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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黄思骏 参加讨论

公元13世纪至18世纪中叶,是穆斯林入主印度的时期,其中又可分德里苏丹国时期(公元1206-1526年)和莫卧儿帝国时期(公元1526-1858年,实际统治到18世纪中叶)。作为外来的穆斯林统治阶级,主要扎根于城市,其统治未深入农村;他们对农村的统治主要满足于在保留农村旧有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征收田赋;事实上从德里苏丹国起,田赋才成为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而伊克塔制度实际上是国家的田赋资源在统治阶级中进行分配的一种形式。我国读者对这方面的情况了解甚少,过去国内也没有发表过有关的专论文章。本文将根据国外研究的最新成果,对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和伊克塔制度进行分析,以揭示德里苏丹国时期土地关系的变化。
    一、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
    田赋是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拥有土地的农民负担,德里苏丹国究竟在多大范围内征收田赋,同它统治的范围有关。尽管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其势力远至南印度卡维里河以南,其疆域可同阿育王和奥朗则布时的疆域相比,但这是短暂时期。从总体讲,德里苏丹国只不过是北印度一个最大的区域王国,其疆域的大小同国力的强弱成正比。这些被征服、被统治的地区名义上属德里苏丹,实际上又分三种情况:由中央政府直接掌管的地区称哈里萨即国有土地,主要限于德里和河间地区;由省督掌管的地区;由臣属的印度教国王或酋长掌管的地区。国家只对前两种地区征收田赋,对后一种地区只要求按年纳贡。
    其实,这种征收田赋地区和征贡赋地区的划分不是一开始就是这样确定下来的。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公元1296-1316年)正式建立田赋制度前,大概经历了由征收贡赋到征收田赋的过程:在穆斯林征服印度的过程中开始是划地为营,征收贡赋,到了站稳脚跟后才慢慢开始征收田赋;可能先从西旁遮普开始征收田赋,逐渐扩大到德里附近,到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才扩大到整个北印度。但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之前,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后很难找到可供说明德里苏丹国时期田赋制度的材料。因此,我们在这里讨论的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田赋制度主要是指从13世纪末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起至14世纪80年代菲鲁兹·沙·图格卢克统治止的田赋制度。其主要内容如下:
    1.估税的方法估税首先要估定农作物的产量。这有两种方法:一种是在测量土地面积(指耕地面积,下同)的基础上,按实际产量或标准产量估定农作物的产量;另一种是参考以前的田赋记录,对农作物的产量作粗略估计。大多数苏丹采用粗略估产的方法,只有阿拉-乌德-丁·卡尔吉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苏丹在测量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估定产量,但在具体做法上似乎又有些不同。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对从事耕种的所有人,不管持有多少耕地,种植何种农作物,都分别一一测量,先算出每一地区每种农作物的单位面积[1]产量,再用单位面积产量乘以土地面积算出总产量;然后再以应缴产量比例,算出每个农民应缴的田赋。如果用现金缴纳田赋的话,则用当地的标准价将实物折算成现金。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虽然同样是在测量土地面积的基础上估产估税,但在估产估税时,不是采用当地的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而是用统一的“官方公布的产量和官方公布的价格计算”,[2]而“官方公布的产量和官方公布的价格”往往高于许多地方的实际产量和实际价格,从而使国家增收,农民吃亏。至于在粗略估产的基础上再估税,其随意性就更大。
