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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奴隶制社会的长期过程(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 吴宇虹 参加讨论

    

范文澜叙述说:“汉武帝对外用兵,财用不足,需要更多的奴隶攻剥削。他对一般无市籍的地主,鼓励献出奴婢,按献出奴隶多少,给予终身免徭役或做郎官等待遇。前111年,汉武帝大规模地没收商贾的田宅、钱财和奴婢,获得数以万万计的钱财,成千上万的奴婢,田大县数百顷。被没收的奴婢,有些留在本地官田上耕作,有些分发到皇帝的苑囿里养狗马禽兽,并分给水衡、少府、太仆(养马、骡、骆驼)、大司农等各个官府供使用。当时奴婢数目一定是很大的,而且多数参加了生产。汉元帝时贡禹说,各官府有官奴婢十万余人,良民出租养活他们,每年费钱五六万万。封建皇帝同时也是占有十万以上奴婢的大奴隶主。皇帝占有大量公田河苑囿空地,使用奴隶远不能开发这些田地,有时用’假(借)‘的形式让贫民垦种,作为皇帝的佃户。皇帝是地主、大工商业主、高利贷商人、奴隶主的总首领。有封地的贵族,收入也分公费和私费奉养两种。公费是收田租和户赋(每一民户每年纳千二百),供朝见皇帝、祭祀祖先等事的费用。私奉养是占有田地、奴婢及征收园池商市税,供贵族私用。(贵族)无限制地占有田地和奴婢到了西汉后期特别显出它的严重性,迫使某些感到危险的大官员要求朝廷限制田、限奴婢。前七年,丞相孔光等奏请国王、列侯、公主、官吏、人民占有田地不得超过三十顷。占有奴婢:国王二百人、列侯和公主一百人、关内侯、吏、民三十人。孔光那种略为限制的主张不得实行。’
    在三国和晋代,奴婢制度仍如秦汉,被称为‘私属’‘荫衣食客’或‘私附’,农奴被称为‘有荫佃客’。”东汉末大乱,人口遭受极严重的损耗。主要是死亡,其次是流散逃匿年和豪强霸占户口,胁迫贫弱户当私属。晋武帝定制又发官奴婢、屯田奴婢配为夫妇,每一百人成立一屯。与限田制同时颁布的有荫佃客和荫衣食客(与奴相似的仆役)制。荫佃客制规定一品二品不得过五十户。三品十户,四品七户,五品五户,六品三户,七品二户,八品九品一户。因衣食客制规定六品官以上得荫三人,七八品二人,九品及不入品的吏士一人。晋惠帝时,石崇做荆州刺史,家有水碓三十余区,奴八百余人。士族妇女同样腐朽。她们使用婢仆,自己什么事都不做。有的凶悍杀婢妾,没有人认为不应该。后赵王石勒曾在师欢家为奴,释免后,给人家当佣工,又被乱军捉获。“”东晋士族的特权之一是‘私藏户口,以为私附’,山遐作余桃令,到县八十日,即查出私附一万人。从东晋到梁陈,有所谓估税,凡买卖奴婢、马牛、田宅,有文卷的大买卖每一万钱抽税钱四百。……人民被迫或自断手足,避免重役,或投靠士族做附隶,称为属名。南朝士族多佣有奴婢。如晋陶侃有家僮千数,刁协家有奴婢数千人。宋谢混有奴僮千数百人,沈庆之有奴僮千人。普通士族家庭,也养奴婢当作重要财产,兄弟分家时分取奴婢。奴婢主要用在耕田、织布,所谓‘耕当问奴,织当问婢’。有时也派奴到远方去经商,不会逃走。525年,梁将元法僧逼迫彭城兵将三千余人来建康,都印额为奴。足见奴隶额上印着字,无法逃走。齐时,刘寅使奴当伯上广州,经过七八年还是回来了。奴婢一人抵米六斗或值钱五千至七千。奴婢来源主要是破产农民。侯景作乱,奴隶成为侯景为一的支持者。“在北方游牧民族入主中国,奴隶制度更为发达。”掳掠人口又为北魏武官致富的重要手段,最大的人口掳掠者就是魏皇帝。东晋安帝时,仇池公杨盛上表叙述魏国情形,说魏国妃妾都住瓦房,有婢女千余人,织绫锦,养猪羊,牧牛马,种蔬菜,贩卖牟利。以皇帝为首的统治集团下至一部分鲜卑士兵各占有多少不等的奴隶。‘“《魏书》及俘获,有些称男女或新民,有些称生口,前者指民户或隶户,后者指奴婢。将士私自俘获的人应是属于生口类。魏太武帝时俘获的生口数量更大,不仅班赐给出战的将士,而且还班赐给留台未出证的文武生口、缯帛、马牛各有差。魏国存在着大量的奴隶,从事生产来供养文官和鲜卑兵。”
