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让步政策,不是统治阶级的“仁政” 封建王朝的统治者,为什么要向农民施行让步政策呢?他们和他们的御用史家,都说是出于统治者“关怀民瘼”、“爱民如子”的慈悲心肠,从“修德惠民”出发而推行的一种“仁政”。这当然是骗人的鬼话。事实是,他们做的让步,不论或大或小,毫无例外都是被迫的。这大致可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农民大起义之后,新建王朝的统治者,亲眼看到或听说了起义农民以暴风骤雨之势摧毁旧王朝的巨大威力,从中接受教训,被迫不得不做些让步,以免再激起大规模农民起义的反抗,重蹈前朝的复辙。这一点,有不少新王朝的统治者,都是心有余悸,直言不讳的。如汉初刘邦鉴于秦朝“二世而亡”的教训,找出“秦之所以灭,刑严文苛”(17)的原因,因而“惩恶亡秦之政,论议务宽厚”,“刑罚用稀”(18)。唐太宗李世民从隋王朝被颠覆中接受教训,注意向农民让步,说:隋炀帝“征求无已”,“兼东征西讨,穷兵黩武”,“人力不堪,相聚为贼。……此皆朕耳所闻,目所见,深以自戒。故不敢轻用人力,惟令百姓安静,不有怨叛而已”(19)。并谆谆告诫太子诸王:“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庶;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主可不畏惧”(20)。又如清世祖顺治从李自成起义颠覆明王朝这一巨大事变中,也受到深刻教训,在顺治2年的一份诏令中说:明末“寇起民离,祸乱莫救”,“覆辙在前,后人炯鉴,亟宜痛加悛改”(21)。在顺治14年10月给户部修著《赋役全书》的诏令中还说:“天启、崇祯之世,因兵增饷,加派繁兴,贪吏缘以为奸,民不堪命,国祚随之,良足殷鉴”(22)。因而主张“勿朘民生”,“要在宽舒”。并在即位之初,就废除了明王朝的“加派”。其原因有如兵科右给事中李化麟所说:“加派乃明季陋习,民穷‘盗’起,大乱之所由。我朝应运,首革此弊”(23)。 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并未爆发大规模的农民战争,但阶级矛盾极为尖锐,社会秩序动荡不安,山雨欲来风满楼,革命风暴,迫在眉睫为了防“患”于未然,有些王朝的统治者,便实行了改良。而“改良”,也就“是统治阶级的让步”(24)。在中国,如北宋中期,社会阶级矛盾尖锐化,宋王朝面临严重局面,王安石建议变法,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说:“汊之张角,三十六方同日而起,所在郡国莫能发其谋;唐之黄巢,横行天下,而所至将吏无敢与之抗者。汉唐之所以亡,祸自此始。”指出如不变法让步,则“社稷之托,封畺之守,陛下其能久以天幸为常,而无一旦之忧乎?”(25)其他象明代的张居正变法,清代的戊戌变法,也都属于这种类型。在外国,如俄国农奴制改革以前,沙皇看到人民起义就要爆发,就曾提出警告:“与其等待下面起来解放自己,不如从上面解放他们”(26),凡此类似史例尚多,无需逐一赘举。 关于统治阶级让步政策的阶级实质,革命导师早就作过深刻的阐明,指出“至今有过的一切社会,都是建立在压迫阶级和被压迫阶级的对抗上面的。但是为了有可能压迫某一阶级,就必须保证这个阶级至少有能够维持它那奴隶般生存的条件”(27)。否则的话,如果剥削超过了一定的限度,就必然要或者造成生产的破坏,或者激起被剥削者大规模的反抗,不但难以继续进行剥削,就是连自身的统治地位,也将无法保住的。列宁讲得就更直接了当,他说:“资产阶级日益腐朽,必然要灭亡,于是,就极力用不彻底的、虚伪的让步来延缓这种灭亡,以求在新的条件下能保持住自己的政权”(28)。列宁这里虽是就资产阶级而言,但从用让步来“延缓灭亡”、“保持政权”的目的来讲,一切封建王朝的统治者,同样也是并不例外。北宋的包拯,在上宋仁宗的一份奏议中谈到对农民让步时说:“安之之道,惟在不横赋,不暴敛。若诛求不已,则大本安所周哉”(20)?唐太宗李世民讲得更明白:“为君之道,必须先存百姓。若损百姓以奉其身,犹割股以啖腹,腹饱而身毙”(30)。十分清楚,统治阶级让步政策的实质,是养鸡取卵,是用多少改善被压迫阶级的处境以维护其统治的措施,就其阶级实质说,是镇压与欺骗两种统治手段中的一手,而决不是什么“仁政”。 四、让步政策一般应予肯定 让步政策既然从根本上说是剥削阶级为了“延缓灭亡”、“保持政权”的一种策略性措施,而不是什么“仁政”,那么,是不是就应该加以否定呢?