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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世界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中国奴隶制社会的长期过程(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东北师范大学世界古典文 吴宇虹 参加讨论

    四、辽、金、元的奴隶制度、集体奴隶迁徙制度、佃户农奴制

辽、金、元等游牧民族建立的王朝都是由原始社会刚进入到奴隶社会,他们的奴隶制度是非常明显的。辽、金、元设置的”投下州县“是安置集体奴隶的地方。这和两河流域的亚述帝国、希腊的斯巴达奴隶城邦迫使大批的俘虏迁移到国内作为集体奴隶的做法是一致的。”辽阿保机南侵汉地,俘虏大批汉族居民做奴隶。在阿保机和辽太宗时代,先后建立了许多这样的奴隶州县。如阿保机破代北掳掠的汉民建龙化州,燕、蓟所俘建龙化县。以燕蓟的俘虏建临潢县,以渤海俘虏建长宁县。这样的州县有时仍然沿用俘户原属州县的名称,如以檀州的俘户建檀州,俘三河县民间三河县。这些所谓县民户少则一千,多也只四五千,其实只是奴役外族的寨堡。俘户州县起初当是属于契丹最大的奴隶主阿保机。皇后另有自己的州县。契丹贵族也各自占有这样的寨堡,称“投下’‘或’头下‘。辽朝境内分布着大小奴隶主所占有的大大小小的’投下‘城堡,以奴役’团集‘的俘掠奴隶。”辽朝中期,奴隶制开始变为农奴制。“圣宗时,辽朝普遍实行赋税制。俘掠奴隶设置的投下州城,分赋税二等,工商税中,市井之赋归投下,酒税缴纳给朝廷。投下俘奴由此变为输租于官、纳课于主的’二税户‘。”
    “按照金朝的授田制度,女真奴隶主依照占有奴隶和牲畜的多少,占有不同数量的耕地。凡占有耕牛一具(3头),民口25,即授田四顷零五亩。民口包括奴隶和女真部落的平民。占田不能超过四十具。一个大奴隶主,有牛120头,民口以千,就可占地160多顷’”金朝奴隶主在灭辽的作战中,曾经掠回大批的契丹、汉人作奴隶。对降服区的人民,采用强迫迁徙的办法迁到内地。如山西州县的居民被大批迁到上京以至浑河路。润、来、迁等4州的人民被迁徙到沈州。被迫卖身给女真人作奴隶。‘“1180年,上京路女真人户出卖自己的奴婢,致使耕田者减少。金世宗下诏禁止。1181年,又禁山东、大名等路猛安、谋克户出卖奴婢,将田地租佃。1183年的统计数字表明,各地猛安、谋克户,每户平均占有奴婢不过二点一口。金世宗时,皇室贵族仍然占有大批奴隶。1183年的统计,在京都的宗室的将军司有户170,正口983,占有奴婢17,880口,垦田3,683顷。”
    “成吉思汗’札撒‘规定:军将在阵前俘获人口,即为私有奴隶。元朝建立后,蒙古军将俘掠奴隶的惯例并没有改易。阿里海牙在对宋作战中,即在湖广俘降民3800户为奴。蒙古贵族咱有大量的奴隶,分布在北方广大地区,成为’驱奴‘。驱奴主要是外族,包括契丹、女真在内的北方汉人和部分须征迁来的色目人。武宗至大时,大批蒙古草原的贫民南逃,把子女卖作奴婢。有的蒙古奴隶被贩卖到西域或海南。奴隶制度推行于汉人地区后,北方破产的农民,往往因偿债典身或卖身为奴。江南地区也出现了变相的奴婢买卖。元初,奴隶有罪,主人可以专杀。以后,虽然规定要把有罪奴隶交由官府处治,但如奴隶打骂主人,主人打死奴隶无罪。主人无故杀死无罪奴婢,只是杖87;酒醉杀奴隶,减罪一等。元律规定,私宰牛马杖100,奴隶不如牛马。主人可以对奴隶枷锁禁锢,刺面割鼻。奴隶控告主人,即由官府处死。大都有马市、牛市,也有人市,买卖奴隶。