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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知州及其职能(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 苗书梅 参加讨论

二知州的职能
    宋代,府、州、军、监是同级行政区划。除京府外,一般府与上州判别不大,其职能也没什么区别。军一般设置于边关险塞、道路冲要、山川险僻多聚寇盗之处,往往管辖三两县或一县,并驻扎军队,以便控制,知军地位低于中上州知州,与小州相当。监则多设置于矿冶业集中地,如铁矿产地、铸钱基地、盐井所在处等,数量少,其长官知监,主要负责矿冶生产及当地治安。本文姑且合并论之。
    关于宋代知州的职能,《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12至13,《文献通考》卷63,《宋史》卷167等均有较全面的记载。 宋人张纲曾将知州的职责分列为七项:“一曰宣诏令,二曰厚风俗,三曰劝农桑,四曰平狱讼,五曰兴学校,六曰理财赋,七曰实户口。”(注:张纲《华阳集》卷15,《乞重监司札子》。)这一总结虽不全面,也反映出宋代知州的职责范围是很宽泛的。概括起来,宋代知州的主要职能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兼领一州或一路兵政,主持所辖区域的治安防务。所谓“知某州军州事”的“军”即指挥政。“州”乃谓民政。宋代藩府要郡的知府或知州如太原府、定州等处长官多兼一路安抚使、马步军都总管等职,被称为帅守,其他一般州郡往往兼一州兵马都监、钤辖、巡检等。知州兼兵职者,不但管辖范围不同,各州开始兼兵职的时间也多不相同。一般在北部缘边地区,即通常所说的陕西、河东、河北地区,罢正任节度使兼刺史以后,太宗、真宗朝,常令知州兼驻泊兵马都部署(部署在英宗即位后改曰总管),仁宗以后,始由几个大州知州兼一路安抚使。如永兴节度使治所在京兆府,其长官不称知京兆府:而称知永兴军府事(此外镇州长官称知成德军府事、江陵府长官称知荆南军府事皆系特例),太宗端拱时,“知永兴军兼提辖五州兵马公事”,真宗大中祥符三年,知永兴军府又兼带“同管勾驻泊兵马事、兼提点乾、耀、尚、华、坊、丹、同等州巡检捉贼事”。仁宗康定元年,与西夏关系紧张,宋廷遂命夏竦知永兴军兼经略安抚使,缘边招讨使(注:吴廷燮:《北宋经抚年表》卷3。)。次年,知渭州始兼泾原路经略安抚使, 知延州始兼鄜延路经略安抚使,知庆州始兼环庆路经略安抚使。河北地区定州、瀛州、镇州、大名府(天雄军)的知州,太宗、真宗时分兼镇定都部署、高阳关钤辖、真定部署及天雄军部署等等。仁宗庆历八年四月,河北分四路设安抚使,又分别由以上四州府长官兼领在南方地区,真宗时期,在发生水旱灾害的年份,始令大州知州灾伤州军的安抚使。庆历二年在潭州置湖南安抚司,皇祐四年,又命知广州、知桂州分兼广南东、西路经略安抚使。其他大州府多兼一路兵马钤辖或兵马巡检。直到徽宗末年,杭、越、江宁、洪诸州府始兼本路安抚使。无论兼一路钤辖还是一路安抚使,这些州府的长官后来多被称为“帅守”或“帅臣”。北宋时期,帅司路最多时27个,南宋16个。凡兼安抚使帅臣的知州,须对一路众多州军的军防冶安负责,其余知州则与监司或其他兵官共同负责辖区内各种士兵如本州厢军、巡检土军、县尉弓手以及屯驻或就粮于本地的禁军的训练比武事宜,或亲自教阅,或督察所部主兵官教阅。如神宗熙宁五年诏令规定:“诸州军驻泊钤辖、都监、临押与知州军同管驻泊军马;在城钤辖、都监、监押与知州军、通判同管屯驻、就粮,仍与驻泊兵官通管辖差使。其河北、河东、陕西诸路帅府所在州、军,即通判与在城兵官不更不通管。”元丰四年再度申明此制(注:《长编》卷239, 熙宁五年十月茂子;卷311,元丰四年二月乙酉。)。南宋时, 知州依旧对辖区内的士兵负监管、督促教阅之责。高宗绍兴五年,诏令规定:“诸州禁卒,日教射艺,守臣旬案,仍令宪臣躬亲按赏,以备朝廷抽取拍试,士兵射士亦令教习,岁终比较粗精以闻。”(注:《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4,绍兴五年正月庚申。)淳熙元年,把帅司每年春秋两季差将官到诸州教阅士兵修入编敕,作为法令遵行,为此,孝宗说:“诸路拣中禁军、士军、弓手,须常令教阅、责在守臣,如有违戾,当坐其罪。”(注:《宋史全文》卷26,淳熙元年二月茂午朔。)由于知州兼有兵职,所以在缘边地区有外敌入侵时,知州须与兵官协同抵御,若守御不力甚或弃城逃跑则受重责。神宗元丰五年,知太原府王克臣、知延州沈括,皆因御敌失败而被贬降。在内地,知州则要预防和制止内乱。南宋著名文臣洪迈在知赣州和婺州时,因有效地平息郡兵之乱而深受宋孝宗赞扬。光宗绍熙二年,知建宁府陈倚、知衢州孙子直则因所部有“寇盗”,未能及时讨捕被降官。可见,御侮平乱一直是宋代知州知保一方平安的重要职责。
