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五代“屯田”与“营田”的关系辨析(2)
上件文书既由诸检校营田人与都检校营田人连署,就表明各地官府掌管的公廨田、职分田的经营管理亦可称之为“营田”,而且也很可能亦在诸道支度营田使管辖之下。 从以上数例可知,“营田”的含义比“屯田”广泛:“营田”包括“屯田”,且以“屯田”为主(注:这里仅就营官田而言,暂不考虑官吏与百姓私田的“营田”。),但“营田”却并不都是屯田。 “屯”的本意为“聚”。颜师古注《汉书》卷三一《陈胜传》“秦二世元年秋七月,发闾左戍渔阳九百人,胜、广皆为屯长”句即曰:“人所聚为屯”。由于“屯”字本身就有“聚”字之意,所以屯聚二字经常叠用。“屯田”的词意也就决定了屯田的基本特点:聚人而作,聚田而耕。唐《田令》对屯田的一般规模有明确规定:“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注:《通典》卷2《屯田》)构成屯田的田土, 不仅数量较多(每屯三五十顷),而且要大体连成一片。唐《田令》即规定:“(屯田)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其旧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为定。新置者并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注:《通典》卷2《屯田》)唐开元十年(722年)一度废内外官职田,开元十四年(726年), 议者请于关辅因原职田置屯,以实仓廪。宰相李元纮表示反对,曰:“今百官所退职田,散在诸县,不可聚也。百姓所有私田,皆力自耕垦,不可取也。若置屯田,即须公私相换,征发丁夫。”(注:《旧唐书》卷98《李元纮传》。)显而易见,零星分散的田土,即使是官田,也是无法置屯的。如果硬要利用零星分散的官田置屯,那就要公私田相换,使官田连成一片。归根结底,还是要大面积的大体成片官田始得为屯田。 除田土与劳力都比较集中这一特点外,屯田还具有以下特点:(一)屯田的土地所有权属于政府,屯田兵民充其量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无所有权;(二)作为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形式,政府取之于屯田的,不是作为国税的田租地税,而是封建地租,或者是由政府统收统支;(三)屯田兵民的组织形式,一般采取军事编制或准军事编制,不同于一般的编户齐民。 镇戍烽铺的营田在土地所有权及其经济实现形式方面、在劳动力编制形式方面,虽然完全同于屯田,但因其田土都很零碎分散,不成规模(注:从上引唐西州都督府上支度营田使牒可以得知,时诸镇的田土一般都只有数顷,诸烽戍的田土都只有数亩、数十亩。),而只能称为“营田”,不能称为屯田。同样道理,属于军事系统的其他各种官田,也都只能称为“营田”,而不能称为屯田。明白这个道理,我们就不难理解唐代各节镇主管屯田等事务的使职为什么不称为屯田使、支度屯田使,而称为营田使、支度营田使。 二唐后期至五代户部营田务的营田是与屯田并行的另一官田系统 唐后朝,“营田”有广狭二义。广义的营田一如唐前期,仍包括屯田又不限于屯田。狭义的“营田”则专指户部营田务的营田。那么,户部营田务又是怎么产生的呢? 我们知道,唐前期官田的最大宗是屯田,其次是职分田、公廨田。边镇则另有烽戍营田,但数量有限。州县则有一些没官田、绝户田。绝户田、没官田一般都很分散,除拨充职分田、公廨田或拨归庄宅使、内庄宅使运营外(注:庄宅使、内庄宅使的田土一般都只是在近畿一带,数量很有限。),通常都是授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很少由官府单独经营。安史乱后,户口、垦田与国家财政状况都发生很大变化。为了将浮客与无主荒地结合起来,并增加政府的财政收支,地方政府常出租荒废公田,招徕浮客耕种(通常还得提供屋宇、牛犁乃至种粮),收取租课。德宗朝(780~805年)韶州刺史徐申“按公田之废者,募人假牛犁垦发,以所收半畀之”(注:《旧唐书》卷143《徐申传》。), 即属这种类型。后来,这一方式就发展为营田务的营田。 最早见于史籍的营田务是大和六年(832 年)二月户部尚书判度支王起奏置于邠宁、灵武的营田务(注:《旧唐书》卷17《文宗纪》。),实际设置营田务的时间应早於此。元和十五年(820 年)二月唐穆宗《登极德音》规定:“诸州府除京兆、河南府外,应有官庄、铺店、碾硙、菜园、盐畦、车坊等,宜割属所管官府。”(注:《全唐文》卷66,所谓“官庄”即指一般官田,而不必有什么特殊形式。关于这个问题,笔者拟另文详论,这里不赘。)从往后的一些资料(包括后周广顺三年废止户部营田务的诏令),我们可以得知户部营田务的营田具有三个特点:(一)营田务的营田既不属军事系统管辖,也不属州县系统管辖,而是归财赋机构--户部管理(注:《资治通鉴》卷291, 广顺三年(953年)正月条即记:“前世屯田皆在边地,使戍兵佃之, 唐末,中原宿兵,所在皆置营田以耕旷土,其后又募高资户使输课佃之,户部别置官司总领,不隶州县,或丁多无役,或容庇奸盗,州县不能诘。”)。就营田务不属州县这一点而言,颇类似于曹魏时期的民屯。(二)营田务田土的主要来源是无主荒田与没官田、绝户田等。营田务的主要劳动人手是浮客。营田务有时也募取编户营田,但不合法(注:后唐明宗《禁营田听税户越境耕占敕》就规定:“凡置营田,比召浮客。若取编户,实紊常规。如有系税之人,宜令却还本县。应诸州府营田务,只许耕无主荒田及召浮客。此后若敢违越,官吏并投名税户,重加惩罚。”(《全唐文》卷111))。 (三)营田务采取租佃方式经营(注:五代诏敕提到营田租课的很多,如后唐明宗《南郊改元赦文》称:“诸州府营田户部院应欠租课……并与蠲除。”(《全唐文》卷112 )后唐末年《委三司重议税法诏》称:“自长兴元年至四年十二月已前,诸道及户部营田逋租。”(《全唐文》卷113 )晋高祖《平范延光大赦文》称:“诸道州府营田户部院务省庄等天福元年秋夏租课钱帛斛斗诸杂物色等,除已纳外,应有逋欠,并与蠲放。”(《全唐文》卷117))。 其租课带有租税合一性质,营田租课名色大体同一般编户应承担的各种赋税而更重。其时一般编户承担赋税的名色很多,所以营田务租课的名色也很多,远不止斛斗一色。从营田务的上述特点看,元和十五年二月穆宗《登极德音》所言应即将原属州县管辖的营田务,割属户部掌管。若此推论无误,户部营田务即从元和十五年二月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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