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哲学有三个可能的意义:它可能指一种构筑历史的历史方法论;或指对历史意义进行解释的历史形而上学;或指对历史发展规律进行阐述的历史逻辑。汤因比的历史哲学有两个主要的内容:一是历史研究的单位,二是文明的起源、生长衰落和解体,及其贯穿于其中的历史法则。本文试图对汤因比历史哲学可能意义的一个方面即支配文明和历史发展法则,作一述评。 一、汤因比历史法则学说形成的背景 尽管据汤因比自己的说法,他的历史哲学理论几乎是在顿悟中形成的。然而汤因比无疑也受到了当时哲学思潮的影响。尼采的唯意志主义、狄尔泰的文化相对主义,拍格森的生命哲学在他的思想中时有表现。但在理论形式上,他的历史哲学,即他的文化形态史观却同斯宾格勒的理论最为相似。 但汤因比抛弃了斯宾格勒把文化体系比附为有机体的观点。作为历史学家,汤因比以他丰富的历史知识,翔殷的史实,通过对文明发展过程的描述,制定了贯穿全部文明的历史法则,勾勒了全部文明和历史的发展过程,展现了一幅历史的全景画。 自然规律随着自然科学的发展早已得到昭示,但历史规律的存在与否及其对历史规律的理解则是争论的焦点。一方面,西方的许多思想家常常以西方的历史代替整个人类的历史,认为整个人类历史的统一进程和最终目的只有在西方历史中才能被清楚地显现出来,并且同西方的历史发展相一致。另一方面,狄尔泰、席美尔、李凯尔特在他们的历史理论中则否认历史规律的存在。李凯尔特坚决反对把规律的概念应用于历史。他承认历史事件中存在着因果联系,历史事件不是偶然的,否则就不会有科学存在。但又认为唯有自然科学才采用普遍化的方法,发现其中的规律。对历史来说,有意义的方面只是它们的特殊性和个别性。在他看来,把普遍的规律的概念应用于单一的个别现象,这本身就包含了矛盾,或者说:"历史规律"这个词本身就是用语的矛盾。 任何一种新的理论总是在对先前的理论感到不满时提出的。汤因比关于历史法则的学说也是这样。他一方面不接受西方为中心的历史单线发展论的观点,另一方面也决不接受历史无法则论的观点,从而肯定了历史法则的存在。汤因比说:以每一个历史事件内在地说是唯一的理由,反对历史中规则性和规律的存在,反对文明可以比较,"这个批评可能是所有对我们提出批评的最精明的一种,我们将给予一个温和的回答。我们仅仅要求我们的批评家同意我们的观点:一个给定的现象可能是唯一的,因此在某些方面是不能比较的,而同时在另一些方面,它可能是一个类的一个成员,因此能与那个类所涉及范围内的其他成员相比较","……如果我们对在文明中显示出来的人类生活的事实做一个经验的研究,我们实际上就遇到了规则性和再现的要素,这也就是比较方法能被运用的一个方面。"① 汤因比首先感到的是现代西方文明和古希腊一罗马文明的相似,人们具有相同的体验。在对全部文明史的考察中,他通过经验的比较研究,用归纳的方法发现了支配文明运动的一致性。当然,他也承认,文明历史的短暂造成的文明数量的稀少,使他为文明制定法则的任务变得相当危险,但即使如此,他还是为文明制定了法则。 汤因比针对历史科学还不能成为一门普遍性规律的科学的论调,强调了比较方法在形成历史法则中的作用。他指出,历史的发展不仅是单线的,甚至不是双线的,而是多线的。在每一历史时期同时并存的有五六个文明,几个高级宗教,它们是同时性的历史事件,对它们不可能在时间维度中加以处理,只能用比较的方法对它们进行并列的考察,而这就能形成普遍性的法则。他明确地说:"在研究人类事务中,有一个表意的方法,也要一个立法的方法,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还是必要的。" 汤因比一方面以文明作为历史的最小单位,另一方面又肯定了历史法则(规律)的存在,并以文明有规律的运动研究历史。汤因比看到,离开了历史法则,文明和历史的发展就无以说明,也谈不上探索历史的前景。因此,历史法则学说成了汤因比历史哲学的中心问题。 二、汤因比历史法则学说的内容 对于历史法则的性质,汤因比是这样规定的:"'法则'就其一套支配人类事务的规则而言,它和这个熟悉的由人制订的法律是相关类似的,但是也有区别,它不是由人制订的,也不能由人改变"。②他指出历史中存在着两种法则:自然的法则和神的法则。人是受这两种法则支配的。 这两种历史法则之间存在着一种从属关系。自然的法则从属于神的法则。相对于神的法则,自然的法则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神的法则则是目的本身。神的法则对自然的法则是超越的,它既超越了自然法则循环的束缚,表现为一个历史的进步过程,又超越了文明时一空的限界,表现为一个连续的过程。 在自然法则的支配下,历史运动表现出它的规则性;在神的法则的支配下,历史则表现出它的进步性、连续性和统一性。在汤因比看来,这两种法则的和谐就是历史运动节奏的本质。他认为,这两种法则的和谐,不仅使自然法则的存在显示出意义,同时也避免了历史轮回的悲观主义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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