    (二)总领一州民政,负责州内政令的贯彻执行及风俗治理、赈灾救济等。知州是中央政府派在一州的政府代表,起着上情下达的桥梁作用,因此,“宣布诏条,以教化导民善,而以刑罚纠其奸慝”(注:《宋会要辑稿·职官》47之12至13。),成为知州的首要职责。凡朝廷所颁法令条制及赦宥诏令,知州须首先领会其旨意,然后率属官颁布于全境。为了保证政令的有效贯彻,宋政府很重视发挥知州惩恶扬善,以道德劝化民众的“厚风俗”职能,时常下诒责令知州对所辖民众的行为进行劝戒或惩治。在最高统治者的督促下,宋代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在知州的任上,以“布宣德化,训迪人心”,“以厚人伦、美教化为第一义”为己任(注:《名公书判清明集》卷10,第370页,第363页。)。除以道德礼义教化之外,“兴学校”,发展地方教育事业,也是宋代知州教化民众的重要措施之一。北宋立国后,随着统一稳定局面的形成与宋政府从科举考场中取官人数的猛增,社会上向学之士迅速增加,仁宗初年,许多文臣如范仲淹等,在知州任上开始自发地兴办州学,庆历新政将这种兴学举措推而广之,北宋中期以后,知州“莅官所至,必务兴学校”已成风尚。(注:《宋史》卷321,《陈襄传》。)
    减灾赈灾以防止和减少民众流离失所,推行老弱病残养育制度以消除社会不安定因素,也是知州担负的民政职责的重要内容。我国自古以农业立国,水旱等自然灾害对社会的影响很大,宋朝又是外患频繁的朝代,战火灾害也相当严重。因此,丰年救济粮的筹备,受灾以后租税的清查蠲减,饥民的赈济等救荒任务相当繁重。这一任务在州级政府由知州亲身负责。宋太祖立国之初,已反复下诏责令各州长吏及时检视民田受水旱灾害的实情,以蠲租减税。此后,各代君主也颇为重视灾荒赈济,知州以救济灾民而闻名者代有人出。如仁宗初年,崔立知兖州,庆历末年,富弼知青州,神宗时,赵抃知越州、苏轼知密州,皆因救济饥民而立显功。凡不能及时查清灾情并进行赈济者,则往往受到惩罚。南宋孝宗淳熙十一年,水灾过后,因“赈恤迟缓”,知温州王之望、知台州陈岩肖皆受处分(注:《宋史全文》卷27,淳熙十一年二月。)。此外,北宋后期,在知州、知县的考核条例中,“赈恤贫困,不致流移,虽有流移而能招诱复业”作为“抚养之最”,成为考课三最之一(注:《宋会要辑稿·职官》59之11。)。南宋时,这一“抚养之最”又改为“养葬之最”,在能“招诱复业”后增加了“城野遗骸,无不掩葬”(注:《庆元条法事类》卷5,《考课·考课格》。)。因此, 北宋末年至南宋,为养育遗弃婴儿而设立的慈幼局,为救治贫病无依之人而设立的安济坊,为安顿死后无人掩理的尸体而创建的漏泽园等等,均由知州负责筹建。宋代不少知州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在赈荒济贫方面做出了比政府规定的更有效的努力,为维护封建国家在地方的正常统治起了重要作用。
    (三)“劝农桑”,“理财赋”,“实户口”,统领一州财赋事务。宋朝立国以后,为消除地方割据赖以产生的基础,“制其钱谷”、“收其精兵”成为巩固中央集权的重要举措。除太祖朝为北方沿边地区的节镇长官保留了较大的财赋支用权外,在转运使、通判、监当官等创设以后,知州对本州财赋的管辖和支出权大为削弱。但是,知州负责一州社会生产的发展,保证正常税赋上供的职能没有削弱,无论北宋还是南宋,“农桑垦殖,野无旷土,水利兴修,民赖其用”与“催科不扰,税赋无陷失”及户口的增加等(注:《宋会要辑稿·职官》59之11。),都是考核知州政绩的主要内容。宋太祖立国之初,即后反复诏令诸州长官劝课农桑。太宗至道二年,曾设置劝农使,真宗景德三年,又规定:“自今少卿监、剌史、閤门使以上知州者,并兼管内劝农使”,其余知州、通判等,皆兼劝农事(注:《长编》卷 62,景德三年二月丙子。 )。南宋初年,知州劝农之事徒为具文,绍兴十五年,宋高宗再度责令知州与县令,“每岁之春,常修举劝农职事”(注:《宋会要辑稿·食货》1之38。)。孝宗朝,常常在外任知州朝辞时以“劝课农桑”戒谕之。此后,发布《劝农文》成为面宋诸多知州上任以后必行之举。这在朱熹、真德秀、黄震等众多文人的文集中皆有收录。
