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误改失次。《通鉴》卷一七四《陈纪》宣帝太建十二年(公元580年):“十二月庚辰,河东康简王叔献卒。癸亥,周诏诸改姓者,宜悉复旧。”《通鉴》下文本年十二月下还有甲子、辛未、壬申诸日。按,是年即相当于周大象二年。十二月壬子朔,庚辰为十二月二十九日,癸亥十二日,甲子十三日,辛未二十日,壬申二十一日。庚辰不得在癸亥、甲子、辛未、壬申诸日之前。《胡注》在“癸亥”下注云:“上书十二月庚辰,此书癸亥,自庚辰至癸亥四十四日,‘庚辰’必误。按《长历》,周、陈十二月皆壬子朔,恐是‘丙辰’。”胡三省因《通鉴》日次不合,认为“庚辰”应是“丙辰”之误。丙辰为十二月五日,日次合。但是,《陈书·宣帝纪》载,太建十二年“十二月庚辰,宣毅将军、南徐州刺史河东王叔献薨。”《南史·陈本纪》亦作“十二月庚辰”,二书所载均与《通鉴》同。《周书·静帝纪》亦载,大象二年十二月“癸亥,诏曰:‘……诸改姓者,宜悉复旧。”以下甲子、辛未、壬申诸日事亦与《通鉴》相同。显然,庚辰为陈事,癸亥以下诸日为周事,《通鉴》在编次二朝史事时,误将庚辰置于癸亥、甲子诸日之前,此系日序失次,“庚辰”本身不误。胡三省以《通鉴》所载为序,从而认为庚辰至癸亥四十四日,“庚辰必误”。此说非是。实则庚辰应在十二月所载诸日之后,癸亥与庚辰相隔十八天。 6、误改夺文。《通鉴》卷二八一《后晋纪》高祖天福三年(公元938年):“(十一月)癸亥,敕听公私自铸铜钱,无得杂以铅钱,每十钱重一两,以‘天福元宝’为文,仍令盐铁颁下模范。惟禁私作铜器。立左金吾卫上将军重贵为郑王,充开封尹。癸亥[章:十二行本作“庚辰”;乙十一行本同;孔本作“庚戌”;张校同孔本。],敕先许公私铸钱,虑铜难得,听轻重从便,但勿令缺漏。辛丑[张:“丑”作“未”],吴让皇卒。唐主废朝二十七日,追諡曰睿皇帝。”按,天福三年十一月甲辰朔,癸亥为十一月二十日,月内无辛丑;且正文之前后二“癸亥”重出。据癸亥下所载内容,先下敕允许公私自铸铜钱,且规定每十钱重一两,后又因为考虑到铜难以得到,所以再次下敕,对第一次敕令中每钱重十两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听轻重从便”。很明显,两道诏令不可能发布于同一日,二“癸亥”必有一误。据《旧五代史·高祖纪》记载,天福三年十一月“癸亥,割{K1D708.JPG}州{K1D708.JPG}阳县隶澶州。诏许天下私铸钱,以‘天福元宝’为文。……十二月甲戌朔,……丙子,以前泾州彰义军节度使李德珫为晋州建雄军节度使,加同平章事。以皇太子右金吾卫上将军重贵为检校太傅、开封尹,封郑王,加食邑三千户。”《新五代史·晋纪》亦系重贵封郑王事于同年“十二月丙子”。本年十二月甲戌朔,丙子为十二月三日。《通鉴》本年末为十一月,不出十二月,“立重贵为郑王”条上当误夺“十二月丙子”。又,十二月无癸亥、庚戌,庚辰为十二月七日,《通鉴》之后“癸亥”,疑系因上文“十一月癸亥,敕听公私自铸铜钱”条之“癸亥”而误复上文;孔本之“庚戌”恐是“庚辰”之讹。应以十二行本之“庚辰”为是(11)。下文之“辛丑”为十二月二十八日,《考异》所引《十国纪年》亦作“辛丑”(12),可证《通鉴》“辛丑”不误。庚辰、辛丑日次相合。张敦仁盖因不察《通鉴》上文误夺“十二月”,以十一月无辛丑故,改“辛丑”为“辛未”,非是。 