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人在认识历史的过程中,不论发生客体主体化过程还是主体客体化的过程,其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始终是存在于相对统一的认识活动中,也就是说认识主体与认识客体虽然可以因特定的认识环境发生相互转化,但是他们各自始终只能是一重而不能是二重的。“历史二重客体”论者还有一个基本观点:认为自然状态下的未被认识的客观历史是二重客体,而进入史学家视野通过史料所反映的历史过程是又一重客体,这二重客体是有区别的。我们认为,未被认识的历史与进入史学家研究领域的历史,这二者之间虽有区别,亦有联系。已被认识的历史不过是从未被认识的历史转化而来的,从认识论的意义来看,没有进入历史学家研究领域或观察视野的自然状态的历史客观过程,当然不能称之为“史学客体”。但是,历史学家通过史料所认识的历史过程则是从自然状态的历史过程转化而来,我们可以称它为自为的“史学客体”。作为“史学客体”的历史过程只是一个,而非二重。它虽然在形式上给人以二重的假象,其实在内容上是一体的。持“二重客体”的人只看到了自在的客观历史与自为的客观历史的区别,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联系与统一。另外,“史学客体”也不能是史料本身,而是历史客观过程。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我们还有必要对“史料”再加以分析。经过整理、批判之后,我们可以把所有史料分别为真实的、不真实的、部分真实的三类。所谓真实与不真实的标准,无非是经过严格批判、鉴别而确认是反映客观存在的那些历史过程的史料。凡是完全符合客观存在的历史过程的史料,即是真实史料,这个史料就表现了史学客体;凡是完全不符合客观存在的历史过程的史料,即是虚假的史料,它不但不反映史学客体反而歪曲了史学客体;凡是部分反映客观存在的历史过程的史料,即是部分真实的史料,它局部地表现为史学客体。所以史学客体,并非史料,而是通过史料所表现的历史过程。史学客体非二重,只有一重。 有的学者近年来提倡“二重客体”说,如果从他们重视史学主体,为了有意纠正过去一段时期里忽视史学主体地位的目的来看,是有可取之处的。它确实推动了我国历史认识论的研究,把史学主体与史学客体关系的探讨引向深入。但是,从科学观点来看,这种理论有导致史学客体二元论的危险。他们在认识方法上,由于对史料缺乏准确的定位,对于“主体--史料--客体”这个辩证统一的历史认识过程缺乏深入的分析,因此他们便产生了一个误认:把记录历史过程,反映历史记录者(或历史学家)主观意向与被记录历史过程能动统一的史料,误认为是史学客体,并且把他们主观确认的这一史学客体与自然存在的史学客体对立起来,提出了“历史二重客体”说。但如果沿着这个逻辑推导下去,是很有可能走上史学客体二元论的道路的。所以有必要对这一问题作更一步的讨论,以推动中国马克思主义历史认识论的建设与发展。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