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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治通鉴》记事的时间失误略析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吴玉贵 参加讨论

《通鉴》记事方式以年、月、日为序,“无日者附于其月之下,称‘是月’;无月者附于其年之下,称‘是年’;无年可附者,附于其事之首尾。有无事可附者,则约其事之早晚,附于一年之下”①。应该说这是一套很严密而科学的编纂原则。但是《通鉴》取材广泛,卷帙浩繁,在编撰过程中难免出现失误,再加上传钞刻写过程中发生的讹误,就使《通鉴》在记事时间上出现了相当数量的错误。对这类失误进行比较全面的考订和比较系统的归纳研究,不仅有益于《通鉴》的整理工作,而且对于古代编年类史书的整理与研究也不无裨益。
    中华书局标点本《通鉴》集宋、元、明诸刻本之长,并且收入了胡三省、章钰、张敦仁、张瑛、严衍等人的研究校勘成果,为我们进一步研究提供了极大的便利。我们主要根据陈垣《二十史朔闰表》,并参照《资治通鉴目录》,专就《通鉴》“汉纪”至“后周纪”部分中涉及的记事时间逐一进行了推算,并参照有关各代的正史及《册府元龟》等史书中对同一事件的记载,共检出《通鉴》记事时间失误及前人校勘错误共九百条左右②。并在此基础上对于《通鉴》记事时间错误的类型及致误原因进行了初步研究,以求教于专家学者。
    一、正文错误举例
    《通鉴》正文记载中有关记事时间方面的错误大致可分为六类。
    1、误讹。《通鉴》卷一二○《宋纪》文帝元嘉二年(公元425年):“三月丙寅,魏主尊保母窦氏为保太后。……丁巳,魏以长孙嵩为太尉,长孙翰为司徒,奚斤为司空”。按,本年即魏始光二年。三月丙辰朔,丙寅十一日,丁巳初二日,丙寅不得在前。《魏书·世祖纪》始光二年“三月丙辰,尊保母窦氏曰保太后。丁巳,以北平王长孙嵩为太尉,平阳王长孙翰为司徒,宜城王奚斤为司空”。丙辰为三月初一,与丁巳二日日次正合,《通鉴》“丙寅”显为“丙辰”之讹。
    2、误衍。《通鉴》卷一六八《陈纪》文帝天嘉三年(公元562年):“(正月)辛亥,上祀南郊,以胡公配天;二月,辛酉,祀北郊。”按,本年正月壬寅朔,辛亥为正月初十;二月辛未朔,无辛酉。《陈书·世祖纪》:“三年春正月庚戌,设帷宫于南郊,币告胡公以配天。辛亥,舆驾亲祠南郊。……辛酉,舆驾亲祠北郊。”“辛酉”前无“二月”。庚戌正月初九,辛亥初十,辛酉正月二十日。当以《陈书》为是,《通鉴》“二月”为衍文。
    3、误夺。《通鉴》卷七三《魏纪》明帝景初元年(公元237年):“(九月)庚辰,赐(毛)后死,然犹加諡曰悼。癸丑,葬愍陵。迁其弟曾为散骑常侍。冬十月,帝用高堂隆之议,营洛阳南委粟山为圜丘。”按,本年九月乙丑朔,庚辰十六日,无癸丑。《三国志·魏书·明帝纪》景初元年九月“庚辰,皇后毛氏卒。冬十月丁未,月犯熒惑。癸丑,葬后于愍陵,乙卯,营洛阳南委粟山为圜丘。”本年十月乙未朔,丁未十三日,癸丑十九,乙卯二十一日。《通鉴》“癸丑”上误夺“冬十月”,下文之“冬十月”应移至“癸丑”前。
    4、失次。《通鉴》卷一二五《宋纪》文帝元嘉二十五年(公元448年):“六月丙寅,荆州刺史南谯王义宣进位司空。辛酉,魏主如广德宫。”按,本年即魏太平真君九年。六月辛丑朔,丙寅二十六日,辛酉二十一日。辛酉不得在前。《宋书·文帝纪》元嘉二十五年六月“丙寅,车骑将军、荆州刺史南谯王义宣进位司空。”《魏书·世祖纪》太平真君九年“六月辛酉,行幸广德宫。”二书所载日期与《通鉴》完全相同,惟《通鉴》编撰日序前后失次。
