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盖岭北、辽阳与甘肃、四川、云南、湖广之边,唐所谓羁縻之州,往往在是,今皆赋役,比之内地”。(注:《元史·地理志序》。)这是专从赋役方面说的。赋,指田赋;役,为丁户的额定劳役差遣征调。田赋的课取,劳役的差发,兵役的征调,体现了封建国家的主权。元朝时僻远和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赋役”的课征和差发调遣,“比之内地”,说明当时不论腹里、边疆,权力统一,主权一体。如果说唐、宋二朝羁縻州县对中央王朝的“贡赋”,只是弱者对强者的“贡纳”,“贡纳”的有或无,或有而不能始终如一,体现了强者对弱者的不能全权驾驭。至于其囫囵式的贡赋,也不过是羁縻州县对中央王朝存在着形式上的隶属关系。元朝则不然,最高统治者把土官统治区正式纳入封建国家的建置体系中,使各土司真正成为王朝中央辖属之下的地方行政机构。 由于土司成了元王朝的地方行政机构,土官成了元王朝的地方官员,上隶施恩,下忠效命成了基本准则,从而王朝中央也就毫不犹豫地干预土司区的社会生活了。根据需要更动调整司、路、州、县建置,是干预;派达鲁花赤监临司、路,是干预;土官间相互侵夺或者土官有越轨行为派兵招谕或镇压,是干预;上思州土官黄圣许叛乱不投降捕杀其妻、子,以其弃地募人屯田,是干预;斩杀顺元路等处为首叛乱的水西女土官蛇节和水东土官宋隆济,是干预;“思明州盗起,湖广行省督兵捕之”,(注:《元史·英宗纪》。)也是干预。干预的目的就是平静地方,保证元王朝中央至地方行政机构的正常健康运转。这在视羁縻州为“荒服”,禁止贸易“羁縻州物货”,“立边人逃入溪洞告捕法”、“堙塞溪洞径路”、“禁民”“越逸溪洞”,并明令“蛮夷相攻,止令和断,不得擅发兵甲”(注:《宋会要辑稿·蕃夷五之四三》。)的宋朝来说,是不可想象的。宋太祖玉斧一划,大渡河以外就长让大理国称霸,罗殿、自杞等部相竞雄长;宋仁宗、宋神宗祖孙唯恐南方生事,广源等州弃离而去,不复为中国所有。于此之中,可以清楚羁縻制与土司制的根本区别,也可以清楚认为土司制形成于唐或宋,已有一千多年历史的观点并不足取。 元朝的土官是世袭的,而且是“土官有罪,罚而不废”。(注:《元史·刑法志》。)他们治理的地区,都是沿其故俗而治。所以在他们实际管辖的范围内,不可能参有流官。有功或其它原因褒奖,土官固然可以升为路总管、安抚使、宣抚使、宣慰使甚至行中书省的参知政事,但是他们所获得升加的官衔都不是可以世袭的。比如大理路总管段信苴日,以劳绩、忠勤等进为大理、威楚、金齿等处宣慰使都元帅、云南诸路行中书省参知政事,他所能传袭与其子阿庆的只是大理路总管一职。又如播州土官杨邦宪,因“奉版籍内附,授龙虎卫上将军、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播州安抚使”,其实际官衔只是“播州安抚使”,可以传袭与后人,此外的都是加衔,人死官结,不能传承于子孙。其子杨赛因不花承袭播州安抚使,十二岁朝觐因得元世祖的喜爱,改安抚司为宣抚司,升侍卫亲军都指挥使,后又升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大德八年(1304年)参与征讨水东叛乱土官宋隆济有功“进资政大夫”,死后赠“推诚秉义功臣、银青荣禄大夫、平章政事、柱国,追封播国公,谥忠宜”。(注:《元史·杨赛因不花传》。)赛因不花的儿子杨嘉贞承袭的仅是播州宣抚使。杨嘉贞朝贡,为元英宗所钟爱,赐名延礼不花,升播州宣抚司为宣慰司,从此播州宣慰司即磁定下来,世代传袭,迄于明万历二十九年(1601年)始因土官宣慰使杨应龙父子叛逆被杀而改流,立遵义府辖之。由此可知,土官与流官不同,土官虽可因功等加予许多官衔,但都是虚衔,不能履职于所加的官衔,照旧为长于原治理区内。正如杨赛因不花“以播州等处管军万户”为“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行播州宣抚使”及“以岑世兴为怀远大将军、遥授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佩虎符,仍来安路总管”(注:《元史·泰定帝纪》。)一样,杨、岑二土官虽加了“绍庆珍州南平等处沿边宣慰使”或“沿边溪洞军民安抚使”,所“行”所“仍”的还是原来的官职“播州宣抚使”或“来安路总管”。这就是说,元朝所委任的土官,是因为他们原来都有一个世代传承的治理区。这个治理区,是土官存在的基础。元王朝承认这个基础,于是有土官之封。而对土官的加衔,并不是官加权扩,无限地扩大有逆于封建中央集权制的巩固的土官的权力,而是对其忠勤于王朝的行为的嘉奖、褒扬,没有实际的权力。所以即使土官们获得了有如安抚使、宣抚使、宣慰使或行省平章参政之类的加衔,还只是冠着这些官衔在其世代传袭的治理区内为长。比如曲靖等处宣慰司辖曲靖、澄江、普安三路,元末曲靖路的霑益州知州阿哥和普安路总管那邦(一名金龙)均任曲靖宣慰使,实际上宣慰使只是挂名而已,他们还是各自官于霑益州和普安路。又如至正十九年(1359年),广西上思州土官黄英衍乘元末之乱及太平路总管李以忠父李郭辅死初袭稚嫩之际兵夺太平路总管印,迁路治于驮卢,自封为太平路总管。当时,太平路辖有思同、左州、万承、都结、结安、佶伦、镇远、龙英、茗盈、全茗、养利、恩城、安平等13州及崇善、武黎、陀陵、罗阳等4县,可李以忠父祖世袭之地仅是一个安平州,虽为总管因失了总管印却指挥不动各州县土官。无可奈何,他只能与其叔李郭佑分安平州为太平、安平二州,自己充任太平州知州而了结。这说明元代受委的土官都有各自世代传袭的治理地区,不能根据元王朝给他们所加的官衔,就认定这是他们的实际官称,否认他们作为土官的实际治理地区,于是就认为宣慰司设达鲁花赤,是个流官机构,不存在土司,因而不存在土司制度。这是知了其一而忽略了其二。比如元末明初播州土官宣慰使为杨铿,宣慰使土官同知为罗琛,播州总管为何婴,播州蛮夷总管为郑瑚,虽然罗、何、郑三姓土官都受辖于播州宣慰使杨铿,但是包括杨铿在内,他们四人都各有治区,互不涵盖,各自传承,怎么能够因为播州宣慰司设有达鲁花赤,就否定了杨、罗、何、郑四人各自世代传袭的领地、否认土司制的存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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