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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条法事类》研究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新史学通讯 孔学 参加讨论

由窦仪等人于建隆四年(963)编成, 并于当年颁行的《重详定刑统》30卷(《宋刑统》),是两宋行用的一代大法。这部《刑统》主要是根据以《唐律疏议》为蓝本的后周《显德刑统》增删而成,绝大多数条文沿袭唐律。“宋法制因唐律、令、格、式,而随时损益则有编敕。”(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随着时间的推移, 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编敕成了宋代重要的立法活动。宋代编敕繁多,有全国性综合编敕,一路敕、一州敕、一县敕、一司敕、一务敕。据笔者统计,仅全国性综合编敕,两宋共编纂了19部(注:参见拙作:《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纂修考》,《河南大学学报》哲社版,1998年第4期。), 多达3000余卷。其它一司、一务、一州等敕不可胜数。敕的地位则逐渐升高。但两宋所编敕,除以《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为基础改编而成的《庆元条法事类》残存外,其它大都已失传。因此,对《庆元条法事类》的研究,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宋代编敕的内容、体例等一系列问题,有助于加深我们对宋代立法工作的认识。
    一宋代编敕体例的变化及《庆元条法事类》的编纂
    宋代编敕体例大体上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宋初的编敕,主要是补律所未备,以《刑统》作参照进行刊修,补其未备,删其重复,刊去一时权制。到真宗朝柴成务《咸平编敕》时,“准律分十二门”(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刑统》分为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库律、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诈伪律、杂律、捕亡律、断狱律十二门。编敕的十二门名称当与此同,只不过变为某某敕而已。此种传统一直保存下来,《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敕仍按这种方法分类。需要说明的是,至仁宗《天圣编敕》时,始有“丽于法者”,对大辟、流、徒、杖、笞、配隶等皆有增附,冲破了编敕不附刑名的旧制,使这部分敕条具有了律的性质,实际上对《刑统》作了改补,也为以后宋神宗改变编敕体例打下了伏笔。神宗时锐意变法,“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把原来的律、令、格、式改为敕、令、格、 式, 并对它们的含义及关系作了区分解释(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编敕体例随之发生变化,开始以法律形式敕、令、格、式四大部分进行编纂。同一条宣敕,可能包括两个甚至四个方面的内容,在书中,就分别编入相应的部分,“至有一条分为四、五”(注:《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373, 元祐元年三月己卯。),造成繁烦难检。下面列表说明之。
    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表
    敕名编者卷数材料来源
    《建隆编敕》窦仪等4卷《玉海》卷66
    《宋会要辑稿》(以
    《太平兴国编敕》不详15卷 下简称《宋会要》)
    刑法一之一
    《宋会要》刑法
    《淳化编敕》苏易简等30卷
    一之一
    《咸平编敕》柴成务等12卷 《宋史·艺文志》
    《大中祥符编敕》陈彭年等40卷 《长编》卷87
    12卷
    《天圣编敕》吕夷简等赦书 《宋史·艺文志》
    等42卷
    《庆历编敕》贾昌朝等20卷 《玉海》卷66
    《嘉祐编敕》韩琦等30卷 《玉海》卷66
    《熙宁详定编敕》王安石等25卷 《宋史·艺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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