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采矿业和冶金业 为什么要把采矿业和冶金业放在战略重点的位置,我们从孙中山的有关论述中可以明析。他指出:“矿业与农业为工业上供给原料之主要源泉也。矿业产原料以供机器,犹农业产食物以供人类。故机器者实为近代工业之树,而矿业者又为工业之根。如无矿业,则机器无从成立;为无机器,则近代工业之足以转移人类经济之状况者,亦无从发达,总而言之,矿业者为物质文明与经济进步之极大主因也。”(注: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物质建设)》,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360页。)在《实业计划》中,对采煤、采油、采铜、采金、采锡、采玉业的发展均有论述,并且对与采矿相关的矿山机械业的发展和冶金业的发展都作了相应的规划。 由此可见,交通、能源业、民生工业和采矿业与冶金业之所以在《实业计划》中处于战略重点的地位,概略而论可有以下三方面的理由: 其一,上述产业关系到国计民生,没有交通、能源、采矿、冶金业的发展,就没有工业的发展和整个经济的兴盛。因为交通是为经济、科技、教育、文化和国防等全社会服务的,它是国民经济的动脉;没有它,一切都会瘫痪。能源是工业的动力,也是整个经济、社会活动的动力;没有它,社会只能退回到原始状态。采矿和冶金是为工业提供原料的,因而属于基础工业;没有它,工业主要是重工业只能空转,而不可能有产出。与人们衣、食、住、行相关的工业,堪称民生工业;没有它,人们的生活需求难以满足,社会的进步也难以想象。 其二,上述产业有着较强的联系效应,可以带动上、下游产业和国民经济的整体发展。孙中山曾经说过:“一需要即以发生更新之需要,一利益即以增进较多的利益。”(注: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物质建设)》,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230页。)可以说,这就是对联系效应理论早期的简朴表达。以修建铁路为例,其前向联系,可以带动钢材、冶金、采矿和相关机械制造业的发展;其后向联系,可以带动通讯业、建筑业(票房、仓库的建设等)、运输业、商贸业以及社会各业的发展。以建筑10万英里的铁路计算,其对各个产业的带动作用,对劳动者就业的满足程度,将是何等的巨大。修建铁路是这样,修建港口也是这样,发展冶金业还是这样。因此,这些产业由于其联系效应强、关系全局而应成为战略重点。 其三,上述产业的兴起,将大大提高中国的文明程度。试想20世纪初叶的中国人,如能出门远行可乘火车或轮船;通讯联络有电话、电报;家居有自来水和煤气;短程行路有自动车(摩托车);由于印刷出版业的发展,每人又占有一定量的书报要读,……应该说,这已告别了传统社会的生活方式,开始具有了现代生活的意味。正因为发展上述产业能为中国社会带来新的文明,所以就应该把它们作为战略重点加以突出。 有力的战略对策 战略对策是实现战略目标的手段和途径,具有针对性、灵活性和可操作性。一项系统的战略决策,即使有了正确的战略指导思想、明确的战略目标和突出的战略重点,如果缺乏有力的战略对策,那么,这项战略决策也难以贯彻落实,因而也不能认为是一项科学的战略决策。 《实业计划》中对它所提出的战略目标大多有相应的实施对策,其中具有普遍性的基本对策有以下各项。 (一)利用外资、引进技术 大规模的而且是在短时期内加速进行的工业建设,资金问题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不要说,全部新建的港口、铁路、矿井、工厂等需要巨额资金,就是新建一个海港、一条铁路,对于20世纪初贫弱的中国来说,也是难以承受的压力。所以,孙中山决意大量利用外资。并且认为,以西方发达国家的资本、机器和人才用于中国工业建设,而在建设过程中,特别是中国经济振兴之后,将为西方发达国家提供最广阔的市场。因此,中外合作发展中国工业,对中外两方都将是十分有利的。他预计,由于中国需求量大,工业生产会有较高效益,届时归还贷款是有能力的。为此,他还设想西方发达国家应形成国际共同发展中国实业的行动。中国发展工业不仅需要利用外资,而且还需要积极从国外引进技术,包括大量的机器设备和各种专门人才。这一切都是实现战略目标的必要手段。 (二)公私两路、合力开发 如果说前一项对策讲的是中外合力开发问题,这一项讲的则是公私合力开发问题。开发实业、振兴中华是一个宏伟的历史任务,需要动员各方面的力量,共同奋斗。孙中山主张采取灵活的、也是市场经济国家惯用的、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发展实业的办法。他写道:“中国实业之开发应分两路进行,(一)个人企业、(二)国家经营是也。凡夫事物之可以委诸个人,或其较国家经营为适宜者,应任个人为之,由国家奖励,而以法律保护之。”(注: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物质建设)》,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217页。)为了切实保护和鼓励个人经营,他还提出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改革税制;二是改革币制;三是排去障碍个人经营的官吏;四是为个人经营提供基础设施,首先是交通之便。个人无力承担或具有垄断性质的,应由国家经营之。《实业计划》中所列各种开发事业,大体上都属于应由国家经营的范围。 采矿与冶金业,一般来说应由国家经营之,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部分的由个人经营。《实业计划》中提出:“各种金属埋藏于独一地域者,不过一小部分,而散产于各地者,广狭亦各有不同。故对于各种矿业之经营,有为政府不能自办,当留为私人办之。譬如农业,私人经营者利益常丰,矿业也如是也。”(注: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物质建设)》,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364页。)也就是说,在采矿业中,大规模的开采,应由国家统一经营,小规模的分散的可由个人经营。矿业如此,其他行业也如此。不仅分散的小矿可由私人开采。即使是大矿,也可实行租让制,租给私人经营。《实业计划》中提出:“至少将来一切矿业,除既为政府经营外,应准租于私人立约办理,当期限既满,并知为确有利益者,政府有收回办理之权。”(注: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物质建设)》,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364页。) 在某些采矿业和冶金业允许私人经营的情况下,孙中山提出:“应仿合作制度组织之。”也就是让各投资者入股合伙经营,有了利润以后,按投资比例分配。“如此办法,对于私人之经营矿业者,既可以资鼓励,而工业之基础亦可因之以成立。”(注:孙中山:《建国方略之二:实业计划(物质建设)》,载《孙中山选集》人民出版社1981年再版,第365页。) 总之,在实现工业化过程中,采取灵活的公私两路、合力开发的对策,可以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各尽其力,各得其所,加快发展的步伐,从而有利于实现振兴中华的伟大历史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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