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
唐五代史籍中,“屯田”与“营田”的记载都很常见。唐五代的“屯田”与“营田”是一回事,还是两回事,史学界长期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屯田”与“营田”是一回事,都是指屯田;另一种意见则取《资治通鉴》胡三省注引“史臣曰”之说,认为“营田”由“屯田”转化而来,营田在管理制度、经营方式和生产者的地位等方面都有别于屯田。笔者以为这两种意见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准确、全面。爰作此文予以辨析。 一唐前期,“营田”与“屯田”是大概念与小概念的关系 “营田”一语,唐以前即已多见。如《宋书》卷九二《江秉之传》载:临海太守江秉之,“所得禄秩,悉散之亲故,妻子常饥寒。人有劝其营田者,秉之正色曰:‘食禄之家,岂可与农人竞利’”。这里所谓“营田”乃置买田产经营土地之意。又如《隋书》卷二四《食货志》载:开皇初,“突厥犯塞,吐谷浑寇边,军旅数起,转输劳敝。帝乃令朔州总管赵仲卿,於长城以北大兴屯田,以实塞下。又於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这里所说的“屯田”,显然是军屯。河西百姓的“营田”,则仍然是经营土地(耕垦田土)之意。《隋书·食货志》又载:北齐时期,“缘边城守之地,堪垦食者,皆营屯田,置都使、子使以统之。一子使当田五十顷,岁终考其所入,以论褒贬”。这里所谓的“营屯田”,也是经营屯田之意。可见,“营田”一词,适用范围很广,它可以用於官民私田场合(上举3 例中的前两例即属官民私田场合(注:论者或以为隋开皇初“於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指的就是屯田。其实不然。《隋书》卷53《贺娄子干传》载:开皇初,“高祖以陇西频被寇掠,甚患之。彼俗不设村坞,敕子干勒民为堡,营田积谷,以备不虞”。子干以为:“陇右之民以畜牧为事,若更屯聚,弥不获安。只可严谨斥候,岂容集人聚畜。请要路之所,加其防守。但使镇戍连接,烽候相望,民虽散居,必谓无虑。”隋高祖最后采纳了贺娄子干的建议。从上述记载看,时“於河西勒百姓立堡,营田积谷”,只是要河西民立村坞聚居,而不是将百姓田地转化为屯田(民屯),集中经营。)),也可以用於官田场合(上举的第3例即属营种官田)。 其本意即为经营田地、耕垦田土。 唐宋时期,特别是唐前期,营田一词的这种涵义并未改变。由于“营田”是个大概念,所以它所涵盖的范围就很广。就官田范畴而言,它就可以包括全部屯田。如《新唐书》卷五三《食货志》载:“唐开军府以扞要冲,因隙地置营田,天下屯总九百九十二。……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耆、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营田及地租不足以供军,於是初有和籴。”又如《通典》卷二《屯田》载:“诸屯田应用牛之处,山原川泽,土有硬软,至有耕垦,用力不同,土软处每一顷五十亩配牛一头,强硬处一顷二十亩配牛一头。即当屯之内,有硬有软,亦准此法。其稻田八十亩配牛一头。诸营田若五十顷外,更有地剩配丁牛者,所收斛斗,皆准顷亩折除。其大麦、荞麦、干萝卜等准粟计折斛斗以定等级。”这里所谓的“营田”,无疑都是指屯田。唐代官私文书中,以“营田”言“屯田”者,可谓俯拾即是(注:吐鲁番出土的一件唐开元间西州屯田收谷计会,就谈到西州计有屯田80顷,收率麦粟穈若干。其中,若干为“天山屯营田五十顷收”,若干为“柳中屯营田卅顷收”。件见池田温编《中国古代籍帐研究》第351页。)。就屯田而言,言其为屯田,与言之为营田,都是一回事。 “营田”一词还可以涵盖诸镇戍烽铺兵营种的田土。吐鲁番出土文书中就有一件唐西州都督府上支度营田使牒。牒文称:“合当州诸镇戍营田总壹拾□顷陆拾。”(注:《吐鲁番出土文书》第八册第219 页。)上引文书表明,诸镇戍烽铺士兵营种的官田,也都可以称为“营田”,并与诸节镇屯田一样,归诸节镇支度营田使管辖。 “营田”一词还可以涵盖由各地官府统一经营的公廨田、职分田。敦煌出土文书中就有一件武周圣历二年(699 年)三月敦煌县检校人牒。该牒文称: 1.平康乡 2.司马地一段十四亩,城北三里宋渠东渠西渠南渠北张住 3.右件地平康乡人宋怀道种麦。 4.主簿地一段十亩,城北五里西支渠东道西渠南张立北孙怀操 5.右件地神沙乡人索怀亮种麦。 6.牒件通当乡阙职官人地见种麦,具状如前。自 7.余者并总见空,无人佃种。今依状上,谨牒。 8.圣历二年三月廿日里正汜素牒 9.检校营田人汜孝才 10.检校营田人张慈员 11.检校营田人左徹 12.检校营田人雷善仁 13.检校营田人索复 14.都检校前旅帅索爽(注:件见唐耕耦、陆宏基编《敦煌社会经济文献真迹释录》第二辑第321页。武周新字迳改为简体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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