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考古遗存的三个过程及其方法
考古学的宗旨是通过遗存来复原历史,换言之,遗存系考古学研究的对象和核心。因此,在讨论有关考古遗存研究的诸问题之前,首先必须对遗存及其相关问题予以界定和辨义。 一、遗存的内涵与外延 作为考古学专业术语的“遗存”一辞,虽然经常出现在各种文献和研究论著中,但迄今为止尚没有人对其做出明确的界定,因此在具体使用时往往见仁见智,内涵不一。比如:有的人将人骨、兽骨或植物种子等遗留物作为遗存;有的人则把具有一定功能的器具或使用过的遗迹作为遗存;也有的人将某一地点的窖穴、墓葬和房屋叫作遗存;还有的人干脆把一个地区的古代物质文化资料都看成是遗存,等等。另外,象“建筑遗存”、“细石器遗存”、“植物遗存”、“文物遗存”、“近代遗存”之类说法,也不乏见。实际上,上述种种说法尽管在内容上巨细有别,在对象上涵指互异,但它们各自所具有的相对合理性因素,却构成了我们从理论上澄清遗存这一概念的出发点。 归纳以上说法,可以看到遗存具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遗存是客观存在的物质实体,既看得见,也摸得着,既是形象的,又是立体的。第二,遗存有一定的时间范畴,大致从人类诞生的旧石器时代至近代。第三,遗存以地下或地上为其存在形式。第四,遗存的内涵比较宽泛,小如一个米粒,大到一座古城,包罗巨细。根据这些特性,又可以把遗存划分为两大类,即人工产物和部分与人类活动有关的自然产物。前者应作为遗存的基本内涵,后者则是遗存的外延。 包括人工产物和部分自然产物在内的遗存,通常又被分为遗迹和遗物两大范畴,象前面提到的窖穴、房屋以及墓葬等,即是遗迹;而细石器、器具、种子、人骨、兽骨等,则是遗物。目前,对遗迹和遗物进行过权威性界定的著作是《辞海》,即:遗迹是“指古代人类活动中遗留下来的痕迹,包括遗址、墓葬、窖藏以及游牧民族所遗留的活动痕迹等等。”遗物是“指古代人类遗留下来的生产工具、武器、生活用品和装饰品等”[①]。在这里,以工具或遗址等具象性事物来解释遗迹和遗物,显然只是通俗意义上的表述,而非本质属性上的揭示。这就犹如“什么是人?”的讨论命题一样,有的会说人是男的女的、老的少的、张某李某王某;有的则说人属于自然界中生物发展阶段上居最高位置的灵长目,具有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以及能动地改造自然的能力。这两种表述所具有的大众化和专业化性质是不言而喻的,或者说,前者只不过是一种根据性别、年龄或称谓所做的简单分类,并没有涉及到非表象的本质意义。同理,将上面确定人类本质属性的做法之于作为遗存的两大范畴的遗物和遗迹,便会得到如下界说:遗物是古代遗留下来的可以移动并不会在移动中改变其形态的物质,遗迹是古代遗留下来的不可移动否则便会改变其形态的物质。 本文之所以强调遗迹和遗物是古代遗留下来的物质,而不是象《辞海》那样限指人类过去遗留下来的物质,是因为考古学的研究范畴有逐步扩大的趋势。近年来诸如地震考古学、天文考古学、植物考古学、动物考古学、冶金考古学、沙漠考古学等边缘新学科的出现,一方面拓宽了考古学的视野,另一方面也扩充了考古学研究的原有内核,亦即增加了那些非人类本身但却与人类相关的自然遗物和自然遗迹的成份。当然,指出考古学研究的非人工成份,并不是要抹杀考古学以人类的遗物和遗迹为主体的研究重心,即使前面所撮举的地震考古学等分支学科,也不是对自然界的纯粹的研究,否则,考古学又何异于植物学、动物学、地震学、天文学和环境学等专门学科呢?所以,本文的用意旨在借此明晰考古学的研究范畴具有相对意义上的广泛性,并且这种广泛性又不是单独的遗物或遗迹所能涵盖的,故必须冠以新界说,即遗存。 考古学中所见到的遗物和遗迹,都是人类在与社会或自然界的交往中所创造和利用的物质的结果,是遗留下来的客观存在。因此,所谓遗存,就是人类活动所遗留下来的物质以及和人类活动有关的自然界的物质。 考古学家只有通过对遗存的研究,才能复原人类赖以生存的社会和自然场景,才能了解人类自身的历史演进过程,而且这种研究又是通过收集遗存、整理遗存和解释遗存这样三个过程来实现或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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