    5、窜乱。《通鉴》卷九八《晋纪》穆帝永和六年(公元350年):“春正月,赵大将军欲去石氏之迹……闰月……己丑,以扬州刺史殷浩为中军将军……二月,燕王儁使慕容霸将兵二万自东道出徒河……”。此将闰月系于正月之后。据《朔闰表》及《资治通鉴目录》卷一○,本年闰二月。“闰月”下《考异》亦云:“《帝纪》后云闰月;《三十国》、《晋春秋》皆云闰正月,按《长历》,闰二月。《帝纪》闰月有丁丑、己丑。按是岁正月癸酉朔,若闰正月,即无丁丑、己丑,今以《长历》为据。”根据《考异》的辨证,《通鉴》正文当作闰二月。但在《通鉴》记事中实际上却将闰月事放在了正月之后,显系窜乱。《晋书·穆帝纪》本年正月后迳接闰月,闰月后紧接三月,不出二月。《晋书》“闰月”当作“闰二月”。闰二月壬申朔,丁丑六日,己丑十八日,《通鉴》盖沿《晋书》而误。
    6、违例。依《通鉴》编年体例,如闰月事紧接上月,则只书“闰月”, 不重出月次;如果闰月事与上文相距一个月以上,则照例写明月次,作“闰某月”,以免造成误解。但正文中却在当书“闰某月”时,漏书了月次。如《通鉴》卷九三《晋纪》明帝太宁三年(公元325年):“秋七月辛未, 以尚书令郗鉴为车骑将军……闰月,以尚书左仆射荀松为光禄大夫、录尚书事,尚书邓攸为左仆射。”据《朔闰表》及《资治通鉴目录》卷五,本年闰八月,《通鉴》“闰月”上接“秋七月”,不出八月,则“闰月”当应书明月次,作“闰八月”。《晋书·明帝纪》本条亦作“闰月”,但《晋书》之闰月前有八月事,作“闰月”是;而《通鉴》不出八月,则不应迳书“闰月”。
    二、失误原因探讨
    作为编年体史书的代表作,《通鉴》在记事时间方面的错误有一定的代表性,对这类错误进行归纳研究,发现其规律,将有助于我们对于《通鉴》及同类古籍的整理和研究工作,同时对于提高古籍校勘的科学性,尽可能地减少古籍校勘工作的失误,也具有一定的普遍意义。我认为这类失误的原因可归纳为八类。
    1、因字形相近而误。《通鉴》采用了我国古代通用的干支记日法, 很容易因为字形近似而产生讹误。如《通鉴》卷二七《汉纪》宣帝甘露三年(公元前51年):“三月己巳,建安成侯黄霸薨。五月甲午,于定国为丞相,封西平侯。”按,本年三月甲申朔,月内无己巳,且己巳在甲申后四十六日。《汉书》卷一九下《百官公卿表》甘露三年“三月己丑,丞相霸薨。五月甲午,御史大夫于定国为丞相。”(《汉书·宣帝纪》同)《通鉴》盖因“丑”、“巳”字形相近而误将“己丑”误作“己巳”。又,《通鉴》卷三一《汉纪》成帝鸿嘉元年(公元前20年):“六月乙巳,封(王)音为安阳侯。”按,本年六月癸丑朔,无乙巳。《汉书》卷一八《外戚恩泽侯表》“安阳敬侯王音”鸿嘉元年“六月己巳封,五年薨。”己巳为六月十七日,当以《汉书》为是,《通鉴》之“乙巳”为“己巳”之误,“乙”、“己”形近,故而致讹。
    2、因误信旧史而误。《通鉴》主要取材于旧史,在记事时间的错误中,有些往往是因为误信旧史,延袭了旧史记载中的错误。例如,《通鉴》卷三九《汉纪》淮阳王更始元年(公元23年):“春正月甲子朔,汉兵与下江兵共攻甄阜、梁丘赐,斩之,杀士卒二万余人。”按,此云正月甲子朔,但下文又说“二月辛巳朔”,甲子下距辛巳仅有十八天,正月朔甲子,则二月不得朔辛巳,反之亦然。《朔闰表》及《通鉴目录》卷五本年正月均作壬子朔,壬子距辛巳正为三十日。《通鉴》显误。《后汉书·光武帝纪》本条亦作“更始元年正月甲子朔”,标点本“校勘记”说:“张熷《读史举正》及黄山《后汉书校补》并据下文‘二月辛巳’,则正月甲子非朔,今按:是年正月壬子朔,此或衍‘朔’字,或‘甲子’为‘壬子’之讹。”《通鉴》当系承《后汉书》而误。又,《通鉴》卷四○《汉纪》光武帝建武元年(公元25年):“十一月甲午,上幸怀。梁王永称帝于睢阳。十二月丙戌,上还洛阳。”按,本年十一月乙丑朔,甲午三十日,十二月乙未朔,无丙戌;丙戌尚在甲午前九天,此必有误。查《后汉书·光武帝纪》亦载,建武元年“十一月甲午,幸怀。刘永自称天子。十二月丙戌,至自怀。”《通鉴》之“十二月丙戌”当系从《后汉书》而误。
