号毋谥,中古有号,死而以行为谥。”秦人所谓中古,亦包括西周。这种以谥法为周人创制,文、武、成、康等为谥号的见解,二千多年来不曾有人怀疑过。
    最先对西周王号为死谥的传统说法表示异议的,是近世著名学者王国维。他首先发现金文中有一种令人惊异的“生称谥”现象,即原来被认为是死谥的成王、穆王等王号变成了生时之称。由于金文资料的可信度较传世文献为高,使王氏对谥法产生于周初的传统说法产生怀疑,认为这些王号死称之,生亦称之,应属美名而非谥号,进而提出了谥法兴于共、懿之后的新说(注:王国维:《观堂集林》卷18《敦跋》,中华书局,1994年。)。后来徐中舒又著文增补宗周钟之生称昭王、趞曹鼎之生称共王、匡卣之生称懿王等材料以坚师说,谓“生时既有成昭诸称,则非死后谥法甚明”(注:徐中舒:《敦考释》,《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2本第2分,1931年。),重申谥法兴于共懿诸王以后的主张。大约与此同时,旅居日本的郭沫若在研究金文断代的过程中也涉及到谥法问题,并作《谥法之起源》以和王说。观郭文所据金文,除王、徐二文先后征引过的彝铭外,另有齐侯钟(今多称叔夷钟)、壶、洹子孟姜壶等春秋三器,故其结论更进一步,他认为谥法之兴不仅在共懿诸王以后,而且“当在战国时代,其时学者惯喜托古作伪,《逸周书》即一伪托之结晶,《谥法解》其结晶之一分子也。”(注:郭沫若:《谥法之起源》,见《金文丛考》第5,日本昭和7年(1931年)东京开明堂石印本。)
    王、郭等人认为谥法非周初创制,因倡时王生称说以言古礼,在学术界影响甚巨。特别是郭沫若以此作为金文断代的标准之后,就一直被金文家奉为圭臬。近一二十年来,尽管不断有学者质疑此说,却始终缺少积极有力的证据,结果是疑者自疑,信者自信,难于达成共同的认识。由于谥法起源问题不只关乎此一古礼形成时间的早晚,而且与诸多西周铜器铭文的正确断代有关,故有必要作进一步的探讨。
    
    时王生称说的提出,主要依据来自于青铜器铭文。就目前所见,在这方面被学者先后征引过的金文资料有如下八篇。
    稽首,对扬天子不显休,用作文考宝彝。其子子孙孙永宝用。”(注:本文所引金文,请参阅马承源主编《商周青铜器铭文选》,文物出版社,1988年。下不另注者,同此。)在以上八篇铭文中,宗周钟今多称胡钟,据其“子用遣间来逆邵王”一语,郭沫若以为本钟乃昭王所自作器,“铭中之邵王,即康王之子昭王瑕也。”(注:郭沫若:《谥法之起源》,见《金文丛考》第5。)故“邵”乃生号而非死谥。但据唐兰由器制、铭辞、文字、书法、史迹五点证之,断定此器必作于厉宣时期。所谓“邵王”者,见王也。作器者称“其万年”, 当读为胡,即厉王本名。因改定此钟为“周王钟”(注:唐兰:《周王钟考》,原载《故宫博物院年刊》,1936年7月,又见故宫博物院编《唐兰先生金文论集》,紫禁城出版社,1995年。)。唐氏此说远较郭说为胜,并为后出胡簋所进一步证实(注:扶风县图博馆:《陕西扶风发现西周厉王》,《文物》1979年第4期。)。这样,铭中的“邵”字既非王号,则生称“邵(昭)王”的问题也就不复存在。
    除宗周钟外,就其他七篇铭文记事的语境来说,原来被认为是死谥的武、成、穆、恭、懿诸王号在行文中确实变成了生时之称。如十五年趞曹鼎中的“恭王”,某日到了“周新宫”,又在“射庐”弋射,并赏赐史趞曹诸多兵器,分明是一位在世的活人。又如五祀卫鼎中的卫称“余执恭王恤功”,这里的“恭王”仍是生称,假如“恭王”已死,卫就无法奉命去办理“于邵(昭)大室东逆二川”等事宜了。其他记有“生称谥”的彝铭,情况与此相类。如果单从铭文记事内容的角度来判定其王世,以铭中所见生称之时王为依归,并无舛误。但是,能否从这里引申出西周或西周孝王以前的王号都是生时美称而非死后议定的谥号,就不能说不是一个问题了。
    如果说每一件铜器的制作时代与其铭文的记事时代都只能发生在同一王世,那么,时王生称说是无可怀疑的,但人们看不到这样的证据。假若上一王世发生的事,还可以通过数年后的下一王世铸造的青铜器铭文加以记录,那就无法排除彝铭中使用的某一王号虽然从语境上看是生称,实际却是以其谥号追述前事的可能。换句话说,仅凭金文中出现“生称谥”的现象不仅无法否定西周已有谥法的文献记载,相反倒可从谥法的角度对这种现象给予更合理的解释。这就是所谓生称某王的金文,其记事年历虽在“某王”之世,但该器的制作则在“某王”去世后的嗣王之世,因而在追述“某王”生前之事时得以使用“某王”死后才有的谥号。那么,有无材料可以说明这个问题呢?
