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历史规律的逻辑态 所谓历史规律的逻辑态,是指人对历史规律自然态的反映,是对历史规律自然态内含的本质联系的测度、抽象、概括结果。 从认识论的角度讲,自然态的历史规律是人的认识客体,尽管它作为原型无法说明自身,在人的历史活动中独立自在地存在、呈现,但人的实践创造本质使人总是不懈地探究它。历史规律自然态内含的本质联系不能赤裸裸的存在,它只能在众多因素影响下复杂多变地相对地呈现自身,人也只能在主、客体诸多因素的影响下接受这种呈现。经过人们测度、抽象、概括得来的逻辑态的历史规律是对自然态的反映,对象的反映不等于反映的对象,历史规律的逻辑态可能包含真理性认识又不等同于真理性认识。与自然态规律相比,它的主要特点有三: 1、多样态性 就一定时空范围的一定社会活动而言,历史规律的自然态只有一种,但逻辑态可能具有多种类型。其原因从客体方面来说,是自然态的历史规律形成的过程性。就一定的历史规律而言,随着相关的社会实践的历史进程,一般经历尚未形成、正在形成、已经形成三个阶段,同一种规律,由于处在不同的形成阶段,对它的认识结果会有差异。因此,相对于任何新的特殊的社会实践,认识和把握它的规律,需要随着实践的运行经历一个过程。只有在历史规律自然态达到"已经形成"阶段时,才可能形成对它的确切认识。 从主体方面来说,研究者的利益欲求、价值观、研究方法、角度和取舍标准的不同都会影响到对自然态历史规律的认识过程和结果,从而形成多样态、多类型的历史规律的逻辑态。进而言之,人对自然态历史规律的认识还受着特定历史条件、主客体统一状态等因素的影响。 从此而论,就一定时空范围而言,只可能有一种逻辑态规律符合或切近现实。要获得它,需要诸多条件,首先是自然态规律已经形成,尚未或正在形成就强求规律的获得显然是不现实的。其次是主体条件,研究者须属于先进历史主体,在认识活动中,自然态的历史规律与先进历史主体结合才可能内在统一。属于先进历史主体的研究者还需要有科学的研究方法,内在地体现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再次就是形成一定的历史条件,主客体能够现实地实现内在统一。 一定历史范围逻辑态历史规律的多种类型,依其与自然态规律的关系分为两大类:一类与自然态规律所显示的趋势基本相随;另一类则基本相背。基本相随者一定包含真理的颗粒,但有多寡的差别;基本相违者也可能在某些方面包含真理的颗粒。多样态的逻辑态规律的存在,是认识自然态规律过程中的正常现象,不同样态之间的"撞击"、"争论",在一定的方面和层次,使真理和谬误划清界限,便真理颗粒相互融合。 2、纯粹性 历史规律的自然态内涵着重要因素、本质的联系及其作用,也包含着一定的非重要因素、非本质的联系及其作用,从而使规律对覆盖的某些事件具有一定方面、层次、程度的不确定性,使规律成为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趋势。而历史规律的逻辑态,已没有了这种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成为一种纯粹性的理论结果。结果的纯粹性是由形成结果的过程的纯粹性带来的。这种纯粹性的因素至少有两种:一是把确定性和非确定性相统一的对象确定化,确定研究范围及其中重要的、必然的、本质的事实和联系,以其为测度、概括对象,使研究对象相对确定;二是把既混沌又清晰的对象清晰化,舍弃研究对象在结构层次上和发展层次上次要的、偶然的、非本质的事实和联系,使研究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本质联系清晰显现。任何社会历史研究者都是在上述纯粹化、理想化基础上抽象概括出逻辑态的历史规律的。马克思把这种理想化取舍的方法奠基于科学基础上。他说明,这种方法"总是假定,各种现实关系是同它们的概念相符合的,或者说,所描述的各种现实关系只是表现它们自身的一般类型的"。④这种方法运用的结果--逻辑态历史规律也就只是表现现实的一般类型,具有了纯粹性。尽管逻辑上可以不断地增加变量分析而从抽象行进到具体,但增加的变量仍然是经过"一般性"选择的、有限的,并不能从根本上改变逻辑态规律的纯粹性。 纯粹性本身并不能保证规律的逻辑态与自然态的一致性和前者对历史实践的有效性。要保持规律逻辑态的这种"一致性"和"有效性",从测度、概括过程来讲,需要研究者的利益欲求、价值取向与历史演进的趋向一致,并通过足够的理论能力科学地抽象概括;从测度概括结果来讲,要保留现实结构水平上规律覆盖范围内历史事实最基本的关系。 3、过渡性 具有纯粹性的逻辑态历史规律,把握的是一定时空范围社会历史活动的本质联系,"一般类型",它作为历史规律物质形态向观念形态飞跃的结果就内含着再向物质形态飞跃的本性。逻辑态历史规律的的过渡性就是这种飞跃性在观念阶段的表现。 逻辑态历史规律的过渡性表现为可以其为前提,向一定时空范围具体实践观念的物的尺度内核过渡。过渡过程大致经历四个阶段:划定将要进行的实践操作的时空领域范围是第一阶段,它体现了实践主体的内在尺度,又为逻辑态规律的选择、组合提供了前提。其次,以上述范围和主体利益欲求、价值取向为取舍标准,选择一系列逻辑态历史规律并将其组合为一个整体,这一阶段奠定了物的尺度内核由以形成的逻辑基础。再次,是为规律的逻辑态体系增加变量,这些变量是在特定实践中发生作用产生影响的因素,它包括原来抽象概括规律时遗漏掉、舍弃掉而后继续存在且有一定影响的因素,实践中新产生的有一定影响的因素,还有经预测确定的可能有重要影响的因素,使相应的历史规律的逻辑态复杂化、综合化,转化为实践观念的物的尺度内核。最后,以包含物的尺度内核和人的尺度内核的实践观念为指导,在较小的时空范围内实践操作、验证,然后修正完善。 显然,逻辑态历史规律的过渡性引来的直接结果是一定的实践观念的物的尺度内核。尽管它是实践的要素之一,但仍属观念系列,是为实践的运行提供了观念前提。 在历史规律相对于人的演变中,逻辑态并不是最高点,它是其运行的中间环节,那么处于最高点的历史规律形态又是怎样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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