    3、因取舍不当而误。对于同一历史事件发生的时间, 旧史中往往存在几种不同的记载,而《通鉴》有时则失于考订,恰恰采取了其中错误的记载,而舍弃了正确的记载。例如,《通鉴》卷一五《汉纪》文帝后四年(公元前160年):“夏四月丙寅晦,日有食之。”本条下“胡注”云:“月末为晦。《天文书》,晦则日用相沓,月在日后,则光体伏矣。”但是本年四月丁亥朔,丙寅在丁亥后四十天,对此,“胡注”未置一词。关于这次日食。《汉书》中有两种不同的记载。《汉书·文帝纪》:“(后)四年夏四月丙寅晦,日有食之。”此即《通鉴》之所本。《汉书》二七下之下《五行志》亦云:“后四年四月丙辰晦,日有食之,在东井十三度。”丙辰为四月三十日,本年五月丁巳朔,丙辰适在四月之末。显然应从《五行志》作“丙辰”,《文帝纪》之“丙寅”为“丙辰”之误,《通鉴》从《文帝纪》,亦误。又,《通鉴》卷三五《汉纪》哀帝元寿二年(公元前1年):“夏四月壬辰晦, 日有食之。”按,《汉书·哀帝纪》也记载本年“夏四月壬辰晦,日有食之。”与《通鉴》同。但是《汉书》卷二七下之下《五行志》却记载,哀帝元寿“二年三月壬辰晦,日有食之。”《通鉴目录》卷四“元寿二年”栏下亦云:“《本志》三(月)壬辰晦,食。”本年四月癸巳朔,月内无壬辰;三月甲子朔,壬辰为三月二十九日,正在月末,与《五行志》合,《哀帝纪》之“夏四月”当为“三月”之误。《通鉴》舍《五行志》,从《哀帝纪》,误。
    4、因误改旧史而误。对于旧史中记事时间干支不合者,《通鉴》也间有改正,但有时因为一时失检,反而错上加错,造成了更多的混乱。例如,《通鉴》卷四九《汉纪》安帝元初元年(公元114年):“二月,乙卯,日南地坼,长百余里。 三月癸亥,日有食之。”本条“日食”下《考异》云:“《帝纪》,‘二月己卯,日南地坼。三月癸酉,日食。’《本志》及《袁纪》皆云:‘三月己卯,日南地坼。’按《长历》,是年二月壬辰朔,无己卯;三月壬戌朔,癸酉十二日,不应日食。二月当是乙卯,三月当是癸亥。”是《通鉴》因为《后汉书·安帝纪》所载干支与月份不合,遂将“己卯”改作“乙卯”(二月二十四日),“癸酉”改作“癸亥”(三月初二)。标点本《后汉书·孝安帝纪》“日南地坼”条下“校勘记”云:“按:《校补》引洪亮吉说,谓日南地坼《五行志》作‘三月己卯’,逆推至此年正月甲子,则己卯定在三月己卯,当以《五行志》为是,惟己卯后同月不得有癸酉日,且一岁不容有两日食。细校《五行志》,乃知此系永初元年三月事,《范史》复载耳。”今按,《后汉书·五行志》载:“安帝永初元年三月二日癸酉,日有蚀之。在胃二度。……”“元初元年十月戊子朔,日有食之,在尾十度。”永初元年之日食与元初元年的日食前后相接,稍有不慎,即易混淆。盖范晔误以“三月己卯”为“二月己卯”,同时又将永初元年三月癸酉的日食误系于元初元年之下,遂使干支混乱不符。《通鉴》作者不明其中原委,改“己卯”为“乙卯”,“癸酉”为“癸亥”,虽然表面上使干支与月份相符了,但却误上加误,使问题越加混乱。当以洪亮吉说为准,《通鉴》之“二月乙卯”应作“三月己卯”,“三月癸亥日食”属复文,当删。
    又,《通鉴》卷一四○《齐纪》明帝建武二年(公元495年):“十一月丁卯,诏罢世宗东田,毁兴光楼。己卯,纳太子妃褚氏,大赦。”按,《南齐书·明帝纪》记载罢世宗东田,事在建武二年“冬十月丁卯”,纳太子妃,事在同月之“乙卯”,与《通鉴》不同。惟本年十月丙申朔,乙卯为二十日,十月无丁卯。而《通鉴》所载日次则与月份相合(十一月丙寅朔,丁卯二日,己卯十四日)。《南史·齐本纪》也将此事系于十月之下,其中“丁卯”《南史》正作“癸卯”,癸卯为十月八日,与下文十月乙卯日次正合。《南齐书》之“丁卯”当为“癸卯”之讹,其事应在十月无疑。标点本《南齐书》本条之“校勘记”谓,《通鉴》因十月无丁卯,故将罢东田系于“十一月”,而后又因十一月无乙卯,再将“乙卯”改作“己卯”,此说甚是③。实则事在十月,“丁卯”应作“癸卯”,“己卯”不误,《通鉴》所改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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