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体性逻辑是马克思研究社会历史的基本方法(2)
二、自然质与社会质的二分法 社会事物与自然事物不同,它既具有自然质又具有社会质。自然质直接附着在对象上,是可以直接感知的,所以也叫对象性的质;而社会质具有超个体的特征,是不可以直接感知的,只有把对象本身置于某种关系体系中,其社会质才能显现出来,所以社会质是一种超个体、超感觉的系统质。 马克思把社会质作为一类分离出来并揭示它的特殊本质,这一点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马克思不止一次地谈到必须明确区分物的自然的(天然的)质和超自然的(社会的)质。比如他写道:“在塔糖的重量表现中,铁代表两个物体共有的自然属性,即它们的重,而在麻布的价值表现中,上衣代表这两种物的超自然属性,即它们的价值,某种纯粹社会的东西。”③如果马克思从商品中只看到它的直接被给予的、对象性的质,而看不到它的社会性的(经济的、系统方面的)质,他也就永远不会发现价值规律的作用机制。 马克思把社会质划分为两个序列:单质性和实物性的社会质与集合性和非实物性的社会质。马克思认为,第一序列的社会质,是指人化了的自然界的物的社会质,由于它们物化于社会的具体事物中(如具有使用价值的桌子、房屋、机器等),因此具有明显的功能性和实物性。而第二序列的社会质,则是由许多单质性社会因素相互作用而产生的一种超个体的社会整体质(即社会系统质),这种社会系统质会产生单质性社会因素机械总和所没有的新质特征和更大的社会力量。对此,马克思曾用作为相互作用的生产者总和的合作制来加以说明。他认为:“单个劳动者的力量或单质性社会因素机械总和,与许多人手同时完成同一不可分割的操作……发挥的社会力量有本质的差别。”④可见,社会系统质就是社会事物的一种普遍性的系统存在状态,与第一序列的社会质相比,它往往没有具体的物质形态,而只是作为整体关系的规定深藏在具体物质形态及其功能背后。 马克思十分明确地指出,自然质与社会质是受到不同制约的两类现象,它们各有独自的发展路线。自然物质的实在性不要求社会的承认,而商品,作为价值物或社会必要物,则要求社会方面无条件的承认。完整的商品具有三种质态:自然的质、第一序列的社会质和第二序列的社会质,并且作为这样的东西它具有好几种运动形式和发展路线。作为自然物质,它经受一些变化;作为使用价值,它经受另一些变化;作为价值物,它又经受另外一些变化。最后一条发展路线表现出商品的系统质,正是这种系统质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决定着商品的社会生产,决定着商品的社会运动和发展的性质与方向。因此,马克思关于自然质与社会质的二分法,对于理解社会生活的各种复杂系统,对于揭明各种质的并列、从属关系,对于确定各种现象的发展路线,具有重大的方法论意义。 日常意识执着于社会现象的对象性存在,只知道从其直接可感知的质态去理解。关于现象的自然物质性和对象物质性的习惯看法阻碍了日常意识对社会生活本质的认识。“对象拜物教”使人们只能从单个现象的实存去理解生活,而把它的系统方面的质弃置一旁。殊不知,正是系统方面的质才是标示社会事物区别于自然事物的特质,才是社会现象背后的真正实在。 社会事物的系统质是在社会生活的整体化过程中形成的,正象商品的价值是在商品生产者之间普遍的交往关系中形成一样。社会生活的整体化本身是一种真正的历史力量。如果把这个力量从个别事实的现实中分离出来,就不得不同时抹杀这些事实的现实性和它们事实上的存在。这个力量就是这些事实存在的真正的、最终的基础,并且也是这些事实被理解的真正的、最终的基础。在社会生活的整体化过程中,每一单个的事物都被纳入这一过程中,以致于只有对它们所从属的总体加以考察,才能把握它们。因此,对于社会生活现象的理解,关键在于确定相应的种属关系,视单一事物为系统的一部分。“社会形态”、“经济形态”、“政治形态”、“意识形态”和“文化形态”等等,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社会生活的整体化,是一些概括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的整体特质的总体性范畴,这类范畴对于理解社会生活现象具有首要的认识论意义。 社会生活的现实具有大量的性质-属性:社会自身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道德的、社会-心理的、美学的等,并最终形成社会现象的多系统性。人们在按照系统方式认识事物的时候,从事物相互联系的网络中区分出确定的“质的交叉点”,从而完整地考察被选出来的客体。这样,系统的具体确定方式(实际上就是“社会形态”等各种总体性范畴的界定)便赋予具体客体以一个明确的参照系,并规定该参照系的质、界限、度,借此人们就可以在不同的水平、层次上理解社会生活的各种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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