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考古遗存的三个过程及其方法(3)
三、整理遗存的过程及其方法 为了使收集到的遗存进一步地为研究所用,就需要对各种标本和遗迹现象以及记录进行整理,因此,整理是考古学研究的又一个阶段性过程。 通常的整理,是根据遗迹和遗物关系并按层位学和类型学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的。它既包括器物碎片的拼对、修复、登记、统计、绘图、照相、造册、又包括对遗迹现象、自然物乃至可能有的文字进行鉴定和考释,还包括在层位学基础上对遗迹特别是遗物进行类比分析,等等。而所有这一切又都是为着一个目的服务的,那就是确定已收集到的遗存的年代关系和空间关系,并在此基础上形成考古简报或考古报告。在这样的意义上,把收集到的各种遗存确定在一定的空间和时间框架中,并弄清他们的发展系列和异同关系,不但可以为解释遗存创造条件,而且其本身也是一种研究。 在对考古遗存进行的整理中,目前有两种年代学的定位概念被经常地采用,即绝对年代和相对年代。前者指比较明确的具体年代,如隋唐长安城建于开皇二年(公元582年)。后者指难以确定具体年代,而只能推定遗存之间早晚时序的大致年代,比如仰韶文化早于龙山文化。绝对年代的确定既可以采用自然科学如C[14]测定的方法,也可以采用社会科学的手段,如根据历史文献的记载来考察有文字的遗存的年代,象甲骨文、金文、货币、墓志、碑刻等等。但从实际情况看,没有文字的遗存是大大多于有明确文字记录的遗存的,所以,考古学研究往往采用相对年代来确定遗存的存在阶段和位置,对史前时期的遗存来说尤为如此。 确定遗存的相对年代,主要应用层位学和类型学的手段。考古学中的地层,由于土质土色的不同而呈现出上下堆积的差异,这种差异是有早晚区别的。即早期的堆积在下,晚期的堆积在上,晚期的堆积叠压或打破早期的堆积。所以,通过这种探讨堆积时序关系的层位学手段,无疑可以确立遗存之间的相对年代关系。梁思永先生1931年在后冈遗址的发掘就是按土质土色区别出“三叠层”,从而正确地解决了商代、龙山文化、仰韶文化之间的相对年代序列”[⑩]。如果说层位学的考察最适用于确立一个遗址中遗存之间的相对年代,那么类型学在确立相对年代方面却要比层位学有着更广泛的功能,因为在层位学基础上通过类型学手段所确定的典型遗存及其序列,往往具有文化标尺的意义,它可以跨空间地衡量异域的遗存。如二里头文化四期遗存的相对年代关系确立以后,不但解决了二里头遗址本地遗存的年代关系问题,而且远至山东的岳石遗存甚至更南部的上海马桥遗存,也都因器物类比的相似性,而解决了所处的年代问题。由此可见,即使互相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层位关系,但只要确立了一个典型遗存的时序标准,并以类型学的比较为途径,哪怕只有一、二件器物或一、二个组合,也可以标识遗存的相对年代。 类型学不但具有确定遗存相对年代关系的作用,而且还可以对遗物和遗迹进行排队并探讨它们之间的关系,从而为确立考古学文化乃至于更大时空范围内的遗存的区、系服务。俞伟超先生主编的《考古类型学的理论和实践》和张忠培先生的《地层学和类型学的若干问题》,就是用类型学方法来研究遗存的具体实践和科学总结,颇值得一读[(11)]。而本文所要进一步强调的是,类型学的作用不仅应当反映在收集和解释遗存的过程中,而且更应当贯穿于整理遗存的始终,并使其操作结果呈现在遗存整理的最终形式--考古报告或简报中。 如果说近代考古学的水平,在相当意义上取决于运用层位学和类型学的程度,那么,作为记录这种运用程度的载体--考古报告或简报的编写来讲,也反映出编写者是否具有科学的整理意识和手段。所谓科学的整理意识和手段,就是严文明先生在读过《元君庙仰韶墓地》一书后引述尹达先生的话,即“使新石器时代的考古资料较全面、较系统地反映出某一类型文化遗存的社会面貌”,以及严先生在评述《姜寨》报告时进一步指出的“逻辑紧密,结构合理,文字简洁,插图、图版和表格等配合得体,比较全面地反映了姜寨遗址的发掘成果”。[(12)]虽然这些话是针对新石器时代遗存而言的,但其提出的基本原则却应当是共通的。应当承认,尽管经过整理而形成的考古报告或简报有利于考古学本身以及其他有关学科的研究,但目前仍然有很多遗存的整理者所编写的报告或简报不尽如人意。如:不区分地层堆积和遗迹堆积,只是零星地而非全部地公布所有单位的器物组合关系;只公布器物的探方号,不公布器物的单位号;只说明单位的所属层位,不标明单位的开口层位;一味描述墓葬而置灰坑等遗迹于不顾;沉溺于人骨鉴定但却忽略动物、植物的鉴定;等等。凡此种种,如果仅仅是整理水平或收集遗存的原因所致,尚可随着工作经验的积累和学科发展进程的加快而得以提高或改进,但如果是有意地藏头去尾或据为己有,则就是学风和人品的问题了。所以,有人提出要点评《考古报告中常见错误一百例》,实在是有益于遗存整理的一个极具胆识的设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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