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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元条法事类》研究(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史学月刊(新史学通讯 孔学 参加讨论

二《庆元条法事类》的内容及编纂特点
    《庆元条法事类》与《庆元重修敕令格式》的内容相同,搞清了《庆元重修敕令格式》的内容,也就搞清了《庆元条法事类》的内容。《宋史·艺文志》著录该书为:“《庆元重修敕令格式》及《随敕申明》256卷。”《玉海》卷66 《庆元重修敕令格式》条云:“(庆元)二年(1196)二月丙辰,复置编修敕令所,遂抄录乾道五年(1169)正月至庆元二年(1196)十二月终续降指挥,得数万事,参酌淳熙旧法五千八百条,删修为书,总七百二册,敕令格式及目录各百二十二卷,申明十二卷,看详四百三十五册,四年(1198)九月丙申上之。”《直斋书录解题》卷7著录此书云:“《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 《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1198)表上。”
    综上所述,“庆元编敕”的内容,一是抄录乾道五年(1169)正月至庆元二年(1196)十二月终续降指挥,二是参酌淳熙旧法(当指《淳熙重修敕令格式》),因此,“庆元编敕”的下限到庆元二年(1196)十二月终。按照宋代修敕的贯例,旧敕中仍然适用的敕条均被新编敕吸收(注:参见拙作:《宋代全国性综合编敕纂修考》。)。南宋第一部编敕《绍兴重修敕令格式》是以仁宗朝《嘉祐编敕》和徽宗朝的《政和重修敕令格式》对修;再加上政和二年以后至建炎四年六月续降诏敕删修而成。而无论“嘉祐编敕”,还是“政和编敕”均充分汲取了以前敕条中的适用部分,而“庆元编敕”与“绍兴敕”、“乾道敕”、“淳熙敕”是一脉相承发展而来,因此,庆元敕的上限可达宋初。可以说“庆元敕”是集庆元二年以前所有编敕之大成的。
    有关《庆元条法事类》的卷数,《玉海》卷66保存了两种说法,一为437卷,一为《书目》所说的80卷。 此《书目》当为南宋官修的《馆阁书目》。《宋史·艺文志》著录此书为80卷当是承《书目》而来。笔者以为437卷为原本,80卷本为删节本。南宋修成有三部“条法事类”。其中《淳熙条法事类》是在《淳熙重修敕令格式》等248 卷基础上修成的,达420卷。还有《目录》2卷。《淳祐条法事类》是在《重修淳祐敕令格式》430卷基础上修成的,达430篇。《庆元敕令格式》等有256卷之多,《看详》有435册,在此基础上修成的《庆元条法事类》绝不仅仅只有80卷。80卷本是今残存《庆元条法事类》的祖本。
    《庆元条法事类》是以事分门进行编纂的,今还残存有16门。每门之下又分许多小类,如道释门分为下列小类:总法、试经拔度、师号度牒、违法剃度、受戒、住持、行游、供帐、约束、亡殁、杂犯。每类之下按敕、令、格、式,旁照法、随敕申明的顺序进行编纂,无那一项则缺之。下面就分析一下这些概念。宋神宗曾对敕令格式下了定义:禁于已然之谓敕,禁于未然之谓令,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注:《长编》卷344,元丰七年三月乙巳条注文。 )《宋史·刑法志》对首部按此标准编写的《元丰编敕令格式》作了如下叙述:“于是,凡入笞、杖、徒、流、死,自‘名例’以下至‘断狱’十有二门,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自‘品官’以下至‘断狱’三十五门,约束禁止者皆为令。命官之等十有七,吏、庶人之赏等七十有七,又有倍、全、分、厘之级凡五等,有等级高下者,皆为格。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凡五卷,有体制模楷者,皆为式。”
    敕“敕者,自上命下之词。汉时人官长行之掾属,祖父行之子孙,皆曰‘敕’……至南北朝以下,则此字惟朝廷专之,而臣下不敢用。”(注:顾炎武:《金石文字记》卷一,《西岳华山庙碑》。)可见敕在南北朝以后专指皇帝的诏书。由于敕一般是对特定的事或特定的人而发,为一时权制,开始并未成为具有相对稳定性和普遍性的法律,这样的敕称为“散敕”。《唐律·断狱》规定:“诸制敕断罪,临时处分,不为永格者,不得引为后比。”(这一规定为《宋刑统》沿用)大体上反映了律与敕相互关系的一般原则。要使这些散敕上升为一般的法律,则必须对散敕删其重复,去其抵牾和一时之权制,然后颁降这一系列程序,这就是所谓编敕。编敕始于唐代。
