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农业发展道路之争(4)
五、农民经济困难重重 农民经济问题是农业高涨的中心问题。农民需要抵押贷款购置土地,需要短期贷款以得到流动资金。l9世纪80年代初,统治集团承认,农民缺地十分危险,设立农民土地银行是对策之一。 维特担任财政大臣后要求负责贵族和农民银行的A.A.戈列尼谢夫-库图佐夫尽陕提出自己的主张,当时围绕重新审查农民银行章程一事尚没有着落。村社的反对者戈列尼谢夫一库图佐夫准备依据1889年国务会议指令拟定方案,建议在银行章程中借助于银行的贷款政策发展农民小私有地,银行应该扶植借助于银行购置的土地或从村社分出的地块基础上形成的独立田庄。 戈列尼谢夫一库图佐夫关于发展农民私有地的设想明显与内务部制定的旨在巩固村社和阻止农民脱离村社的法案相冲突,因此戈列尼谢夫-库图佐夫的相关建议在财政部内部因策略不周(不能与内务部政策相左)遭致非议。局外人认为银行的任务不是支持富裕农民,而是贫困农民。这时维特不愿对村社直接下手。主持内务部的普列维处处与维特作对,强调“俄国有自己独特的历史和社会体制,力主维护村社”。 在拟定银行章程过程中围绕银行独立购买来源问题变化很大。1893年第一个方案对银行发行证券无任何限制,第二个方案对“卖地数量有限制”,银行一年发行自己购买的证券为500万卢布。农民银行新章程方案暴露了专制制度对农业问题的空洞关怀。在讨论国家银行章程时不能回避农民贷款问题,同时也在审查不许割让份地的法案。以本格为首的国务会议的少数派建议“设立各类小土地贷款”,接受份地抵押。以维特代表的国务会议的多数派断然反对份地向私人银行抵押。但维特和杜尔诺沃赞成国家贷款机构接受份地贷款,并体现在1893年12月14日的法令之中。显而易见,关于1894年农民银行的份地贷款的方案也是两位大臣联手的结果,但l9世纪90年代农民立法的逻辑导致禁止直接和间接开发农民的土地。 在审查国家银行章程和份地立法时对小宗贷款问题的讨论表明必须更广泛地思考问题。l894年12月财政部提议组织小宗贷款,其中承认支持农民农业、小工业和手工业的重要意义,财政部将发展合作制视为小宗贷款的重要步骤。贷款一储蓄公司有权向股东提供100卢布的贷款,期限l2个月。由于小宗贷款目的与官方的宗旨相矛盾,追缴欠款的法律程序被警察制度所取代,强调必须对小宗贷款机关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在这方面维特不信任内务部的监督,要求由财政部“全面监督所有小宗贷款机构”。内务部也谋求对农业方面所有小宗贷款机关的监督权,妥协的结果是等级贷款机关仍然由内务部管辖,而财政部负责所有的贷款和贷款一储蓄公司。 1895年6月1日设立小宗贷款机关的法律获得批准,确实为贷款公司的合适形式,但19世纪90年代其推广艰难:农民法律地位仍受限制,农民不习惯新贷款机关,国家银行拨出的资金微不足道。维特不考虑农民的支付能力接近极限,置民众欠款于不顾,为充实国库不遗余力,l893年设立新的间接税和提高旧的间接税,改变储蓄银行的章程,广泛地吸收民间存款,“将民间积累用于解决国家财政和经济要务”,将贷款一储蓄公司的多数资金用于农业生产之外。 19世纪60年代-20世纪初俄国农业生产面临诸种不利条件:首先,长期预算赤字,19世纪的百年间竞有70年预算赤字,历任财政大臣为平衡预算可谓绞尽脑汁。其次,军事支出一直居高不下,俄国奉行对外扩张政策导致国家财政人不敷出,19世纪的军事支出占国家预算的l/3左右,国家的大部分积累用于非生产领域。再次,克里木战争中俄国惨败后,19世纪下半期俄国倾举国之力发展工业,尤其是重工业,在国内资金严重不足情况之下,大力引进外资。第四,俄国政府各部门围绕国家经济发展的未来方向、如何吸引农业投资和增加农业贷款一直冲突不断,财政部、内务部、农业和国有财产部围绕农业纲领争宠导致难以出台切实可行的统一方案。作为俄国工业化之父的维特能力过人,行事果断,咄咄逼人,不容他人染指其倡导的工业化路线,由于过于执着或判断有误,有时做出过激或不当反应。普列维和叶尔马罗夫由于能力平庸,在与维特的较量中总是处于下风,结果农业资金和农业贷款问题一直悬而未决。以上数端是俄国农业生产长期滞后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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