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农业商品生产的群体结构及其发展水平之评估(4)
二是,换取货币,交纳赋敛。汉制,编户齐民的赋役负担有租税、赋敛和徭役三项。其中,赋敛又包括算赋(对成年征课的人头税)、口钱(对儿童征课的人头税)和更赋(“戍边三日“的代役钱),这三项负担都得交钱,每人每年通常的标准分别是120钱、23钱和300钱(注:参见黄今言《秦汉赋役制度研究》江西教育出版社1988年211-225页。)。假若一个五口之家农户,二大三小或三大二小,又一人需交更赋。那么,一岁需交的赋敛的款项为: 3×120+2×23+300=706钱或2×120+3×23+300=609钱 这一款项折合为粮食则为11石左右,也就是说一个农户需出卖11石粮才能交纳赋敛所需货币。 这二种情况,只是农户把自己的产品投入到市场才成为商品,生产的本来目的不是为了交换。这些商品的生产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商品生产。 其二,半自给型农户的商品性生产。 这种农民的总产品大部分供自己消费和缴纳租赋,同时又根据社会需要生产一部分商品,用于交换其他生产和生活必需品。这些农民生产的产品很多是适宜当地自然条件的土特产品和奢侈品,包括农副业生产。他们换回的产品则多是农家自身不能生产或难于生产的耕具和日常生活必需品。例如: “姚俊常种瓜菜灌园以供衣食”(注:《艺文类聚》卷8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02页。)。 “步骘避难江南,单身穷困,种瓜自给。”(注:《艺文类聚》卷8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02页。) 此外各地农户还广泛从事方物、特产的生产。山西盛产材、竹、谷、纑、旄;山东多鱼、盐、漆、丝;江南出梋、梓、姜、桂、犀、玳瑁、珠玑、齿革;西北则多马、牛、羊(注:参见《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52-3253页。)。无论是山西、山东、江南,还是西北的农户都是因地制宜的生产,但对于“中国人民”来说又是奇缺的“谣俗被服饮食奉生送死之具”。山西、山东、江南、西北各地农民把产品出售后换回的亦是当地奇缺之物,这在文献中多有记载。例如,高后时曾禁止南粤缺乏的铁器、雌性马牛羊,结果遭到南粤人强烈的不满。所以,各农户生产和交换的最终目的皆是为了实现余缺调剂。 这种农民出售的产品都是以交换为目的而生产的,这是他们与上一种农民的区别所在。他们“为买而卖”,从整体来看,仍然不是以流通为媒介的再生产,基本上是自我完成的再生产,但已有了部分的商品生产。 其三,交换型的农户。 交换型生产的农户亦可分二种情况。一种是有些农民,其总产品的少部分用于缴纳封建租赋和供自己消费,大部分投放市场,以换取生产生活用品。这种农民的家境多不好,因土地和耕具的缺乏,为了维持生计,从事效率较高一项生业进行经营。如, 公孙弘……家贫,牧豕海上(注:《汉书》卷58《公孙弘卜式兒宽传》第2613页。)。 孙期……家贫,事母至孝,牧豕于大泽中以奉养焉。远人从其学者,皆执经垄畔以追之(注:《后汉书》卷79上《儒林列传·孙期》第2554页。)。 孙钟,富春人,与母居,至孝,笃信,种瓜为业(注:《艺文类聚》卷87,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年第1503页。)。 他们从事商品生产,是为了获取使用价值,以维持一家的温饱,他们的商品流通形式仍是“为买而卖”。但他们似乎皆有一定的经营头脑,有的甚称小专业户。他们的商品生产占主要地位,自给性生产已退居次要地位,这类农民已基本上成为小商品生产者。 另一种农户,商品生产的比重更大,并且主要是为了发财致富,追求利润,追求交换价值的增值。汉代,社会上追求富贵的要求强烈。(注:如,陈涉少时,血气方刚,尚为人佣耕便立下“苟富贯,毋相忘”的大志。又如,刘邦父亲总是赞扬能“治产业”的刘邦哥哥。所以,刘邦当皇帝后对其父言:“始大人常以臣无赖,不能治产业,不如仲力。今某之业所就孰与仲多”《史记》卷8《高祖纪》第387页。而刘邦则有更大的志向,看到秦始皇便喟然长叹:“大丈夫当如此也”《史记》卷8《高祖纪》第344页。在出土的铜镜中亦多有“富贯”、“大乐富贵”之铭文。所谓“富”是指财产多,所谓“贵”是指地位高,既“富”又“贵”是汉人人生的最高追求。)小农想要求取“富”,通过什么办法呢?司马迁说: 夫用贫求富,农不如工,工不如商,刺绣文不如倚市门,此言末业,贫者之资也(注:《史记》卷129《货殖列传》第3274页。)。 太史公的意思是,涉足商业领域是贫者求取富裕的捷径,在农业生产领域是进行农业商品生产,也就是所谓的“以末补农”。汉代社会上出现的众多小专业户就是小农追求富裕进行农业商品生产的突出表现。如: 余就医偃师,道经陈留,此境人皆以种蓝,染绀为业。蓝田弥望,黍稷不植(注:东汉赵歧《蓝赋序》中云,见严可均校辑《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全后汉文》卷62中华书局1958年第814页。)。 三国时魏人赵歧《三辅决录》载“马氏兄弟五人,共居此地,作客宅,养猪,卖豚。故民谓之曰:苑中三公,钜下二卿,五门嚄嚄但闻豚声。”(注:《太平御览》卷903引,中华书局1960年影印第4006页。) 《列仙传》载洛人祝鸡翁,“养鸡百馀年,有鸡千余头。……卖鸡及子,得千馀万,辄置钱去,之吴,作养鱼池”。(注:《中华野史》泰山出版社2000年本。) 从这些记载来看,小农的专业经营所涉的范围主要是园圃业,此外,还比较广泛地经营采伐业、畜牧业、农产品加工业,如“艾薪者”、“宰革者”、“屠狗者”、“渔猎山伐”者等。这些农户的商品流通是“为卖而买”,他们的生产完全是商品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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