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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条法事类》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新史学通讯 孔学 参加讨论

《元丰编敕令
    崔台符81卷 《宋史·艺文志》
    格式》等
    《元祐敕令式》等苏颂等56卷 《长编》卷407
    《元符敕令格式》章惇等134卷《宋史·艺文志》
    《政和重修敕138卷,看 《宋会要》刑法
    何执中等
    令格式》等详410卷 一之二六
    《绍兴重修敕156卷,看 《宋会要》刑法
    张守等
    令格式》详604卷一之三五
    《乾道重修敕《宋会要》刑法
    虞允文等246卷
    令格式》 一之四八
    《淳熙重修敕
    李颜颖等248等《宋史·艺文志》
    令格式》等
    《庆元重修敕
    高镗等256卷《宋史·艺文志》
    令格式》等
    《淳祐敕令格式》史嵩之等不详 《宋史·刑法志》
    《重修淳祐敕
    不详430卷《宋史·刑法志》
    令格式》
    由上表可以看出,元丰以前的编敕,卷数最多的是《天圣编敕》,总计亦才54卷,而首部以这种体例编纂的《元丰编敕令格式》猛增到81卷,虽然不排除有因事务增多,需要立法的因素,但编敕体例的改变,当是造成元丰敕卷数剧增的重要原因。这种编敕体创立后,除元祐编敕仿熙宁以前体例删修,“随门标目,用旧制也,以义名篇,仿唐律也,其间一事之禁或有数条,一条之中,或该数事,悉皆类聚,各附本门”(注:《长编》卷407,哲宗元祐二年十二条壬寅。)外,沿袭到宋末。这种体例与以前的区别,苏颂的《进元祐编敕表》叙述得十分清楚。他说:“又按熙宁以前编敕,各分门目,以类相从,约束刑赏,本条具载,以是官司便于检阅。元丰敕则各随其罪,厘入诸篇,以约束为令,刑名为敕,酬赏为格,更不分门,故检用之际,多至漏落。”(注:《长编》卷407, 哲宗元祐二年十二条壬寅。)新例编敕“细碎烦多,难以检用”,“虽有老于为吏,习于用法者,亦或莫能通晓”(注:《长编》卷373, 哲宗元祐元年三月己卯。)。这种繁烦难检的弊端随着敕条的增多而日趋严重。编敕附加项目的增多也是造成编敕卷数增多的重要原因,《淳化编敕》始有《赦书》、《德音》的附目,《咸平编敕》,《大中祥符编敕》又有所谓的“仪制令”,《大中祥符编敕》始有《目录》,《天圣编敕》有“附令敕”(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一》。), 《庆历编敕》增加《总例》,《熙宁编敕》又增《申明敕》,《元丰编敕令格式》增加《看详》。《看详》是修敕时去取的原因,本是“藏之有司,以备照使”(注:《宋会要》刑法一之一三。),在《政和重修敕令格式》时作为附加项列入。《元祐敕令式》仿《刑统》“余条准此”,增“余条准此例”,《绍兴重修敕令格式》增“申明《刑统》”,《乾道编敕》又有“存留照用指挥”。有些编敕的附加项目甚至超过正文,如《政和重修敕令格式》138卷,而看详410卷,《绍兴重修敕令格式》 125卷,看详达604卷。由上表知从“元符敕”到“绍兴敕”,卷数均在100卷以上,从“乾道敕”始,卷数增至200卷以上。 祖宗成例不可轻改,但法书猥多难以检用,且通过科举入仕的官员大多不懂法律,胥吏便可舞文弄法。孝宗时开始想办法解决这一问题,采用“随事分门”,便于检阅的“事类体”,对敕书进行改编。需要说明的是这种“事类体”的法书并非宋人所首创。早在唐代开元年间就已出现了把“格式律令”混编,便于省览的“事类体”法书。《新唐书》卷58《艺文志》录有李林甫等人编撰的《格式律令事类》40卷。《旧唐书》卷50《刑法志》载:李林甫等人在删定律、律疏、令、式、开元新格的同时,“又撰《格式律令事类》,以类相从,便于省览”。孝宗淳熙年间,开始借鉴这种做法,首先在“吏部七司法”进行了尝试,当时的《吏部七司法》高达300 卷,改编后的《吏部条法总类》仅40卷(注:《宋会要》刑法一之五十。)。然后向全国性综合编敕推广。在《淳熙重修敕令格式》的基础上,随事分门,编成《淳熙条法事类》。有关此书的编写,孝宗曾有如下指示:“朕欲将见行条法,令敕令所分门编类如律。与《刑统》敕令格式及续降指挥,每事皆聚于一处,开卷则尽见之,庶使胥吏不得舞文。”赵雄等上奏说:“‘士大夫少有精于法者,临时检阅,多为吏辈所欺,今若分门编类,则遇事悉见,吏不能欺……’乃诏敕令所将见行敕令格式申明,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随事分门修纂,别为一书,若数事共条,即随门厘入,仍冠以《淳熙条法事类》为名。”(注:《增入名儒讲义皇宋中兴两朝圣政》卷57,淳熙六年二月癸卯。)孝宗的指示本来仿照律的体例进行编修,且把《刑统》编入。当时的律指的就是《宋刑统》,《刑统》是《刑律统类》的省称。这种体例起于唐代后期,唐宣宗时,张戣以刑律分类为门,而附以格敕,编成《大中刑律统类》12卷(注:《旧唐书·刑法志》。),首创了“刑律统类”的律书编纂体裁。五代时,后唐《同光刑律统类》,后周的《显德刑律统类》,宋代《重详定刑统》(《宋刑统》)均受其影响而编写。此类书,一般以刑律为主,而将其它刑事性质的敕、令、格、式分载在律文各条之后,依律目分门别类地加以汇编。但后来诏修时则改变了主意,体仿吏部七司条法总类,《刑统》亦未被编入,概由于当时敕令繁多之故。《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有248卷之多,是30卷《宋刑统》的8倍多。如把248 卷的《淳熙重修敕令格》及申明仍附在《宋刑统》之下,则造成主次颠倒,喧宾夺主,不如另起炉灶。该书始修于淳熙六年(1179)二月二十六日,淳熙七年五月二十八日由赵雄上进朝廷(注:《宋会要》刑法一之五二。)。踵其例而作的还有《庆元条法事类》和《淳祐条法事类》。
    《庆元条法事类》是在《庆元重修敕令格式》的基础上改编而成的,由于该书成书于嘉泰二年(1202),所以也称《嘉泰条法事类》。关于此书的编修,《玉海》卷66云:“嘉泰二年(1202)八月二十三日,上《庆元条法事类》437卷,《书目》云80卷。(嘉泰)元年(1201 )诏编是书。”陈振孙《直斋书录解题》卷7 云:“《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宰相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1202)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修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修定颁降,此书便于检阅引用,惜乎并不及《刑统》也。”可知该书始修于嘉泰元年,成书于嘉泰二年,谢深甫等编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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