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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代荐举(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历史研究》 宁欣 参加讨论

四是差遣使职荐举。唐朝前期由中央差遣的使职,多为临时性,事毕即罢。使主可奏荐判官,并负有“搜访遗滞”、“黜陟幽明”、“贬黜举奏”等考察地方官吏及举荐人才的职责与义务。唐后期,财政使自成体系,观察、节度使渐成为地方军政长吏。虽然都属使职差遣,中央的倚重角度已有所不同。对财政使,唐宪宗置两税使诏曰:“今度支盐铁,泉货是司,各有分巡,置于都会。爰命帖职,周视四方,简而易从,庶协权便。政有所弊,事有所宜,皆得举闻,副我忧寄”(16)。充分表明了中央对之寄予的厚望。对地方藩府,中央的荐官诏比较具体,侧重于举荐本道人才及属吏人选。由于观察、节度等使的地方化,原属地方州郡长吏的举荐权(或义务)就合而为一了。史载“至德初,……肃宗即位,急于军务,诸道廉使,随才擢用”(17),使府的举荐正是在这一非常时期,逐渐由义务向权力转化。史籍中出现的“论荐”、“用荐”等词,显露了这种转化的痕迹。
    五是冬荐制的形成。每年冬季,具有一定品级的中、高级官吏、常参官、京畿县官按有关规定向中央举荐官吏,被荐者赴京,由有关部进行审查、考核,确定等第,定夺迁转、除授。《唐会要》卷八二《冬荐》载:“贞元(原文为“观”,据《通典》改)五年六月十一日敕:准贞元四年正月一日制,春秋举荐官。中书门下奏:常参官八品以上、外官五品以上正员及额内得替,并停荐。其使下郎官御史丁忧,废省官在外者,望委诸道观察使及州府长史;其在京城,委中书门下、尚书省、御史台、常参清官并诸使三品以上、左右庶子、詹事、少卿、监、司业、少尹、喻德、国子博士、长安万年县令、著作郎、中允、中舍、秘书、太常丞、赞善、洗马等,每年一度(按:即冬季)闻。”贞元八年,为了限制被荐人数,规定中书、门下两省,御史台五品以上、尚书省四品以上、诸司三品以上有冬荐权的官吏,所荐不得超过两人,余官不得过一人。九年又规定凡冬荐官须经考试,定为三等。十一年又进一步规定,冬荐官凡考试列为下等者罢退,“任待他年重荐”(18)或降格参加吏部铨选。地方使府幕职带检校、试官在五品以上者,不在铨选范围内,也归入冬荐(19)。此后,又有一系列诏敕对荐主、被荐者的资格、范围进行重申或补充规定。冬荐制是为适应使职差遣还未与正式官僚系统并轨、藩府辟署制盛行而独具特色的创制。既是中央对现有旧制、新制交错相紊局面的务实性的选举措施,也反映了荐举由义务转化为权力后,中央抑制和限制荐举权被滥用之努力。
    泛荐与诏荐。泛荐,即不受品级、职务、范围、地区、时间的限制,所有官吏都有向中央(包括皇帝)和上级部门举荐人才的义务。实际上,只有具有一定品级和地位的官吏的举荐,才有实际意义。诏荐,是由皇帝亲自(口头或书面)令臣下推荐某些急需的官职人选。诏荐与制举从形式上看,都是君主限定范围(或科目)由官吏推举,再由君主亲自挑选(或策试),但如细分一下还是有明显区别的。制举所求人才一般比较抽象,且偏重于文词与德行修养,如志烈秋霜科、文艺优长科、直言极谏贤良方正科、严薮幽素科、博学通艺科、乐道安贫科,即便是稍为具体的,如沉迹下僚科、智谋将帅科等,也仍较为概括;被举者虽不限身份,但需有一定地位的举主,与其他形式的科举一样,“举”为辅助环节,考试乃为中心环节。诏荐则不然,直接以选擢急需的吏才为目的。如则天圣历初,“令宰相各举尚书郎一人,(狄)仁杰乃荐(其子)光嗣,拜地官员外郎”(20)。开元时,玄宗令“宰臣及公卿以下精择堪为户部者,多有荐(李)元者,将授以户部尚书。时执政以其资浅,未宜超授”,只拜户部侍郎(21)。举士与选官的分途,也可从制举与诏荐的区别察知一端。唐后期诏荐的范围较前期广泛,也很重视对地方州县采取诏荐的形式,而且,往往与常参官或部门长官(包括地方长官)的荐举相重合。
    2.私荐
    唐朝科举与荐举(指荐官)刚刚分途,二者在很多方面仍纠缠未清。如科举制取人的中心环节是考试,但公荐私嘱仍颇盛行,并在很大程度上干预、影响着录取结果。荐举制在尚未规范化的过程中,公举、私荐本不易分清,这里所说的私荐暂定在横向(即官吏之间)的范围。私人推荐,亦有出于公心者,如顾况为白居易延誉,韩愈推奖程昔范之类。但更多的是出于私人目的(因亲、故、子弟、贿、权势等)。私荐的形式一是直接请托于选司掌选者。如武则天朝天官侍郎张锡,受张昌仪(昌宗弟)之嘱,为当年选人薛某求官,不料张锡失其状,只好遵昌仪之意,“但姓薛者即与之”(22)。又如玄宗开元年间,李林甫掌选,宁王私谒十人,九人得官(23)。当选官权在唐后期向藩府与重臣倾斜时,随着辟署制的普遍实施,横向的私荐之风就颇为盛行起来。如孟郊隐于嵩山,李翱分司洛中时与之交往,因此荐于留守郑余庆,被辟为宾佐(24);张信,因宰相之荐被辟为藩府从事,后官至刺史(25)。不论是典选官文案上的“私书盈几”,或重臣藩帅间的“荐送相高”,都代表了私荐在唐朝选官过程中仍起有重要作用。公举自不待言。
    
    《唐语林》卷三赏誉载:
    宣宗舅郑朴射光镇河中,封其妻为夫人,不受,辞曰:“白屋同愁,已失凤鸣之侣;朱门自乐,难容乌合之人!”上大喜,问左右曰:“谁教阿舅作此好语?”对曰:“光多任一判官田询者,掌书记。”上曰:“表语尤佳,便与翰林一官。”论者以为不由进士,又寒士,无引援,遂止。
    同书卷七补遗又载:
    宣宗读《元和实录》,见故江西观察使韦丹政事卓异,问宰臣“孰为丹后?”周墀曰:“臣近任江西,见丹行事,遗爱余风,至今在人。其子宙,见任河阳观察判官。”上曰:“速与好官。”御史府闻之,奏为御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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