    二、隋唐五代的奴隶和佃客农奴制度和大批数量的奴婢和农奴北魏、北齐、隋、唐各朝的均田和租调、徭役制度,都规定了奴隶课税或不课税。这表明奴隶是这一时期的重要人力和财富资源。由于奴婢在唐代属于不课口,我们可以从唐代的人口普查数中的不课口数中估计出当年的奴婢数量。“北齐均田法,普通民众一夫受露田80亩,一妇40亩,奴、婢与良人同。丁牛一头受田60亩,不得多于4头。每丁受永业田20亩种桑麻。齐制和魏制不同处在于齐制奴婢不受永业田。557年,齐文宣帝时,宋世良请分牛地给贫人,说富家利用奴婢牛受田的制度迫使贫人无立锥之地。周武帝遵行齐制,隋文帝也尊齐制。’”581年,度支尚书苏威奏请减课役,得到隋文帝的允许。单丁和仆(部曲)隶(奴婢)半课。604年,隋炀帝即位,废除妇人、奴婢、部曲的课役。唐租庸调法采用隋炀帝的新制,不再取妇人课役。男丁(23-58岁)和受田中男(18-22)向国家纳租和调绢并服役。北周武帝数次释放奴隶和杂户,但允许北周贵族保留一些部曲和客女,人数不会太多。隋末平凉一带有所谓‘奴贼’,首领出身奴隶,士兵自然不少出身奴隶。唐军中有奴隶应募作战,立功后得赏,经隋末战争,奴隶和部曲的人数更为减少。唐刑部属官有都官郎中,掌管管奴隶。奴隶来源是俘虏和叛逆犯的家属。通年服役者称为官奴婢。免(朝廷下大赦)一次称为番户,每年服役3番,每番一个月。免两次称为杂户或官户,每两年服务五番。免三次成为良人。“”唐代户分课户和不课户两类。无课口的户称为不课户:1、贵族和外戚的亲属;2、九品以上的官员;3、学生以及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同户的人;4、老(60岁以上)、残废、重病人、寡妻妾、部曲、客女、奴婢及‘视流内九品以上官’(当是流外九品),本人免课役,称为‘不课口’;5、有勋的百姓(非勋官的有功者);6、新附户暂免课役。据《通典》,755年(天宝14载),天下不课户345万户,课户534万。人口总数5291.9万,其中不课口4470万,课口820.8万。“如果不课口中的女自由人和未成年人为总人口的四分之三,为3352.5万,不课口中的男人加婢的数量则为1117.5万。贵族、九品上官员、学生、义夫节妇家属、老残、寡妇、有功者和新附户的数量不会超过不课口总数的一半,因此我们保守地估计当时奴婢和部曲的总数有558.75万人。而普通课税的平民男子才820.8万,奴隶数量已近于平民。前一年(天宝13),不课口为4521.8万人,课口男丁为766.2万人(总人口5288万,《旧唐书》玄宗纪),奴婢和平民的比例更近似。当然,可能有些逃亡、隐藏的课户不在统计之中,可是他们只能依靠豪强生活,沦为新的奴婢、部曲或佃户。部曲和佃户的身份是不比奴婢强多少的农奴。”760年(唐肃宗乾元3年),《通典》说,本年不课户117万户,课户75万户。总人口1699万,不课口1461.9万人,课口237万人。“5年内,平民减了三分之二,但奴婢、部曲、佃户数量减的少一些,不到一半。不课的的妇女和未成年人约占人口的四分之三,则为1274.25万;这样,不课口中的男性中的自由人(贵族、官员、老残等)和奴婢为187.65万人。按一半除去不课口中的男性自由人,当年的奴婢则估计至少有93.83万人,接近平民男子237万的一半。唐代皇室、贵族和豪强的庄园颁布全国,由奴婢和佃户耕种。佃客的身份是庄主的私属。