    2.赋率的确定在估定农作物产量的基础上确定赋率。阿拉-乌德-丁·卡尔吉规定田赋为产量的一半。[3]到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时赋率有所降低,占产量的1/5到1/3。[4]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大大提高河间地区的赋率,到底提高多少,说法不一。巴兰尼说增加了10倍或20倍;《穆巴拉克王朝史》说,增加了20倍;巴道尼说增加了1倍。[5]田赋比原来增加10至20倍的可能性不大,但确有很大提高,如巴道尼所说增加1倍,或象L.P.沙尔马所说,又提高到产量的1/2,[6]否则不会引起河间地区的农民起义。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从中吸取教训,又把赋率降到产量的1/5到1/3,[7]并且确定全国总赋额贾马(jama)67,500,000或68,500,000坦卡。[8]这对安定民心,促进农业生产起到积极的作用。
    由上可知,德里苏丹国时期的赋率在产量的1/3到1/2之间变动。[9]这同古代印度国王向村社农民征收占产量1/6的土地税相比,赋率确实有了很大的提高,但这主要是对非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称哈拉吉(kharaj);而对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率)要低得多,只占产量的5%到10%。其中享有人工灌溉的土地,缴产量的5%,利用自然资源灌溉的土地缴产量的10%。[10]这种对穆斯林农民征收的田赋称乌什尔(ushr)。
    同古代印度相比,对农民征收的赋率提高了,但对农民征收的杂税却减少了。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除向农民征收哈拉吉(田赋)外,只征查拉伊(Charai)和加里(Ghari)即放牧税和房税;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统治时继续征收这两种税;菲鲁兹·沙·图格卢克废除放牧税和房税,改征人头税。[11]人头税是对非穆斯林(主要是印度教徒)成年男子征收的,称吉齐亚(jiziya);对富裕的穆斯林则征收一种类似于人头税的宗教税,称扎卡特(Zakat),占收入的2.5%。此外,菲鲁兹·沙·图格卢克还征收哈姆斯(Khams),这是对战利品和矿藏的抽成,数额为1/5;对享受运河服务的村庄征收灌溉税,占产量的1/10。[12]
    如果我们把灌溉税看作是对田赋的追加(事实上征收灌溉税只限于今哈里亚纳地区),再除去特殊税种哈姆斯,那么德里苏丹国时期对农民征收的杂税,确实品种不多(在古代印度则名目繁多),其税额累加,大大低于田赋,[13]所以田赋成为德里苏丹国时期外来穆斯林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这是从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确立印度田赋制度开始的。正如当代印度著名历史学家伊尔范·哈比布所说:“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的税收制度也许是从他的统治时期起一直延续到19世纪甚至20世纪的一种制度。从那以后,田赋(kharāj or māl)成为统治阶级占有农民剩余的主要形式。”[14]
    3.征税的对象德里苏丹国时期的税收以田赋为主,而田赋是以土地为征课对象,由拥有土地的农民负担。不言而喻,征收田赋的对象是拥有土地的农民。这里重点要讨论的是如何对待旧有村庄头人享有免税特权的问题。德里苏丹为了便于向农民征收田赋,保持了农村旧有村庄的社会结构,并利用旧有村庄的头人继续征收田赋。在穆斯林入侵和统治印度之前,旧有村庄头人既是村庄的土地所有者,又是村庄的田赋征收人,享有免税特权。现在德里苏丹既然要利用他们继续征收田赋,就有一个要不要让他们继续享有免税特权的问题。这在苏丹内部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他们不仅享有免税特权,而且通过向农民多征(除征收田赋外,还征收附加税)、向国家少缴的办法侵吞了农民大量的剩余;他们未得国家的同意增加地产;他们在地方上有钱有势,往往成为反对苏丹叛乱的组织者和领导者,直接威胁着苏丹的统治。因此,在利用他们征收田赋的同时,应该限制他们的发展。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正是持这种观点。他采取的办法是取消他们原先享有的免税特权,要求他们毫无例外地像普通农民一样缴纳田赋,同时又迫使他们向农民征收田赋。[15]另一种意见认为让他们征收田赋负有重大的责任,所以应该给予报酬,不应该把他们降到普通农民的经济地位;既要让他们缴纳田赋,同时又迫使他们向农民征收田赋,这是一种行不通的办法。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正是持这种观点。所以他恢复了他们原有的免税特权(不缴田赋和其他杂税),作为对他们服务的补偿,但不让他们向农民征收附加税。[16]
