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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古代政教关系的特征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南亚研究季刊》 欧东明 参加讨论

印度文明是世界上一种极为独特而复杂的文明。仅就其宗教方面的特征而言,它在容纳着多样化的倾向以至各个极端的同时,又保持了一种内在的统一性。这一特征影响到印度古代的政教关系,也使其同时表现出了东方与西方各自具有的某些特点。在印度为了化解宗教冲突而推行世俗化政治的今天,考察一下印度历史上的政教关系,对于我们衡量印度世俗化政治的可能性及其走向而言,应当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所谓的“政教关系”,一方面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政权(或王权)力量与宗教势力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也包含了各门宗教相互之间的关系,而这方面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又是受制于前一种关系。本文就主要从这两方面来把握印度古代政教关系的内涵。由于印度历史悠久,又是一个缺乏史料记载的国家,因此在这里只能通过几个有代表性的时期,来对其历史上的政教关系作一尽可能简要的概观。
    一、婆罗门教时代的政教关系
    印度有文字记载的最早宗教是吠陀教。从《梨俱吠陀》的一些诗篇中,我们可以看到,帝王是吠陀时代印度政治制度的核心。同东方文明的一般特征相一致,古代吠陀时代的君王(通常叫做“罗阇”)享有世俗的绝对权力,集行政、立法、司法、军事等大权于一身。由于宗教在人们生活中必不可少。国王还必须供养一批祭师,以主持国家的宗教圣典,其中地位最高者就是主管宗教事务的国师即大祭师。国师也经常向君主献计献策,在战时还施行咒术以求他的军队取胜。
    吠陀教以后在印度确立起来并流行于世的信仰,就是其后继婆罗门教。雅利安人征服北印度后,约从公元前1500年开始,雅利安社会的宗教祭师和学者们开始制定和宣传一种四种姓明确分工、而以主持宗教事务的婆罗门为顶端的种姓制度。在公元前1000年至500年的婆罗门教时期,印度又出现了一系列梵书、法经与法论,论证和宣传种姓制度,其中影响最大的为《摩奴法论》。在《摩奴法论》中,分别规定了作为祭师的婆罗门与作为政治统治者的刹帝利各自不同的职责:
    为了保护整个世界;那具有伟大光辉者为由口、臂、腿和脚出生的派定了各自的业。他把教授吠陀、学习吠陀、祭祀、替他人祭祀、布施和接受布施派给婆罗门。
    他把保护众生、布施、学习吠陀和不执着于欲境派给刹帝利。(《摩奴法论》1·87)(注:参见蒋忠新译:《摩奴法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6年5月版。)
    婆罗门的职责是知识传授和宗教教化,刹帝利的职责是统治与保卫国家。无疑,上述教义给掌管宗教和知识的婆罗门赋予了某种精神上的特权地位,也给世俗的刹帝利统治者提供了神圣的合法性根据。而只要婆罗门阶层没有越过其宗教领域介入到政治统治者的权力范围之内,那么世俗国家的统治者对上述教义、对支持上述教义的种姓制度和婆罗门教本身,就总是倾向于接受、支持和保护的。在反映那个时期印度历史的大史诗《摩珂婆罗多》和《罗摩衍那》中,可以发现很多这方面的例证。