    这里先以春秋史事为例,对金文中这种“生称谥”的现象略作分析。
    从传世文献看,春秋时期已行谥法是毋庸置疑的。对此,已有不少学者做过讨论(注:参见童书业《春秋左传研究》附录《周代谥法》(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吴静渊《谥法探源》,《中华文史论丛》1979年第3期;杨希枚《论周初诸王之生称谥》,《殷都学刊》1988年第3期。)。只要不像今文学家那样武断地否定《春秋》、《左传》、《国语》等文献的史料价值,就不难对此做出肯定的回答。郭沫若据齐侯钟、壶二铭之生称灵公,以及洹子孟姜壶之生称洹子,仅仅出于铭文语境上的考虑,即谓春秋犹无谥法,是有失偏颇的。事实上,齐灵公之为谥号,在《春秋》经传中反映至明。《春秋》襄公十九年载:“秋七月辛卯,齐侯环卒。……冬,葬齐灵公。”在这里,齐灵公卒时称“齐侯环”,葬时称“齐灵公”,正是齐灵公临葬而谥的实录。《左传》襄公二年说:“齐侯伐莱,莱人使正舆子赂夙沙卫以索马皆百匹,齐师乃还。君子是以知齐灵公之为灵也。”这是说齐灵公之所以谥“灵”,从此次齐师伐莱,时人即可知其端倪。如果我们不怀疑这些记载的可靠性,不轻易以后世托古作伪观之,则齐灵公之为谥号殆无疑义。在这个前提下,反观齐侯钟、壶二铭齐灵公之“生称谥”现象,就可顺理成章地得出器铭为齐灵公死后所铸,“灵公”乃制谥后的追称而非生时美号的结论。
    洹子孟姜壶的情况比较复杂,为便讨论,先录有关铭文如下:
    齐侯女雷(肆)丧其簋。……齐侯既济洹子孟姜丧,其人民都邑谨宴舞,用纵尔大乐,用铸尔差铜(钟),用御天子之使。洹子孟姜用乞嘉命,用祈眉寿,万年无疆御尔事。”郭沫若以为铭中的“洹子”即田桓子,其妻孟姜(齐侯女雷)“丧其簋”,簋假为舅,是说孟姜死了“夫之父”田文子。此器即为桓子及其妻因丧亲而作。又说“铭末明言‘洹子孟姜用乞嘉命,用祈眉寿’,则桓子与孟姜分明健在”,“而洹子已生称洹,足证在春秋中叶以后犹无所谓谥法也”(注:郭沫若:《谥法之起源》,见《金文丛考》第5。)。关于铭文中的“洹子”, 也有学者认为是“史实中已被遗忘了的一个小国”之君(注:黄奇逸:《甲金文中王号生称与谥法问题的研究》,《中华文史论丛》1983年第1期。),与田桓子无涉。要说一个名不见经传的小国之君,在春秋较为盛行政治婚姻的时代氛围下,能取齐侯之女为妻,还能让齐侯(灵公)为其丧事一度罢止国内人民宴舞纵乐,这种可能性不大。所以郭释“洹子”为田桓子还是可以接受的。但是,“洹子孟姜”是涵指一人还是二人却需要细加考辨。
    在青铜器铭文中,也确实有二人共作一器的事例,如钟、叔姬簋、叔鼎、郑邓伯鼎等皆是。但要说洹子孟姜壶为洹子夫妇共作之器,则嫌牵强。倘依郭氏二人作器说,桓子对死去的父亲则不应站在妻子的立场也以“舅”相称,相反孟姜应从其丈夫称“考”或“文考”之类,这才比较符合金文的惯例。再从铭首称齐侯女雷“丧其簋”来看,孟姜应是与这次丧事最直接相关的人物,洹子则非是。以事理推之,铭文“丧其簋”之簋,似应读为“仇”,二字古音同在幽部可以通假。《说文》:“仇,雠也。”段注:“雠犹应也,《左传》曰;‘嘉偶曰妃,怨偶曰仇。’按雠与逑古通用,……仇为怨匹,亦为佳偶。”故“丧其仇”就是指孟姜丧其夫。孟姜之夫田桓子既丧,为什么又说“洹子孟姜用乞嘉命”呢?这是因为陈无宇死溢桓子,孟姜即以其谥冠于姓前,以明所属。这种情况在文献中也是有的。如《左传》僖公二十三年载:重耳入秦,“秦伯(穆公)纳女五人,怀嬴与焉。”杜注:“怀嬴,子圉妻。子圉谥怀公,故号怀嬴。”这说明晋怀公死后,其妻嬴氏曾以夫谥为号,有“怀嬴”之称。怀嬴后来改嫁晋文公重耳,乃易称“辰嬴”(注:《左传》文公六年及杜注。)。又如《左传》成公四年云:“晋赵婴通于赵庄姬。”杨伯峻《春秋左传注》说:“赵庄姬,赵朔之妻,赵朔谥‘庄’,故亦称庄姬。”他如卫庄公死后,其妻称“庄姜”(注:《左传》隐公三年。),卫宣公死,夫人称“宣姜”(注:《左传》桓公十六年、闵公二年。),这与生称“怀嬴”的情况可能相类。凡此表明把“洹子孟姜”理解为孟姜其人,不为无据。如是则洹子孟姜壶就不存在桓子为生时美名的问题了。
    从齐侯钟、壶、洹子孟姜壶等春秋三器的内容分析来看,说明当时虽行谥法,但仍出现金文中“生称谥”的现象,其原因即在于这些铜器铭文铸作于“生称谥”者死去之后。以此推之,西周铜器铭文中有王号生称的语境,可能也只是一个表面现象,在这个现象背后所隐藏的实质同样是这些铜器铭文因在“生称谥”者死后制作,故得以用其谥号追述前朝旧事。因此,单凭金文中有王号生称的语境,在并未证明所据铭文的记事时代与铜器的制作时代的一致性之前,就断然否定西周已有谥法的存在,是没有多少说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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