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德仁义,所以为治” 王朝盛衰的关键,既然在于人事,而人事之中,哪一方面又是根本?欧阳修在《新五代史》卷四十六《王守恩传论》中说:“道德仁义,所以为治”,在卷六十《职方考序》中又说:“盖得其原,虽万国而治;失其所守,则虽一天下,不能以容,岂非一本于道德哉!”可见,欧阳修认为“道德”是“为治之原”,为人君所应守。“道德”当然包含有个人品德修养的内容,但其最本质的东西则是人与人之间互相关系的准则,也就是伦理纲常;而伦理纲常的最核心的部分则是“父子君臣之义”。唐末五代,可以说是封建伦理纲常大破坏的时代。当此之时,子弑其父,臣弑其君者有之;朝秦暮楚,叛附无常者有之;历事数姓,不以为耻,反以为荣者有之;勾引外敌,争当儿皇帝、卖国贼者有之,等等等等;真是“君不君,臣不臣,父不父,子不子,至于兄弟、夫妻人伦之际无不大坏”⑤的乱世。在伦理纲常经历这样一场大破坏之后建立起来的赵宋王朝,迫切需要重整伦常;皇帝、理学家、史学家无不致力于重整伦常的工作。欧阳修把“道德”作为“为治之原”,正是这种需要在史学工作中的反映。 欧阳修重整伦常的工作,是通过对五代人物的褒奖讽刺而进行的。褒奖讽刺的标准是“父子君臣之义”,而具体的运用,则又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他在《新五代史》卷四十七《皇甫遇传论》中提出了这样的原则:“君子之于人,或推以恕,或责以备。恕,故迁善自新之路广;备,则难得;难得,故可贵焉”。这两条原则,看似相反,实则相成。“责以备”,对臣子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推以恕”,为臣子开辟了自新之路。这样,就从两个相反的方向,达到了同一个目标,具有异曲同工之妙。 根据“责以备”的原则,欧阳修把“死事”与“死节”严格区别开来。所谓“死节”,是“全节之士”,即按照封建伦理纲常无可訾议的人物,整个五代,只有三个人。一个是后梁的王彦章,一个是后唐的裴约,一个是南唐的刘仁瞻。这是欧阳修树立的最高典型,而前两个出于军卒,后一个又是伪国之臣,真是可胜叹哉!所谓“死事”是“初无卓然之节,而终以死人之事者,得十有五人焉”。⑥所谓“无卓然之节”就要还有可议之处,主要是不仕于一朝,大节已亏,所以必须与“全节之士”严格区别开来;但终于还是死人之事,仍是值得表扬的。这十五个人是后梁的张源德,后唐的夏鲁奇、姚洪、王思同、马彦超、宋令询、张敬达,后晋的李遐、翟进宗、沈斌、王清,后周的史彦超和南唐的孙晟、张彦卿、郑昭业。他们都经过严格挑选,死难事迹,清清楚楚,毫无可疑。在确定“死事”传的人选时,还有一条原则:“战殁者不得与也”。⑦五代时期,战争频繁,战将殁于阵,守将殁于城者很多。但他们是否是“或欲走而不得,或欲降而未暇”,⑧情况不能彻底考究,因而不能列入死事传。这也是“责以备”的原则的具体体现。 这里应附带说明,特立“死事传”,又是“推以恕”的原则的体现。因为这些人不仕于一朝,按照严格要求,大节已亏。但“自开平迄于显德,终始五十三年,而天下五代。士之不幸而生其时,欲全其节而不二者,固鲜矣。于此之时,责士以死与必去,则天下为无士矣。然其习惯,遂以苟生不去为当然。至于儒者,以仁义忠信为学,享人之录,任人之国者,不顾其存亡,皆恬然以苟生为得,非徒不知愧,而反以其得为荣者,可胜数哉!故吾于死事之臣,有所取焉。君子之于人也,乐成其美而不求其备,况死者人之所难乎”?⑨所以又特立“死事传”,来表扬这十五个人。 根据“责以备”的原则,在《新五代史》中:朱温的重要谋士敬翔,不得列入死节,并不得在《本纪》中书“死之”;唐庄宗的北京留守张宪,后汉湘阴公刘赟的部将巩庭美、杨温三人未能列入死节;后唐张敬达不得列入死节,只能列入死事,并不得在《本纪》中书“死之”;后唐的元行钦、乐彦稠,后晋的吴峦、皇甫遇均不得列入死事。详细情况,具见有关各传及有关注释,不再一一叙述。这里只简单说说皇甫遇的情况。因为“责以备”、“推以恕”这两个原则就是在他的传论中提出来的。 皇甫遇是晋出帝的大将,抵御契丹,屡立战功。