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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世界的商文明(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原文物》 张光直 陈星灿 参加讨论

二、商在进化谱系中的位置
    从社会进化的观点出发,古代中国文明的形成经历了下面几个重要的阶段:
    1、村落社会(Village societies)阶段:仰韶文化和青莲岗文化。单个的村落是当时政治和经济生活的基本社会单位。
    2、村群社会(Intervillage Affregates)阶段:在这个时期,村落之间建立起政治、经济和军事上的联络。在考古资料中我们发现了如下的一些现象:社会内部的贫富分化已经开始;社会内部和(或)外部的暴力冲突已经出现;手工业(比如制陶)和为部落首领服务的专业巫师也已出现。在这种情况下,村落之间大概已经形成比较固定的联盟,有了专职的统治者。属于该阶段的考古文化有陕西、河南和山东的龙山文化;东海岸的大汶口文化也可划入这个阶段,但是内陆的庙底沟二期文化的归属则尚不清楚。
    3、国家社会(State Societies)阶段:即中国古代史上的三代--考古学上的二里头文化和同时期的其他文化;商文明;周文明。在此时期,聚落和聚落之间形成复杂而又固定的网络系统(有多重的统治关系)。统治者的地位往往成为个别宗族的禁脔,辅之以一个比较永久性的行政运作机构,包括对内对外使用武力镇压的机构。
    最早的属于这个阶段的考古学文化是河南西北部的二里头文化。和夏同时代的许多国家中,商无疑是最重要的一个,我相信它最开始的一段,将会在河南东部、山东西部和安徽西北部一带发现。商代中期以来的商文化遗址,遍布华中和华北地区。居住在这些地区的人民,明显分属于不同的国家,而商王国显然是其中最强大的。我们不清楚“统治”一词在表述商“代”的商和其他有所属关系的国家时的确切含义,但是统治无疑意味着政治和礼仪上的至上地位。同时,还可能有一个向商王定期贡奉之类的网络系统,但是它在真正经济上(除了礼仪和象征)的意义究竟有多大,我们仍不清楚。武王伐纣之后,商的统治地位为周所取代。周之后,诸国争雄的局面结束,取而代之的是更高一级的国家社会--中央集权的秦汉帝国。
    就以上中国古代社会的演进程序看来,中国考古学可为社会进化的比较研究者,提供一些重要的新材料,甚至可以做出自己的贡献。最近十数年来,美国人类学家对社会进化理论的兴趣明显增加,许多考古学家尝试着把这些理论运用到世界各地的考古材料中,他们的关注焦点主要是国家起源的问题。在这些讨论中,很少人使用中国的材料,因为除了马克思主义的模式之外,中国的古史材料还很少用一般比较的人类学的观点处理过。我们不妨看看现在讨论的三代的考古材料,怎样和社会进化理论和国家起源的问题联系起来。
    当代美国考古学界最流行的社会进化理论,是塞维斯(Elman Service)的四阶段论,即游团(Band)、部落(Tribe)、酋邦(Chiefdom)和国(State)的进化理论。依照塞氏的理论并根据中国普遍接受的马克思主义的分期法,可把中国的考古材料纳入下表:
    中国的考古学文化及其社会进化阶段
    尽管中国的考古序列仍有一些重要的缺环,但是至少在我看来,和塞维斯的概念还是合拍的。不过三代究竟是划归酋邦还是划入国家,仍是个问题。酋邦和国家在理论上的区分很清楚,但在两者的接触地带,只存在某一些标识的数量多少问题,实际上往往难以区分。依据桑德斯(Sanders)和普莱斯(Price)的研究,酋邦的主要特征是其政治分级和亲属制度的结合,而国家的主要标志是具有合法的武力。这个区分,傅兰纳里(Flannery)做了进一步的更清楚的说明:
    “国家是一种非常强大,通常是高度中央集权的政府,具有一个职业化的统治阶段,大致上与较为简单的各种社会之特征的亲属纽带分离开来。它是高度分层,与在内部极端分化的,其居住形态常常基于职业分工而非血缘或姻缘关系。国家企图维持武力的独占,并以真正的法律为特征;几乎任何罪行都可以认为是叛违国家的罪行,其处罚依典章化的程序由国家执行,而不再象较简单的社会中那样是被侵犯者和他的亲属的责任。国民个人必须放弃用武,但国家则可以打仗,还可以抽兵、征税、索贡品(14)。”
    依照这种看法,国家的必要条件有两个:在国家组织上血缘关系由地缘关系代替,拥有合法的武力。拿这两上标准衡量商文明,我们发现后者适用,前者不适用。那么,商代是否已经达到国家社会的水平?桑德斯在讨论中美由酋邦向国家的过渡时,曾用建筑规模作为考古学上区分两者的标准:酋邦的首领能够使用强迫劳动力为其建造庙宇和坟墓,但是只有国家元首才可以强迫劳动力为其建筑居住用的宫殿(15)。这里的问题是,宫殿的规模怎样定义。商代的宫殿、庙宇和坟墓都有很大的规模,但就建筑的规模和永久性看来,商代的宫殿远没有秦汉以后的宫殿气魄。如此说来,商代是酋邦而非国家社会吗?这样的结论未免有点荒廖。因为无论从合法武力、分级统治或是阶级分层来说,商代社会显然合乎国家的定义。换言之,商代的考古资料使酋邦和国家的区分产生了定义上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有两个。一是把商代社会视为异于常规的变态或例外,就像弗里德曼(Friedman)那样,把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分配政权的古代国家称为“亚细亚式的国家”(Asiatic state)(16)。第二种方法,是在给国家下一般性的定义的时候,把古代中国的材料考虑在内,也即重新估价血缘和地缘关系的相对重要性。三代考古在社会进化一般理论上的重要性,当然只有在后一种情况下才能显示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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