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第二次鸦片战争中,英、法、美、俄分别迫使清政府签订《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在中国取得了派公使驻京、增开通商口岸、开放长江、往内地游历和自由传教等特权。中国的利权进一步丧失。第二次鸦片战争从体制到思想对清政府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在思想上,首先,外国公使常驻北京,迫使清政府不得不面对着“华夷杂处”的事实,这是对“华夷之辨”的直接挑战,打破“天朝上国”的迷梦,这一震动波及整个思想界。其次,在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由亲王僧格林沁率领的清军颇受皇上恩宠,可以说是要钱给钱、要人给人,但在洋人面前却一触即溃,根本不能进行有效的抵抗,这也给国人予强烈的刺激。同时,经过了第二次鸦片战争的血与火的洗礼,西方的“坚船利炮”让人有更深切的感受,由此,40年代初期兴盛的“经世致用”的思潮又复泛起,面对着来自西方世界的强大的敌人,寻求自强之方成了时代的主题。在体制上,《天津条约》和《北京条约》再一次将西方的外交体制、税收体制等强加给清政府,清政府不得不对自己的政权机构进行调整,以适应这种前所未有的局面。由此,在国际环境的巨变和强烈的民族危机的压迫下,在“经世致用”的思潮的牵引下,一场以“采西学”、“制洋器”为主要内容的洋务运动勃然兴起。诚如邵作舟所言:“道光、咸丰以来,中国再败于泰西,……士大夫之好,观其号令约束之明,百工杂艺之巧,水陆武备之精,贸易转输之盛,以顾赧然,自以为贫且弱也,于是西学大兴,人人争言其书、习其法,欲用以变俗。”(注:邵作舟:《纲纪》,《邵氏危言》卷上。转引自冯天瑜:《洋务派的经世观念》,《武汉交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9年第2期。)在这种历史环境下, 清政府的外交观念和外交体制也开始向近代外交体制转换。 综观洋务运动时期清政府的外交近代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西方外交观念的引进。中国传统的对外关系是“宗藩关系”体制,它是东亚儒家文化圈中的一种特殊的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模式,是以儒家文化的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家庭伦理关系在国家对外关系上的延伸,是儒家的等级秩序观念及其以“和”为主旨的价值观念在国家关系上的扩展和应用。在宗藩关系的外交体制中,以“天朝上国”自居的中国,以“德”作为处理对外关系的重要准则,“招携以礼,怀远以德”是其一贯的外交政策。周边的藩属国定期或不定期地向中原王朝进行朝贡以示尊崇,但是中原王朝往往会给予多倍于贡物的赏赐;藩属国的国王必须经过中国王朝册封,奉中原王朝正朔,但中原王朝有义务确保受其册封的王朝的统治理地位,无偿地替他平定内乱,帮助其抗击外患。这种传统的外交体制缺少以国际社会存在为前提、以国家主权平等为基础的近代意识,而是以“家天下”的观念来处理中原王朝和周边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关系。在这种“宗藩关系”的体制下,“以诚待人”、“以理服人”、“以德怀柔远人”是处理对外关系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而近代资本主义的外交关系则是以“利”为最高的价值指向,以强力为后盾,用军事侵略、行政控制、经济渗透等手段来实现他们的目的。因此,在近代外交中,外交是本国政治的反映,是以本国的国家利益为基本动机的。(注:Alexander Deconde,AHistoryofAmericanForeign Policy, New York, Charles Scrifner's Sons, 1963, pp1-2.)经过第二次鸦片战争中的多次军事交锋和艰苦的谈判,清政府内部主持外交的洋务大员如奕 、李鸿章等已开始认识到西方外交观念与中国传统外交观念的差别。首先是对外交与国力之间的辩证关系的认识。19世纪60年代初,奕 就已经看到,外交关系,或和或战,必须与实力为后盾,必须“有所恃”。他在总结第二次鸦片战争时说,“窃谓大沽未败以前,其时可剿而亦可抚;大沽既败而后,其时能抚而不能剿;至夷兵入城,战守一无足恃,则剿亦害,抚亦害。”(注:《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十一,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第2674页。)