    在印度的婆罗门教时期,婆罗门与刹帝利的各自分工构成了社会精神生活与政治生活相关性的基本模式。在此模式下,宗教对印度政治生活一直起着非常重要的、常常是内在的、潜移默化的影响和作用。虽然从理论上讲,在种姓制度的框架中,婆罗门掌管宗教事务,世俗国家事务则由刹帝利负责。但是,在宗教与政治之间、教权与政权之间,还是形成了某种一定程度上相互依赖、相互利用的关系。一方面,宗教在印度的政治权力中几乎是必不可少的,在整个国家中,从平民到贵族以至国王都不但要信仰某一门宗教,而且常常对其他的宗教派别也抱有适度的尊重(这与西方排他性的一神论宗教明显不同)。政治统治者还必须借助宗教的神圣权威和道德力量来维护和加强自身的统治地位,完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与此相应,另一方面婆罗门祭师阶层也常常都要获得(在多数情况下是刹帝利的)政治统治者的认可、支持和保护,才能稳定而有效地维持和传播其教化。
    但在上述历史时期,宗教与政治之间的相互依赖和相互利用(其反面情况则是相互敌对和相互损害)又是相当有限的。由于灵魂解脱的追求构成了印度文化的一种终极关切,使得宗教权威在灵性生活领域的独立存在具有了稳定的社会文化基础。尽管在社会公众生活的政治领域,宗教权威与其他各种势力一样,在一般情况下都要服从于政治上的统治者,但在政治领域以外的个人灵性生活、社会道德生活的领域,宗教权威则要高于政治权威--仅在上述领域之内而言,宗教权威比政治权威对人们有着一种更高、更强大的吸引力与感召力。宗教与政治、神圣与世俗两股势力之间在各自的核心事务上彼此界限分明,而不是相互混同在同一个领域里,从而既避免了无休止的相互干预和彼此争夺,也避免了它们之间过度的相互利用。婆罗门祭师只是在理论上规定了社会生活的某些规范,并且,这些规范通过属于宗教范畴的种姓制度对印度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和宗教本身都产生了很大的效用,但是在实际的操作上,婆罗门祭师除在主持其“本分”之内的宗教领域的事务之外,他们一般地并没有参与到世俗政治的具体操作之中。他们一般既不参与政治权利的争夺,也不参与国家政策的制定,也不具有古代犹太教和基督教那样的对帝王的“加冕权”。只是在王室有了宗教礼仪上的需要时(比如在国王登基、王室喜庆或危难、军队征战举行祭祀典礼时),他们才会走到公众政治生活的中心。由于宗教势力自有其相对独立的领域,宗教在政治中就主要只起着一种外部的、辅助性的作用,而没有或极少出现政教双方在政治权力上互相制衡的形势,更没有形成一种宗教与政治高度融合的政体。
    与古代世界的一般情况相同,在印度的吠陀教和婆罗门教时代,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不同宗教、不同教派之间的堪称激烈的竞争和冲突。那时宗教间的主要问题,可以说就是主流宗教与边缘性教派、雅利安人的宗教与“土著”宗教等之间的矛盾问题。从表面来看,上述不同教派之间,基本上以城镇、寺庙与乡村、森林为其地域分野。在一般情况下,失势的、受到排斥的教派(他们常常被以正统信仰者自居的人们贬称为“阿修罗”、“夜叉”等)总是要被迫隐退到荒僻的森林。但是,那时在“正统”与“异端”之间的冲突,并非一直都是绝对不可调和的,因为它们之间始终保持了一定程度上的相互交融、影响和交流。我们可以从印度的所谓“森林文化”来说明此点。从表现古印度人民生活的两大史诗《摩珂婆罗多》和《罗摩衍那》中可以看出,古印度祭师阶层、哲学家、苦行僧、瑜伽行者和沙门学派,都是与森林不可分离的。印度的宗教与哲学有很大一部分都不是宫廷与学院中构造出来的抽象理论,而是在深邃的森林和寂静的雪山中体悟出的思想;印度很大一部分宗教典籍都是出自森林中的隐修士之手;印度普遍流行的瑜伽冥思,也是古代林中沙门学派所传承下来的修行法门。可以说,印度的森林既是“失败者”的避难所,也是“正统”和“异端”共同的思想摇篮。而在那时的印度,“正统”和“异端”之间的相互交融却是常见的现象:在所谓异端宗教方面,既有林中沙门和瑜伽行者,也有城市中的传道者;而在正统宗教方面,既有宫廷和民间的祭师,也有森林中的婆罗门苦行僧。包括正统和异端在内的各个教派的相互交融,是印度森林文化显而易见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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