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陈廷敬,山西阳城人(泽州,今属晋城),生于明崇祯十一年(1638年),卒于清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自任翰林院庶吉士起,共历28任。其中曾任工、户、吏、刑四部尚书,都察院左都御史,文渊阁大学士。在明清两代,陈氏家族共有9人中进士,6人任职翰林院,25人有诗文流传至今,可以说是当地的大族。后人说,“本朝山西相者三人,一吴沁州,一陈泽州文端,田公与为鼎足,盖山西庞厚之气所钟发者哉!而陈泽州则自其先世已居阳城,今其子孙亦多占籍阳城者”(注:乾隆《阳城县志》卷16,“志余”,第126页。)。从口气上看,乾隆时的地方志作者并没有完全把陈氏视为本地的土著,因此选举志、人物志上面没有任何关于他们家的记载。 实际上,据陈廷敬的伯父陈昌言所撰《陈氏上世祖茔碑记》:“余先世乃濩泽永义都天户里籍也。其聚族而居者,则地名岭后之半坡沟南也。余七世祖后徙居阳城县郭峪中道庄,乃明宣德四年也。”(注:栗守田编注:《皇城石刻文编》,第49页,1998。)濩泽即泽州和阳城的古称,所以陈氏自明初就已居于该地。“陈氏自宣德初七世祖讳林迁阳城中道庄,乐其山岩水泉之胜,居焉。六世祖讳秀,有诗名,以人材为西乡尉……西乡公子珏为滑尉,赠户部主事。户部公子天佑,明嘉靖甲辰科进士,历官陕西副使……副使公于先公为曾伯祖,曾祖讳修,隐居耕稼,以余粟惠乡人……祖讳三乐,慷慨有节概……初赠光禄大夫……考讳经济,诸生,初赠文林郎”(注:《午亭文编》卷43,《百鹤阡表》,第8页上。)。在此地已定居了200多年的时间,一直属于缙绅人家。陈廷敬的母亲也来自沁水名族张氏,外祖母更是当地在明万历时作过吏部尚书的王国光的孙女,可见亲族之间也是赫赫有名。 从陈氏迁入郭峪中道庄算起的第二代,陈秀以荐举为西乡县尉(典史)。此后则代有官宦出,最重要的应是陈廷敬的五世祖陈天佑,曾任陕西按察副使。但陈廷敬祖上这一支,如前述,至其高祖这一辈,似乎就没有出仕。高祖陈修“隐居耕稼,以余粟惠乡人”;曾祖陈三乐“隐居自甘,为善不倦”;祖父陈经济“高蹈不仕,笃孝尚义,乡党推重之。人有争讼,以片语解之。无不悦服。里人有‘宁为刑罚所加,不为陈君所短’之誉。祀郡乡贤祠,征入一统志”(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第23页下、24页上。)。他们虽然没有任何功名,所获荣衔皆因陈廷敬后来身居显位而追赠,但却可以算作地方精英或者地方权威。地方上调解纠纷、赈济灾困、和睦亲族这些士绅的基本职责,他们都在履行。直至陈廷敬的父辈,才重返宦途,而陈廷敬的父亲陈昌期在明末“学博不仕,燕居图书满前,教子弟以道义”,到顺治时才中了一个乡贡(注:同治《阳城县志》卷11,“人物”,第25页上;卷8,“选举志”,第15页上。),并未仕官。 二 对于士大夫在乡里扮演积极的角色,古代中国早有强调,而这一强调自宋以后尤为突出。张载、程颐、朱嘉、范仲淹等努力重建宗族组织,实际上也有稳定社区的意义。譬如范氏义庄的《规矩》制订各种条文,主要就是为了赡养贫族,甚至支持教育、婚丧嫁娶等事。另如修谱,也是为了敬宗收族,以弥合各种矛盾。与此同时,程颐又在晋城搞了保伍法,神宗时的所谓“蓝田四吕”制订的《吕氏乡约》又被南宋的朱熹发扬光大,目的也是要乡里之间德业相劝,过失相规,礼俗相交,患难相恤,保持基层社会的稳定。 随着地方士绅力量的不断扩张和基于经济变动的社会流动性增大,这种趋势日益得到强化。它不仅是地方士绅自己的实际和道德要求,也为各级统治者所提倡。明太祖在里甲之外,建立社坛之制、老人木铎之制、乡饮酒礼等等,充分显示了对基层教化控驭职能的重视。到明中叶社会动荡加剧,国家无力对地方基层社会实行有效控制,因此如王阳明等便大力推行乡规民约之制,分别出现了《南赣乡约》、黄佐《泰泉乡礼》、吕坤《实政录·乡甲约》、刘宗周《乡保事宜》、陆世仪《治乡三约》之类名著,同时要求士绅在其中身体力行,起主导作用。 如刘宗周的学生张履祥就曾批评那些“卿士庶人”,“燕息深居,坐资岁入,几不知稼穑为何事”,与农民之间产生鸿沟(注:《杨园先生全集》卷19,第21页上、下。);至于奴仆,就更得不到关怀照顾:“予所见主人之与仆隶盖非复以人道处之矣,饥寒劳苦不之恤”(注:同上书,第25页上、下。)。理想的情况应该是:“缙绅之林下者,亦和颜与谈农事,劳苦而慰藉之。”(注:《泉州府志》卷20,第21页上-22页下。)以东林党人为代表的晚明士大夫,更是要通过各种手段团结社区和领导社区,来与朝廷分享权力(注:参见沟口雄三:《所谓东林党人的思想--前近代中国思想的发展》(上),《东洋文化研究所纪要》第75号(1978年3月),第203页。),这些手段包括建立乡校,对本社区人民进行道德教化和政治管理,建立同善会之类济贫的慈善组织,此外还领导社区百姓开荒、防洪、赈济或修建公共工程(注:参见夫马进:《同善会小史--明末清初在中国福利史上的地位》,《史林》第65卷第4期(1982年),第37-76页;森正夫(Mori Masao):"The Gentry in the Late Ming-An Outline of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Shih-ta-fu and Local Society,"Acta Asiatica,no.38(1980):47-51;Joanna Handlin:"Benevolent Societies:The Reshaping of Charity During the Late Ming and EarlyCh'ing,"Journal of Asian Studies,46.2(May,1987):311。)。士绅的这些社区职责在清康熙时颁发的《圣谕广训》中得到集中说明,那就是:“敦孝弟以重人伦,笃宗族以昭雍睦,和乡党以息争讼,重农桑以足衣食,尚节俭以惜财用,隆学校以端士习,黜异端以崇正学,讲法律以儆愚顽,明礼让以厚风俗,务本业以定民志,训子弟以禁非为,息诬告以全良善,诫窝逃以免株连,完钱粮以省催科,联保甲以弭盗贼,解仇忿以重身命。”(注:转引自张仲礼:《中国绅士》第63页注1,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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