正因为是“捻炽于北,发炽于南,饷竭兵疲”,外国人才会“乘我之虚弱”,也才会“为其所制”。(注:《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十一,中华书局1979年点校本,第2675页。)同时,奕 也看到外交是内政的延伸,“伏查外忧与内患相为倚伏,贼(太平军和捻军-引者注)势强,则外国轻视中国,而狎侮之心起;贼势衰,则中国控制外国,而帖服之心坚。”(注:《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十九,第2914页。)所以要“不使受制于是人”,就必须购买外国船炮,派大员训练京兵,“为自强之计”。(注:《筹办夷务始末》(咸丰朝)卷七十九,第2913页。)这些观念,是奕 办外交之所得,也是对传统的外交原则的突破。从此以后,实力而不是“夷夏之防”成了清政府对外关系的首要考虑因素。其次是对国家主权的认识,李鸿章早在19世纪60年代中期就指出:“各国均有保护其民,自理财赋之权”,倘若外国要求之事有“上侵国家利权,下夺商民生计”者,“皆可引万国公法直斥之”。他称:“各国之权利,无论为君主、为民主、为君民共主,皆其所自有”,“决无可以夺人与甘夺于人之理”。(注:《筹办夷务始末》(同治朝)卷五十五,第9页。)此外,郑观应、薛福成、马建忠、 郭嵩焘等对国家主权观念也有较深刻的认识。 第二,大量译介国际法,并用它来作为处理对外关系的主要手段。第二次鸦片战争后,面对着更加纷繁复杂的中外关系,直接与西方殖民者打交道的官员们在处理对外事务中,开始逐渐发现,西方国家处理对外关系也有一定的准则,那就是国际法。于是,从洋务运动开始,洋务派开始有组织地正式将国际法翻译介绍到国内。京师同文馆和江南制造总局是当时的两个主要翻译机构。据傅兰雅的《江南制造局翻译西学事略》记载,该局在整个洋务运动时期共译介社会科学方面的书籍7 部44本,其中公法交涉类2部26本。同一时期,京师同文馆共译西书25种, 其中国际法与外国法类就占了5种。 在这些译本中以同文馆总教习丁韪良所译的《万国法》影响最大,恭亲王奕 曾专门拨银500两, 将此书于印了300部,发给沿海督抚以备参考。 (注:参见侯德彤:《论洋务派外交思想的近代意识》,《东方论坛》1996年第2期。)同时, 清政府的外交官员开始学会运用国际法来处理外交事务,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例如曾纪泽的《中俄伊犁条约》的谈判,充分运用国际法和外交知识,挽回了大量的损失。 第三,近代外交机构的设立。第二次鸦片战争以后,中外交往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复杂局面,面对这种新形势,身系“抚局”大任的奕 等人鉴于“近年各路军报络绎,外国事务头绪纷繁”,特别是外国公使驻京之后,“若不悉心经理,专一其事,必至办理延缓,未能悉协机宜”,故而请求设立“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专门负责处理对外事务。同时,因为新增口岸多处且遍及南北,拟在天津新设立三口通商大臣,与上海的五口通商大臣一起掌管通商事务,旋即得到批准。总理衙门后来逐渐取代军机处,权力范围扩展到经济、政治、外交等多个方面,但从总体上看,仍是一个既有与西方外交体制相似,又有传统的封建因素的外事机构。此后,1875年,清政府又借“马嘉理事件”派出了首任驻英公使,随后又陆续向日、法、美、德、俄、西班牙和秘鲁等国派驻了使节。同时,使臣的重要性也日益为人们所认识,郑观应就认为“今中国既与欧洲各邦立约通商,必须互通情款,然无使臣以修其和好,联其声气,则彼此扞格,遇有交涉事件,动多窒碍。是虽立有和约,而和约不足恃也。虽知有公法,而公法且显违也。是则使臣之责任不綦重哉。”(注:《郑观应集》,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124页。 )郭嵩焘也提出:“应请以后选派使臣,依照常例由礼部开列二三品以下堂官,年岁不满五十者,听候钦派,亦与寻常出使同等,期使臣相以为故常,不至意存轻重,而于洋情事势不能不加研考,以备国家缓急之用。”(注:《郭侍郎奏疏》(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16辑),台湾文海出版社,第1258-1259页。)1876年,清政府颁布了《出使章程十二条》,对驻外使节的任期、使馆的编制和经费的使用以及出使人员的俸薪等作出了规定,中国的使节制度初具雏型。由此,清政府的外交体制逐渐趋于完善,中国开始走向世界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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