良民打死别人的奴隶,只杖170,罚烧埋银50两。奴隶不能和良民通婚。奴婢所生子女,世代为奴,称为’怯怜口‘(家生子)。奴隶逃亡,要由官府拘收,称为阑遗(不兰奚)奴婢。驱奴用以负担家内劳役,也用来从事农牧业生产或军前服役。官府或诸王役属工匠,多是奴隶。元朝一代,驱奴一直作为一个被压迫的阶级存在,人口众多。宋代农村,地主出租土地剥削佃户的租佃关系得到了普遍发展。金元之际约半个世纪的战乱中,北方的租佃制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一批佃户被俘掠做驱奴,一批佃户被迫投充豪门自保,大批农民逃往江南。元朝灭宋时,已在江南实行维持原有制度的方针,因而南宋农村的社会关系在元代未发生重大的变化。广大佃户主要分布在江南。江南富豪,一家可由佃户数千家,多至万家。大的寺庙可有佃户数万。佃客婚娶,田主勒索财物。如无力缴纳,不能成亲。佃客的子女也要供田主役使田主可是任意打骂佃户,甚至任情生杀。1302年的一件公文中说:亡宋以前主户生杀佃户,视若草芥。自归附以来,少革前弊。事实上,佃户只有略高于驱奴的卑贱待遇。元朝法律规定:诸地主殴死佃客者杖170,征烧埋银五十两。地主打死佃户,不须偿命,和主人打死驱奴一样只受杖罚,只不过杖罚较重。在驱奴制盛行的元代,拥有良民身份的佃户,社会地位和法律地位实际上都近于驱奴。元代自耕农户大量减少,因为北方的自耕农在战乱中大量地被掠为驱奴,又有大量的农户沦为权豪的部曲(农奴)。幸存的自耕农和地主一起被列为’民户‘,要负担繁重的丁税、地税和多种差役,往往被迫流亡。1283年,自北方内地流移到江南的农民已有15万。但是,随着土地兼并和租佃关系的发展,江南的自耕农也越来越多地沦为佃户。蒙古奴隶主在对外战争中俘掠了大量的工匠。对抵抗他们失败的敌人往往大批杀死,只留有手艺的工匠,带回蒙古成为工奴。1217年,匠官史天倪所属土拉河上的工匠口粮断绝,十死七八。工奴的处境十分悲惨,缺吃少喝,衣服褴褛。蒙古灭金后,把各地的手工业者调集京师,分类置局,编为官匠户,属于与民户不同的匠籍。世代承袭为工匠,设官管领。1279年,籍人匠42万,立局院70余所,每岁定造币缟、弓矢、甲胄等物。1281年又在江南拨签的匠户30万中汰选10.9万余户,其余纵令为民户。官工匠有官府直接管理,子女世袭其业,婚姻不能自主。这种制度是由工奴演变而来。官工匠由官府按月支给口粮。散处在地方州县的特别是江南地方匠局的工匠,情况有所不同。他们多数是散居农村的小手工业者,被强征入局,所得衣粮多为官吏所中饱。一家生活常无着落。官府强征抄纸、作木、杂色等行业的工人去织造局,他们无法应役,只好出资雇人代替。不少人因此倾家荡产。”
    五、明清的工商奴隶制度和农奴制度和清朝农奴制和奴隶制的削弱
    明清两代继承了元代的奴隶制度,“大家僮仆,多至万指。”(万历《嘉定县志》卷2“疆域志·风俗”),“人奴众多,今吴中仕宦之家,有至一、二千人者。”([清]顾炎武《日知录》卷13,“奴仆”)。明清时代被称作「贱」的人,以奴婢为中心,还包括了娼优隶卒、世仆、堕民等贱民集团,以及雇工人、轿夫、剃头匠、工、商等广泛的灰色地带。在与绅士对比时,一般良民也在贵贱之分下被归入“贱”的一群。(皇帝以外)所有的人都被纳入“对上服役、被下服役”的等级制中,其中专门服役于人成为“贱民”阶层,受到差别待遇;明代皇帝一直把臣下当作自己的奴隶们,任意侮辱。“上积疑其臣而蓄以奴隶,下积畏其君而视同秦越。”(《黄宗羲全集》第一册《子刘子学言》)。太祖朝即有大臣“镣足治事”(《明史》卷139《茹太素传》);明代皇帝对士人施之的奴役还体现于“厂卫”及“廷杖”、“沼狱”上。据《明史》刑法志,明代的廷杖之刑自太祖始;到正统时,“殿陛行杖”已“习为故事”。沼狱始于汉武帝,“明锦衣卫狱近之,幽系惨酷,害无甚于此者”。“廷杖”、“诏狱”是士人作为皇室奴隶的标记。成祖则在“巡幸”时,令“下诏狱者率舆以从,谓之随驾重囚”(《明史》卷162《尹昌隆传》);正德朝“杖毕”了公卿即“趣治事”(《明史》卷95)。
    