开运三年(公元九四六年)冬,出帝任杜重威为都招讨使,遇为马军右厢都指挥使,屯于中渡。时重威暗中与契丹勾结,伏兵幕中,悉召诸将列坐,出降表令诸将签名,遇与诸将愕然不能对,以次自画其名,即麾兵解甲出降。契丹主耶律德光遣遇与另一降将张彦泽率兵先入京师,行至平棘,遇绝吭而死。欧阳修不把他列入死事。因为“方晋兵之降虏也,士卒初不知。及使解甲,哭声震天,则降岂其欲哉!使遇奋然攘臂而起,杀重威于坐中,虽不幸不免而见害,犹为得其死矣,其义烈岂不凛然哉!既俯首听命,相与亡人之国矣,虽死不能赎也,岂足贵哉”!⑩ 根据“推以恕”的原则,欧阳修把“叛”与“反”区别开来,因为“叛者,背此而附彼,犹臣于人也。反,自下谋上,恶逆之大者也”。(11) 根据“推以恕”的原则,欧阳修把被迫造反与主动谋反区别开来。后一种情况,在五代时期,层出不穷。欧阳修处理的方式是,皆不书具体日期,因为“反非一朝一夕,不能得其日,故反者皆不日”。(12)前一种的具体例证是后唐邺都军将赵在礼。他被部下胁迫,于同光四年(九二七年)二月癸已反于贝州。(13)欧阳修记载这件事时,把具体日期写得清清楚楚,并加小注说:“反者皆不书日,独在礼书日,推迹其心可知尔。其事具本传。盖在礼初无乱心,以是日见迫而反尔。虽加以大恶之名,犹原其本心而异于他反者。于此见凡书人善恶,不妄加之也如此”。(14) 在《本纪》中书“伏诛”与“被杀”,意义完全不同。有些本该书“伏诛”的却书“被杀”,这里面情况复杂,但不少是“责以备”和“推以恕”这两条原则的体现。这里各举一个例证。 晋出帝天福八年(15)(公元九四三年)十二月,平卢军节度使杨光远起兵反,次年(开运元年)五月,出帝任李守贞(即上文提到的那个李守贞)为青州行营都部署,以讨光远。光远子承勋劫光远幽之,遣人上表请罪,光远亦上表请死,出帝赐光远诏书,许以不死。诏书已发,而群臣皆以为不可,又命李守贞便宜处置,守贞乃遣客省付使何延祚杀光远。欧阳修在光远传中详细记载这些经过,在出帝本纪中书“开远元年十二月,丁已,杨承勋囚其父光远以降,杀之”,并加小注说:“出许已许其不死,既而命李守贞自杀之,故不书伏诛。”这样记载,对晋出帝就使用了“责以备”的原则。 另一个例证是关于符彦饶的记载。彦饶在晋高祖时任义成年节度使,驻滑州。天福二年(公元九三七年)六月,天雄军节度使范延光反,高祖命杨光远(即上文提到的那个杨光远)为魏府四面行营都部署讨延光,又命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白奉进将侍卫兵三千屯滑州。会兵士犯法,奉进捕得五人,其中三人为义成兵,奉进并杀之,彦饶大怒。次日,奉进来谢罪,彦饶责曰:“军士各有部分,义成兵卒岂公所得斩邪?何无主客之礼也!”奉进怒曰:“军士犯法,安有彼此!且仆已自谢过,而公怒不息,欲与延光同反邪!”因拂衣而起,彦饶不复挽留,义成兵大譟,追奉进杀之,彦饶亦未制止。奉进部将马万等以兵擒彦饶送之京师,诬称彦饶与延光勾结。行至赤冈,高祖使人杀之,下诏剥夺在身官爵。欧阳修除在彦饶传内详记此事外,又在高祖本纪中书:“天福二年七月,义成军乱,杀戍将侍卫马步军都指挥使白奉进。甲寅,戍将奉国指挥使马万执符彦饶归于京师,命杀之于赤冈”,并加小注说:“彦饶虽有纵军之罪,被诬以反而见杀,故不书诛。曰‘命杀’,嫌万擅杀”。这样记载,对符彦饶就使用了“推以恕”的原则。 以上只是一些例证。这些例证可以说明:哪些人要褒,哪些人要贬,褒到什么程度,贬到什么分寸,欧阳修都区分得清清楚楚。这样,他就把君臣父子之义,变成了生动的形象。从这一意义上说,欧阳修重整伦常的工作,作得很成功。对此应当怎样看待?当然,应当看到封建伦常是为巩固封建统治服务的。但也应看到宋儒重整伦常,有其历史的必要,而且从当时具体情况看,也还有一定的进步意义。试看:宋代的士风,相对而言,不是比五代时要好一些吗?个人气节不是有所发扬吗?宋以后,以身殉国的人不是多一些了吗?这不能不说是宋儒重整伦常的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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