    宋代的编敕,其内容前后有很大不同。大体上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宋初至天圣编敕。这一阶段的编敕,没有“丽刑名轻重”、“丽于法者”。第二个阶段:天圣编敕至元丰编敕。仁宗天圣编敕始有“丽于法者”(注:《宋史》卷199,《刑法志》。),“丽”, “附着”之意,“丽于法”,即附有刑名的法律规定。这部分敕已具有律的性质,但有刑名的敕仅是一部分。第三阶段:元丰编敕到南宋淳祐编敕。神宗下令改变编敕体例,以敕、令、格、式编写。给敕所下的定义实际专指有刑名的敕。元丰编敕起至南宋末年编敕中的“敕”均是有刑名的敕。实质上就是新的刑律。《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敕由于处在第三阶段,均为附有刑名的敕。且在书中准律分为12类:名例敕,卷73刑狱门。出入罪类:“诸赦降称故杀者谓正犯,故入人死罪同正犯。”它如“职制敕”、“断狱敕”、“贼盗敕”、“捕亡敕”、“廊库敕”、“户婚敕”、“擅兴敕”、“诈伪敕”、“斗讼敕”、“卫禁敕”、“杂敕”在书中均可找到例证。
    明代丘濬曾指出:“唐有律,律之外,又有令、格、式。宋初因之,至神宗更其目曰敕、令、格、式,所谓敕者,兼唐之律也。”(注:丘濬:《大学衍义补》卷103,慎刑宪。 )确切地指出了“敕”的含义在宋代发生的变化。
    令“令者,上敕下之词,命令、教令,号令,其义同。法令则著之书策,奉而行之。”(注: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卷九》。)令,本指皇帝的诏令,编而行之,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唐六典》云:“凡律以正刑定罪,令以设范立制,格以禁违止邪,式以轨物程事。”《新唐书·刑法志》则云:“令者,尊卑贵贱之等数,国家之制度也;格者,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式者,其所常守之法也。凡邦国之政,必从事于此三者。其有所违及人之为恶,而入于罪戾者,一断以律。”可见,“令”为国家的组织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宋神宗把令定义为“禁于未然”,实际上指的是“约束禁止”的条文。《庆元条法事类》收的令均为按此定义而编定。书中的令根据内容分类,有的与律的篇名相同,如“职制令”:卷5职制门。 考任类:“诸小使臣校尉非厘务而得旨,或于法被差,若留及偕者,历过月日,所属给公凭。”其它则超出律的篇名之外,主要据其内容,如“文书令”:卷4职制门,职掌类:“诸州造帐司,选司理、司法参军一员掌之。”其它还有田令、仪制令、赏令、关市令、时令、户令、河渠令等。
    格格含有“标准”、“法式”之义。后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唐代的格是“百官有司之所常行之事也”。即官吏处事的规则。宋神宗把格定义为“设于此以待彼之谓格”。在实际的编敕中指的是有“等级高下者”。《庆元条法事类》中的格均为如此,书中的格有“赏格”:卷5职制门,到罢类:“命官繁难县令阙官及六年以上,如有愿授者,候任满无过犯,减磨勘二年。”“吏卒格”:卷6职制门, 差出类:“监司属官差出,吏人一名,当直兵级一十人,般担军人六人。”此外还有“给赐格”、“考课格”等。其中的“赏格”较多。
    式有“规格”、“榜样”之义,后成为一种法律形式。在唐代,“式以规物程事”,是百官有司“常守之法”。宋神宗定义为:“设于此,使彼效之之谓式。”在实际的编敕中,指的是诸如:表奏、帐籍、关牒、符檄之类,有体制模楷者。《庆元条法事类》所收的“式”均是如此。根据其内容亦分很多类,有的准律分类有“职制式”,如卷6 职制门朝参赴选类,有“文武官射阙状”:
    具官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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