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昭穆制度蠡测(2)
笔者认为,贾公彦关于鲁国宗庙的昭穆次序的排列是错误的。之所以错误,盖由贾氏没有很好地理解《左传》和《鲁语》中关于闵公与僖公昭穆排列的先后次序问题,亦即没有弄懂兄弟相继为君的昭穆异同问题。笔者曾以“兄弟相继为君的昭穆异同问题”[5]为文,对此进行了详尽的辨析与考证,兹将其主要观点简述如下,以资佐证。 晋杜预注文公二年《春秋经》“跻僖公”云:“跻,升也。僖公,闵公庶兄。继闵而立,庙坐宜次闵下。今升在闵上,故书而讥之。”又注《传》文云“僖是闵兄,不为父子。尝为臣,位应在下,今居闵上,故曰逆祀。”又注定公八年“从祀先公”云:“从,顺也。先公,闵公、僖公也。将正二公之位次,所顺非一。亲尽,故通言先公。” 杜注“僖是闵兄”,不知何据,权且不论。其余所言应该说是基本正确的。这里值得一提的是,晋去汉不远,杜预又自称有《左传》癖,对《左传》中所载与汉人所论之昭穆制度应该说是颇为熟悉的,然而在注文中,他却不提昭穆二字,只说僖公“继闵而立,庙坐宜次闵下”和“将正二公之位次”。我们决不能认为这是杜预的疏忽,更不能认为是失误。因为杜预深谙“父为昭,子为穆”之昭穆制度的实质,这从“不为父子”的注文中可以体会出来。所以,在杜预看来,《传》文中的“逆祀”只是“位次”而不是昭穆的次序搞反了。那么,对杜注中的“庙坐”“位次”应作如何解释呢?笔者认为,孔颖达《左传正义》的疏文可谓得杜注之真解,即“礼,父子异昭穆,兄弟昭穆同……二公位次之逆,非昭穆乱也”一段。至于杨伯峻先生说的孔疏“恐不合《鲁语》之意。……要当以《鲁语》为断”云云,又应作如何解释呢?其实,孔疏的下半部分已将杨先生的疑问预作答复了。其疏说:“《鲁语》云:将跻僖公,宗有司曰:‘非昭穆也。’弗忌曰:‘我为宗伯,明者为昭,其次为穆,何常之有?’如彼所言,似闵、僖异昭穆者。位次之乱,如昭穆之乱,假昭穆以言之,非谓异昭穆也。若兄弟相代,即异昭穆,设令兄弟四人皆立为君,则祖父之庙,即已从毁,知其理必不然,故先儒无作此说。”孔疏甚辩,剖析清楚。杜预、孔颖达二氏所言“二公位次”中的“位次”明显是指兄弟周昭穆中的“位次”,而不是异昭穆的次序。《礼记·祭统》说:“夫祭有昭穆,昭穆者,所以别父子远近长幼亲疏之序而无乱也。是故有事于太庙,则群昭穆咸在而不失其伦。”又说:“凡赐爵,昭为一,穆为一,昭与昭齿、穆与穆齿。凡有司皆以齿,此之谓长幼有序。”文中的“长幼有序”一语,据笔者的理解,当包括兄弟同昭或同穆时,因年龄上的差别,即“兄长弟幼”,也要按次序排列座位,这也应叫做“昭与昭齿,穆与穆齿”。(笔者按:《左传》襄公二十三年有“及旅,而召公鉏使与之齿”一语,杜注云:“使从庶子之礼,列在悼子之下。”可见,齿在这里系指排定兄弟先后次序。)窃疑杜注与孔疏也是从这一角度出发来理解《左转》中“跻僖公”一文中的“位次”的。再者,孔疏对《鲁语》中宗有司与夏父弗忌的那段对话所引起的疑窦所作的解释也颇为精彩,即“如彼所言,似闵、僖异昭穆者”,但是“位次之乱”,仅仅是“如昭穆之乱”。在这里,只不过是“假昭穆以言之,非谓异昭穆也”。笔者读书至此,不禁失声叫绝,若非会读古书,断不会有这等心神领会的认识。“假……以言之”是古书行文的惯用法。前引《左传》文公二年那段文字中就有这种文法。“子虽齐圣,不先父食久矣。故禹不先鲧,汤不先契,文、武不先不窋”。如读书不得要领,仅以“子……不先父食久矣”。加子鲧为禹父又系事实,便会误以为闵、僖为父子关系。关于这一点,杨伯峻先生说得很有道理,其于“子……不先父食久矣”条下注云:“子不先父食,盖譬喻语,犹言后立之君其合食之位不能在于其先立之君之上,以其下三证可以知之。”如果杨先生将这一理解运用到前引《鲁语》的文例中,所得结论将与孔颖达氏一致,而不是相悖了。 笔者更认为,孔颖达疏中“故先儒无作此说”一语颇可玩味。不言而喻,此语系针对唐儒而言,尤似因前引唐人贾公彦《周礼·春官·冢人》疏而缘发。诚如孔氏所言,在先于唐人的汉人著述中,似无人将闵、僖二公的位次理解为父昭子穆的异位之次序。如汉何休作《春秋公羊解诂》,于文公二年《传》文“跻僖公……逆祀也。其逆祀何?先祢而后祖也”条下注云:“礼,昭穆指父子。近取法春秋惠公与庄公当同南面西上,隐、桓与闵、僖亦当同北面西上,继闵者在下。文公缘僖公于闵公为庶兄,置僖公于闵公子,失先后之义,故讥之。” 如果上述辨析尚不足以说明问题的话,笔者的下述研究成果可资证明: 对于昭穆制度的渊源,学术界的先辈们,如吕思勉、李玄伯、李亚农等先生已先我进行了探讨,并取得了可喜的成果。尽管他们研究的角度不尽相同,所得结论远非一致,要之,均认为昭穆制度是由两个不同氏族互婚所导致出来的必然结果。笔者在《昭穆制度与周人早期婚姻形式》[6]一文中,详细考察了周人的早期历史,参照了前苏联学者谢苗诺夫在《婚姻和家庭的起源》一书中的研究成果,认为昭穆制度当产生于由原始的两合氏族婚姻组织向地域性的两合氏族婚姻组织的转变的过程中。其主要理论依据为谢苗诺夫下面的这一段话:“现在这两个公社的男人集团都变为由两个母系氏族的成员组成了,并且,相邻辈分之间的界限开始成为区分一个氏族与另一氏族成员的界限了。相邻辈分的男人(父亲和儿子)属于不同的母系氏族,而隔了一代的人(祖父和孙子)则又属于同一个母系氏族”。[7][p254]笔者认为,昭穆制度当产生于这一时期。父辈之所以称为“昭”,子辈之所以称为“穆”,最初的意义端在于“相邻辈分的男人(父亲和儿子)”之间树立一块明白无误的界标,或划一条清晰的分界线,借以区分二者氏族成员的身份。也就是说,昭穆制度的产生,本来旨在严格区分父子两代人的氏族界限,其目的是为了杜绝近亲婚姻关系的发生。如果兄弟异昭穆,必然导致“父子并坐”同昭穆,还有什么氏族界限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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