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观是历史唯物论。历史唯物论的一个核心思想就是认为历史发展是一个客观的、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过程。因此,正确理解历史客观性概念,对于科学地理解马克思创立的历史唯物论就具有特别重要的理论意义。历史观上的唯意志论否认历史发展的客观性,自然是错误的;但把历史客观性简单化,把历史的客观性等同于自然客观性的做法也不利于我们坚持历史唯物主义。本文的目的,就是要针对对历史客观性的各种错误理解,说明马克思的历史唯物论应当坚持什么样的历史客观性。 一、自然客观性与历史客观性 为了说明历史客观性,首先需要对一般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性进行一下简单的分析。过去出版的教科书从未对客观或客观性概念做过规定,因此,人们在使用这个概念时,往往作出离开客观性本意的不正确理解,造成理论上的混乱。 客观或客观性概念是与主观或主观性概念相对而言的。主观性,主要指主体具有的一种内在的由己性(参见拙作《主体、主体性及其他》,《哲学研究》1991年第2期)。客观性概念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涵义: 第一,客观性是对主观说来的一种外在性,这是事物或客体之所以是客观的首要前提。客观的东西必须是外在于主观的,内在于主观的东西就不是客观的。外在性有两种表现:其一是指空间上的外在性;其二是表现在时间中的外在性,即“先天性”。先在于主观的东西也是外在于主观的。外在性是客观性的基本前提,它决定着对客观性的其他规定性。 第二,客观性是相对于主观性的一种“自立性”。所谓自立性,是指客体所具有的不依主体的主观为转移的一种独立性,即它是独立于主观而存在的。主观性和客观性这一对概念是相联系而存在的,但是,客观按其本性来说,就应当是独立于主观的、自立的。既然它外在于主观,就一定具有这种独立性。我们使用客观性概念时,其目的也在于说明客体、事物对主观的这种独立性。因此,我们不能因为客观性概念与主观性概念相联系而存在,就得出离开主观就不存在客观的结论。 第三,从功能上说,客观性还是一种制约主观的功能性。对客观性概念从功能上做出上述规定也是十分必要的。我们使用这个概念的重要目的之一,就在于用它说明主观性的“受制性”。主观性是主体的一种内在的由己性。主体总是从自身需要出发对待客体的,因而就必然受到在它之外的、具有自立性的事物的制约,这种制约性是客体、事物对主观由己性的一种“反抗性”。它迫使主观不能无视事物的自主性,使主观的活动必须符合事物的本性。 上面是从一般哲学意义上对客观的规定。它适合于马克思主义哲学唯物论的自然观、认识论和历史观。但是,一般哲学意义上的客观性概念表现在自然观、历史观中时,又有其不同特点,特别是历史的客观性,其表现具有很大的特殊性。 如前所述,客观性首先是对主观的一种外在性,这是客观性的首要前提。用这个规定去理解自然客观性是比较容易的。自然界对人的主观性是外在的,自然界本身不是主体,不具有主观性,只有作为主体的人才有主观性,因而自然界对主观来说是外在的。一旦自然被主体改造之后,其中就渗透了主观性,成为人化自然,但这时它已转化为社会存在了。自然不仅在空间上是外在于主观的,而且在时间上也是先在(外在)于人的主观的。因此,自然客观性是一目了然的。 人类历史就不同了。社会历史是由人的活动构成的,它并不存在于人的活动之外。因此,社会历史并不是与人的主观性无关的,而是有人的主观性的作用于其中的。历史是人的活动的产物,它是“后在”于人的活动的。“后在”还不是外在。虽然就其存在空间说,活动产物在主观性之外,但是它仍然同主观性保持着同一性,其中体现着人的主观目的的作用。正因为社会历史有上述特点,因而要说明社会历史的客观性就非常困难。从上面的分析中似乎可以得出主观精神决定历史发展的结论。正因为如此,旧唯物主义尽管在自然观上坚持了唯物论,说明了自然的客观性,但却说明不了历史的客观性,在历史观上陷入了唯心主义。社会历史中任何客观存在的东西,却不可能与人的主观性完全无关,都有人的主观性的作用于其中。物质生产活动是一种客观的活动,但其中也有人的目的的作用。因此,用解释自然客观性的办法来解释历史客观性是行不通的。要理解历史客观性,我们就必须要找到形成历史客观性的特殊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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