    三、宋代的佃客农奴制度宋代至清代,中国的佃客制度盛行。佃客比奴隶的地位要好一些,但低于有田地的良民(自由人),属于半自由人。古代两河流域有一种附属于王室和贵族的半自由人叫”臣服者“(苏美尔语?ub-lugal”王/主人的降服者“, 阿卡德语mu?kenu”跪伏者“),其社会和法律地位在自由人和奴婢之间,等于中国的部曲和佃客阶级。部曲和佃客制度比奴婢制度略为进步,是地主豪强奴役农民的农奴制度。蔡美彪等论述说:“唐代中期以来,地主占有大片的田地,形成庄园。宋代地主的庄园,更加普遍地发展。所谓‘浮客’的佃户也寄住在地主的庄上。佃农自己完全没有土地,租种地主的土地。一家大地主可有佃客几百户。两川一带的大地主可有数千户。佃农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剥削,被紧紧地束缚在地主的土地上。”“高利贷剥削--伴随着租佃制关系的发展,地主放高利贷成为重要的剥削手段。农民冬春借粮,指夏麦偿还。夏麦偿还了债,春秋再借粮,指冬禾偿还。收成还债甚至还不足,无法交租,再把欠租作为借债加利。这样,农民要年年要借债,永远还不清。高利贷象是一副枷锁,把农民紧紧地束缚在土地上,世世代代无法挣脱。在宋代社会经济中,高利贷剥削日益成为极为突出,极为严重的问题。地主用地租和高利贷剥削、束缚着佃农。而且还可以用‘换佃’的办法相威胁,加重盘剥。佃农却不能随意离开地主的土地。”
    “宋朝建国前,南方各割据国里,地主和佃客和剥削关系发展程度不同。佃客的人身束缚,即所谓人身依附关系,各个地区也存在着一些形式上的差异。宋朝建国后,这种差异性仍然在不同的地区显现出来。总的来说,在南宋统治时期,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佃客的人身束缚在不断加深。仁宗时,颁布‘皇祐法’,禁止夔州路施,黔二州的佃客逃移。1184年(孝宗淳熙11年),南宋把‘皇祐法’的通行范围扩大到忠、万、归等州,即扩大到整个夔州路,并规定:(一)凡在1181年(淳熙8年)以前逃移他乡三年以上者,承认既成事实;以后逃移及逃移不到三年者,包括家属,‘一并追归旧主’。此后,严禁逃移。(二)地主不得‘强般(搬)佃客’,即不准抢夺佃户。1205年(宁宗开禧元年),夔州路转运判官范荪说:‘富豪之家争地客,诱说客户,或带领徒众,举世般徙。’可见地主之间招诱抢夺佃客的现象仍在发展。范荪校定后的”新法‘是:(一)地主只能役使佃客本人,不得强迫佃客的家属充役; (二)典卖田宅的人不得向买主租种原有的土地充当客户。买主也不得强迫典卖田宅的人充当雇工或奴仆;(三)借贷钱物,只凭文约交还,债主不得强迫债户为地客;(四)客户身死,妻子愿意改嫁的,’听其自便‘,客户的女儿也可以’自行聘嫁‘。范荪的’新法‘,从条文上看,似乎是企图对地主的权力稍加限制,但也从反面说明:当时夔州路的地主,可以强迫役使佃客家属,强迫典卖田地和欠债的人作佃客,以至于干预佃客妻女的婚嫁。这种佃客的人身束缚,当是夔州路普遍存在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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