中国佃客农奴制度在明朝继续发展。“明代皇室贵族的土地占有形式,大体上有三类:一类是皇室占的土地,称为’皇庄‘。皇庄的收入专供某宫后妃和未就藩的亲王的日常用度,所以皇庄也被称为’宫庄‘。从天顺八年(1464)到正德九年(1514),北京附近的皇庄又三十六处,占地37,595顷多。另一类是’藩属庄田‘。洪武时分封诸王就藩各地时就已建立。明中叶以后,各地藩王除兼并民田扩大藩府庄园外,还以子孙众多,生活困难为由,向皇帝乞讨附近的官地,来扩展自己的地产。第三类是’勋戚中官庄田‘。’勋‘指有爵位的功臣、世家家族,大部分是所谓的武臣。’戚‘指后妃公主皇亲家族。’中官‘即皇帝周围的宦官。以上三类庄田,皇庄和勋戚中官庄田,大部分集中在北直隶境内,尤以京畿为多。藩府庄田则遍于设有藩府的各地。出这三类庄田外,还有遍于全国的’寺观庄田‘,占有的土地数量也相当庞大。各类庄田的共同特点是,无论皇庄、藩府庄田或勋戚中官庄田,乃至寺观庄田,所占的土地,一律属官田性质,法律规定不得买卖。贵族利用皇帝赐田的机会,可以兼并比赐田大多少倍的民田,或者把民田诬指为无主荒地,借以圈占。武宗即位伊始,就增设皇庄七处,随后又增设苏家口皇庄24处,前后不足六年,共增设31处皇庄。如果按弘治五处皇庄共占地12,800顷,每处皇庄平均占地2,560顷的标准估计,则雾中增设的三十一处皇庄占地就有79,300顷之多。皇庄如此急剧扩展,大批民田很快被吞没,田地上的农民不是被赶走就是沦为皇庄的佃户。”“勋戚贵族凭借特权兼并农民土地较皇庄有过之无不及。勋戚庄田在北直隶和京畿分布比皇庄为多,所以其兼并的规模也比皇庄为大。景泰二年(1451),贵戚汪泉霸占官民田地共达三千余顷。”“一些有权势的的贵族奏请土地外,还接受所谓’投献‘来的土地。’投献‘是指有些土地所有者为了逃避苛重的赋役,自愿把自己的土地献给贵族,而自己则充当贵族庄园的庄头或佃客,以求保护。也有一些人竟然把小户农民的土地强行投献给权贵豪强,自身充当管家。成化时,皇亲王源的庄园原有赐田27顷,但令其家奴别立四至,吞占民产,乃有1,220顷有奇,可耕者366顷,中多贫民开垦成熟之地。”“各地的藩府庄田地产,也在急剧膨胀。正统五年(1440)甘肃庆王家拥有土地一千顷,大部分由占夺而来。万历时,福王在河南、湖广等地有土地二万顷。潞王在湖广等地有土地四万顷。皇庄、勋戚庄田、藩府庄田之外,各地的官僚乡绅对民田的兼并也十分严重。如江南华亭的乡绅董其昌占有膏腴万顷”。“大约自成化以来,南直隶、浙江、江西、湖广、河南、广东、福建等地先后出现一种现象:许多地区的农民,由自耕农或佃农的地位下降为一种类似农奴的佃仆。所谓’佃仆‘又称’僮仆‘,与地主不只是主佃关系,还有’主仆名分‘。他们虽然可以有妻子儿女和微薄家业,但社会地位犹如农奴。明代法律上禁止蓄奴。但许多官宦、豪富之家,多半蓄有男女奴婢。这种家奴大半用在家内使役,如被遣往庄田耕种,采用古代”免奴为客“的办法,便由奴认为佃,但与主人仍保持主奴关系,成为佃仆。”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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