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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动荡与地方士绅(4)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清史研究》 赵世瑜 参加讨论


    在社会剧烈动荡、人们的切身利益受到直接威胁、而国家又无力行使其保护的职责的时候,地方士绅显然是地方自保的关键角色,而且显然他们是把这一利益攸关的问题、而不是别的问题放在了首位。
    虽然自陈廷敬高祖时就一直没有出仕,但到他的父辈又重新踏上仕途。他的伯父陈昌言是明崇祯庚午(1630年)科举人、甲戌(1634年)科进士,曾任乐亭知县、山东御史,但入清之后立即以“原官视学江南”,并没有像江南的一些遗民那样拒不出仕新朝。甚至,在著名学者吕留良和黄宗羲等人围绕着是否应该让子弟出试的问题激烈争论、而且大伤和气的时候,陈昌言的兄弟陈昌期在顺治时中了乡贡,陈昌言之子陈元为顺治辛卯(八年,1651年)科举人,己亥科(十六年,1659年)进士,陈昌期之子廷敬为顺治丁酉(十四年,1657年)科举人,戊戌(十五年,1658年)科进士,朝代的更替、君主的变换,在陈氏一家这里,完成得比较自然,似乎并没有考虑忠节的问题(注:附带说,陈廷敬中乡试那一科,正是发生著名的科场案的那一科。据孟心史先生考,“丁酉狱蔓延几及全国,以顺天、江南两省为钜,次则河南,又次则山东、山西,共五闱”。见《科场案》,《明清史论著集刊》(下)第391页,中华书局,1959。有些学者认为,科场案亦是清初打击汉族士绅的手段之一,陈廷敬未遭黜革,反而次年又中进士,确为幸运。)。与陈氏同里的大族张氏,在明代世代为官,但张尔素却在顺治三年考中进士,比陈氏毫不逊色。
    我们似乎应该考虑到这样的问题,明代之山西泽、潞一带,商人力量已经十分强大,阳城又是有名的冶铁中心,陈廷敬之高祖陈修即“有志用世,竟不售,退而鬻冶铁”(注:见《陈氏家谱》。转引自刘伯伦未刊稿:《明清阳城人才迭出追因》,1998。),其父陈昌期“退综家务,虽好施急病,而生业日饶”(注:姜宸英:《湛园集》卷2,《封君陈公八十寿序》。转引自高翔前引文。),显然也是生财有道,因此商业伦理可能也会影响到陈氏一家的道德态度。就陈廷敬本人来说,他赞成“古人读书,直是要将圣贤说话实体于身心”,指出官吏的“能与不能,视其所治之民安与不安”,结论是“未有以好名为训者。故治天下亦务好其实而已矣”(注:见《午亭文编》卷24,《困学》;卷31,《请严督抚之责成疏》;卷32,《好名论》等处。)。他这种倡导实学的思想不仅有其时代的背景,也当有家庭教育的渊源,共同构成了他们在社会动荡之时以保全身家乡里为先的思想基础。
    由于晚明以来思想界发生了许多变化,强调“义利双行”的主张日益增多,传统儒家道德规范遭到不同程度的抨击或背离,因此除那些著名的党社人士钱谦益、吴伟业有降清之举外,黄宗羲也主张忠节应止于己身,不应波及子弟,其他普通知识分子如陈确这样的人,对死节行为也提出了异议(注:参见拙文:“试论陈确的忠节观”,《史学月刊》1997年第3期,第76-81页、91页。)。这是当时的一种大背景。但对于陈氏一家来说,更重要的原因应该还是为了维护身家性命和地区利益。后来陈廷敬对他父亲的这样一件行为也推崇有加:
    崇祯末,流贼隳突走北京,别遣贼劫掠泽、潞,我公奋然曰:勿待彼来,当先往以折其锋。驰驱一昼夜,行达贼垒。贼率坐帐中,矛棘森立,钩镝挺露。我公从容晓譬天道人事、顺逆祸福之故,谓民实无辜,孽毋自作。左右趋前欲逼,贼率曰:此狂生,纵之去,且令与一箭为信,戒其党毋犯,我里恃以安。当明之季,急党朋,乱正邪,骋空言,略实效,而封疆之事不可问矣。我公不出,而任人家国事,以危楼撑拒数万之贼,以立谈摧挫群凶之气,行其义于一乡者如此,此可以论世而知人矣(注:《午亭文编》卷43,《百鹤阡表》,第8页上。)。
    从这段话的字里行间可以看出,陈昌期是以一方领袖去与农民军首领交涉的,交涉的真实内容不得而知,但肯定不会是去痛骂对方,甚至有可能做出某些允诺,做出一些交易,否则对方怎会轻易放他脱身,并且对曾经抗拒过起义军的地方“戒其党毋犯”呢?结果是“我里恃以安”,陈昌期是“行其义于一乡者”!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陈廷敬在此有意批评了明末“骋空言,略实效”的空疏学风,强调士大夫的实际作用,即不需理会那些表面的道德文章,而把理想落在具体的实处。像王阳明、吕坤这样的大儒,不仅不忽视学问之外的事功,而且事功从细微之处做起,这样才能达到天下大治。正如章潢所说的,这种努力“始于家邦,达于四海”,因此“乡乡皆然,县有不治乎!县县皆然,天下其有不太平乎!”(注:《古今图书集成》卷27,《图书编·保甲、乡约、社仓、社学总序》。)
    本文以陈氏家族为例,涉及动荡时期地方士绅在乡里中的作用,一方面要说明晚期以来经济的发展、社会流动的频繁、实学之风悄然而起,使传统儒家士大夫将远大理想首先落实在稳定本社区的努力之中;另一方面要说明,在这种乡绅的凝聚主持之下,特别是在社会动荡的形势下,无论是乡里、村落还是家族,这样的“小共同体”具有相当的自我维系和调节能力。这并不等于说中国传统社会是以这种小共同体为本位的,也不是说后者的内部是和谐的,对外是封闭的,或者长期自治的,而是说,在明后期以来的中国社会,正是由于社会动荡的剧烈、变化的频繁,使地方士绅、甚至最高统治者痛感维系基层社会稳定的必要,下层百姓也在某种情况下需要地方士绅的庇护。在两点上,地方士绅与地方百姓可能是认同的:一是地方性或地域性,当与它地方出现对立或冲突的时候,“小共同体”内部的一致性就体现出来了;二是社会性,当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张力增大时,“小共同体”作为民间社会的基本单元,也会表现出这种一致性,而这两种情形,都正是明清时期的重要历史特征(注:对于所谓“小共同体本位说”的批判,参见秦晖:《“大共同体本位”与传统中国社会(上)》,《社会学研究》1998年第5期,第12-21页。他的批评就一般而论是正确的,但是忽略了许多不同时代、不同地域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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