回答是不然。这里,关系到几个比较复杂但很重要的有关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的问题,必须加以说明。 第一,马克思主义认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而上层建筑是为基础服务的。因此,作为阶级社会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国家、政权、法律和政策等,必然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积极地为统治阶级服务。封建王朝的让步政策,同样也毫不例外地属于这样一种上层建筑。从这一点出发,我们在研究封建统治阶级的这种政策时,必须把它的阶级实质揭露出来。不这样做,就是背离了阶级观点。但是却不能把阶级实质的揭露,当成否定这一政策的判决书。因为,尽管说这一政策是“不彻底的”、“虚伪的”,从根本上说是为了“延缓灭亡”、“保持政权”。但在客观上则起了促进生产恢复和发展的作用。特别在封建社会的中、前期,由于新的生产力和作为新生产力代表的新的阶级,还未出现,变革旧生产关系的条件,还不具备,推翻旧社会制度、建立新社会制度的历史任务,还未提到日程上来。因此,生产的发展,还只能通过对封建生产关系的调节和缓和来实现,如改变土地高度集中和封建剥削压迫的过分残酷的情况,而不是、也不可能是取消地主土地所有制和推翻封建剥削制度。从而,这种让步政策,尽管说仅只是客观上起了缓解生产力的束缚、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和促进了生产恢复与发展的作用,一般还是应当予以肯定的。 其次,这里还牵涉到如何正确认识国家职能的问题。“国家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最根本的原理。我们研究任何一个社会的国家政权问题,都必须严格遵循这一原理,揭露批判其剥削压迫的阶级实质,否则就要背离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但是,革命导师还告诉我们,国家还具有缓和阶级冲突、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生产正常进行的职能。恩格斯说:“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种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个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31)。马克思还明确指出,国家具有管理生产的职能,而且很强调这种职能的重要性,认为“农业在某一个政府统治下衰落下去,而在另一个政府统治下又复兴起来。收成的好坏在那里是决定于政府的好坏……”(32)。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所以恩格斯着重指出,要象马克思那样“了解古代奴隶主、中世纪封建主等等的历史必然性,因而了解他们的历史正当性,承认他们在一定历史限度的历史时期内是人类发展的杠杆”,因而“也承认剥削、即占有他人劳动产品的暂时的历史正当性”(33)。也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恩格斯还肯定“在当时(按指原始公社瓦解时期)条件下采用奴隶制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甚至强调“没有奴隶制,就没有希腊国家,就没有希腊的艺术和科学;没有奴隶制,就没有罗马帝国;没有希腊文化和罗马帝国所奠定的基础,也就没有现代欧洲”,也“就没有现代的社会主义”(34)。在这里,革命导师对国家、国家的职能及其作用,做了多么精湛而又全面的分析!对待封建社会的封建王朝及其推行的让步政策,我们也必须遵循这种马克思主义的历史主义和阶级观点,对它这种“暂时的历史的正当性”,给予应有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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