    发展农业生产,兴修水利是基础,因此,宋代任知州者多致力于修建水利工程。如宋仁宗嘉祐年间至神宗时,赵尚宽、高赋先后出任地知唐州,皆以带领民众修治水利,“下溉民田数万顷”,使荒田得以开垦,贫瘠之地变为沃壤,民户增加而受到朝廷多次褒将(注:《宋会要辑稿·食货》61之96。)。另如范仲淹知苏州时组织治理太湖、苏轼、蒋堂、郑戬等人知杭州时治理西湖水系等,皆被史书传宋颂。宋室南迁后,江南地区“水田之利,富于中原,故水利大兴”(注:《宋史》卷173, 《食货上》。)。宋孝宗多次诏令监与守令兴水利以尽地利,光宗绍熙二年又规定:“守令凡到任,半年之后,具所部有无水源湮合行开修去处,次第申闻。满任之日,亦具已兴修过水利画图缴进,择其劳效著明、功垂久利者,特与推赏。”(注:《宋会要辑稿·食货》。)此外,知州还与通判一起,对保证二税的收纳上供、有效管理州级户籍版帐,保证战时军需钱物的征收与转输等负直接责任。南宋时,罢任知州离任前,必须将所在州现管钱物及收支账目向新任知州移交,移交的帐目须分类注明各项收入和支用去向、支用原因等,以备考核。
    (四)“平狱讼”,雪冤狱,主持州级司法政务。宋代知州的考核条例中,“狱讼无冤”一直是“治事之最”的主要内容。宋制,徒以上案件由是县官初审后均须上报州政府审决。在州级司法行政中,实行鞫(审)谳(判)分司制度,录事参军、司理参军、司法参军、司户参军、推官、判官及通判等皆参与审判活动,而知州则在诸司神理之后执行终审和裁决,凡事实明白能依法断遣者,则判决之;凡事实明白难以断决者,上报监司裁决;凡事实尚有未明,则退回本县,令县官再度推勘,限期上报。这种徒以上罪罚必由知州亲自监决的制度自太宗至道元年确定后,基本上沿用至宋末,只有武臣任知州及帅守,可以委通判审决。(注:王栐:《燕翼诒谋录》卷3。)神宗朝以后, 知州判决的案件多数需由监司进行复审才能结案,知州的终审权有所削弱。虽然宋代知州在司法实践中也有用刑残酷、诬执平民者,但更多的官员在知州的位置上以平反冤案或审决长期积压的疑难案件而闻名于世。如真宗时韩亿知洋州,即审决了一起曾经提点刑狱、转运使等官员之手,长期未获判决的当地豪强李甲诬称自己亲侄是外姓人并改嫁其嫂,以吞并全部家财的诉讼案。南宋一些著名大臣任知州时审理狱案的判状,被编入了《名公书判清明集》,以广流传。
    (五)对一州属官有监察保举职责。论者在涉及宋代地方监察制度时,往往只注重监司对州县官、州级副长官通判对知州的监察,把通判当成州级主要按察官,而忽略了知州按察州县属官及监司的职能。宋代条令明确规定:凡“称监司者,谓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称按察官者,谓诸司通判以上之官(发运、转运判官同)及知州、通判各于本部职事相统摄者”(注:《庆元条法事类》卷7, 《监司知通按举·名例敕》)。监司、通判对知州有监察权,同时,知州对本路监司、通判及州县属官也有按察权。如景德三年十月,在知杭州薛映的揭发下,两渐转运使姚铉因“在任鬻银多取直”等罪被削籍贬为连州文学。淳熙十六年六月,扬州通判元伯泾被知州郑兴裔弹劾有私自收支官物,“辄置私历、侵欺盗用人己”等罪,经司法部门审核,被销毁所有官告文书、除名罢官,“永不收叙”(注:《宋会要辑稿·职官》64之20至21;72之52。)。除依法按察不法官吏、弹击昏庸失职之辈、对移调换难以胜任的属县知县等外,知州还须“察郡吏德义才能而保任之”,即将下属官员的才能和贡献反映到朝廷以备奖拔。如宋代幕职州县官,必须有监司、知州等五人以上同时保荐,才能升改京朝官。
    由上可知,宋代知州是一州军政、行政、财政、司法等各方面的最高首领,那么,它在宋代政治生活中到底起到了什么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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