7、改正留误。《通鉴》卷一七一《陈纪》宣帝太建六年(公元574年):“(八月)癸丑,齐主如晋阳。甲辰[寅],齐以高劢为尚书右仆射。”按,本年即北齐武平五年,八月己丑朔,癸丑为八月二十五日,甲辰十六日,甲辰不应置于癸丑后。“校勘记”盖因此而改“甲辰”为“甲寅”(八月二十六日),以使日次相合。但是,据《北齐书·后主纪》载,武平五年“秋八月癸卯,行幸晋阳。甲辰,以高劢为尚书右仆射。”《北史·齐本纪》亦将二事系于八月之癸卯、甲辰日。癸卯为八月二十五日,甲辰二十六日,日次正合。《通鉴》之“癸丑”应为“癸卯”之讹,“甲辰”不误,“校勘记”以“癸丑”为是,改“甲辰”为“甲寅”,误。 又,《通鉴》卷一七七《隋纪》文帝开皇九年(公元589年):“夏四月辛亥,帝幸骊山,亲劳旋师。乙巳(“巳”似应作“卯”),诸军凯入,献俘于太庙。”按,开皇九年四月甲午朔,乙巳为四月十二日,辛亥十八日,乙巳不得在辛亥后。“校勘记”殆因其日次不合,故云“乙巳”似应作“乙卯”(四月二十二日)。然而据《隋书·高祖纪》记载,开皇九年“夏四月己亥,幸骊山,亲劳旋师。乙巳,三军凯入,献俘于太庙。”《北史·隋本纪》亦作己亥、乙巳。己亥为四月六日,与乙巳(十二日)日次相合。当从《隋书》,《通鉴》之“辛亥”为“己亥”之讹,“乙巳”不误。“校勘记”误。 通过以上对于《通鉴》记事时间记载错误的举例讨论,我们可以看出,编年体史书中的记事时间错误存在各种不同的类型,错误原因也多种多样。日次相合者,日干不一定必对;日次不合者,日干也不一定必错。我们即不能轻易盲从,也不可随意否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参照其他的记载进行分析,才有可能得出比较正确的结论。前人校勘工作中出现的失误,在很大程度上正是由于对编年体史书记事时间错误的各种类型以及错误原因缺乏比较全面、透彻的了解而导致的。对《通鉴》记事的时间错误加以整理研究,不仅可以订正《通鉴》的失误,而且也有助于提高我们对编年体史书的认识,尽可能地避免整理、利用历史资料的盲目性。 注释: ①《传家集》卷六三《答范梦得》。 ②暂拟名《资治通鉴疑年录》,未刊。 ③参见《南齐书·明帝纪》“校勘记”第八、九条,中华书局,一九七四年。 ④参见《通鉴》卷六九魏文帝黄初二年,司马光论汉中王即皇帝位。 ⑤《通鉴》附司马光《进书表》。 ⑥《考异》引《宋略》作“二月癸巳朔。”《宋书》“校勘记”说:“《考异》引《宋略》作正月癸巳朔。”疑系疏误。 ⑦标点本之“张”,即表示张敦仁《资治通鉴刊本识误》。 ⑧标点本之“严”,即表示严衍《资治通鉴补》。 ⑨标点本《旧唐书·敬宗纪》本条仍作“己亥”,失校。 ⑩《通鉴》卷首附章钰《胡刻通鉴正文校宋记述略》。 (11)惟《旧五代史·晋书·高祖纪》天福三年十二月戊寅下云:“是日,诏:‘宜令天下无问公私,应有铜欲铸钱者,一任取便酌量轻重铸造’。”戊寅为十二月五日,与《通鉴》十二行本之“庚辰”(七日)相差两日。此姑存疑。 (12)《通鉴》卷二八一,高祖天福三年十二月(正文误夺)辛丑下附《考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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