    4.支付的手段以什么缴纳田赋,中世纪印度与古代印度有所不同,古代印度以实物为主,中世纪印度以现金为主。伊尔范·哈比布认为到14世纪初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代,用现金缴纳田赋的制度似乎已经确立;即使在河间地区也以征收现金为主,只是在河间地区的部分地区征收实物以作储备之用。[17]L.P.沙尔马认为“在大多数情况下征收田赋用现金,但阿拉-乌德-丁向河间地区及德里附近地区征收田赋用实物。”[18]洛迪苏丹时,因物价极端低下,田赋的支付由现金变实物。[19]
    5.实施的范围由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确立的田赋制度的实施范围,大致同历任苏丹的国力相应,国力强盛,版图大,实施的范围就大,国力弱,版图缩小,实施的范围就小。在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新税制在从旁遮普的迪帕尔普尔和拉合尔到北方邦的卡拉和卡特尔,再到拉贾斯坦的纳高尔和查因的广大地区实行。”[20]到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时,国力最强,版图最大,新税制实施的范围也就最大。“整个帝国,包括古吉拉特、马尔瓦、德干、南印度和孟加拉,都被置于像在河间地区乡村流行的同一种严格的税收制度之下”。[21]菲鲁兹·沙·图格卢克之后,德里苏丹国走向衰落,版图日益缩小,德里苏丹征收田赋的地区愈来愈小,以致到洛迪王朝时,主要由地方首领征收田赋。显然,德里苏丹国的田赋制度只“在他们直接管理的地区”[23]实行,不完全符合实际。事实上,不仅由中央直接控制的地区,而且由省督控制的地区和穆克蒂控制的地区都实行由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确立的田赋制度。当然,在具体征管上可能有所不同。
    6.赋税的征管如何征收管理田赋是德里苏丹国时期田赋制度的重要内容。大体来说有以下几种方法:首先,从阿拉-乌德-丁·卡尔吉起,在中央政府建立田赋部。其主要职责是:委派田赋官员,对哈利萨(Khālia)直接征收田赋;[23]保管田赋档案,向军事官员分配伊克塔;[24]对穆克蒂的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查。[25]
    其次,为了便于征收田赋,利用旧有的农村社会结构。[26]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保持旧的村社(村庄,下同)结构,继续依靠村社头人向村社农户征收田赋。二是利用村社头人以上的农村贵族和田赋官员征收田赋。在早期德里苏丹的印度教酋长称拉伊(rāis)和拉纳(rānas)。省督开始可能从拉纳那里征收田赋,拉纳通常从农民那里征收田赋。当拉纳不能缴纳被要求数量的田赋时,省督将会强制从村社头人和乔杜里那里进行直接征收。[27]乔杜里(Claudhuri)是14世纪印度农村旧贵族转化为新贵族最早的主要代表,是当时印度农村基本征收单位帕尔加纳(Pargana)的头头,连同其他农村上层,统称柴明达尔。[28]
    第三是实行分区征管。简单来说,就是谁控制什么地区,就有谁来征管田赋。具体来说,中央控制的哈里萨由政府田赋部的官员直接征收管理;省督控制的地区由省督组织人力进行征管,中央派人监督;军官和贵族接受的伊克塔由他们自己负责征管,但中央要审查他们的收支情况。
    第四是实行田赋转让和承包制度。除阿拉-乌德-丁·卡尔吉统治时以直接征收田赋为主以外,在他之后的其他苏丹统治时期多实行田赋转让和承包制度。不仅苏丹可以分配伊克塔,转让田赋,而且省督、伊克塔受让人穆克蒂都可以在自己的伊克塔内分配伊克塔,转让田赋。至于承包田赋,只在省督控制的地区实行。
    7.谁接受田赋接受田赋的有以苏丹为代表的国家、省督和伊克塔的受让人穆克蒂。国家的田赋收入包括四部分:在哈里萨征收的田赋、省督征收的田赋用于自己、政府和军队开支后的上缴部分、穆克蒂上缴的超过规定收入的部分,以及臣属地区首领上缴的贡赋。省督的田赋收入主要来自他所控制的省区,但他收入的田赋并不完全归他所有,在用于自己、政府和军队的开支后,多余部分要上缴国库。伊克塔受让人穆克蒂(主要是穆斯林军官和贵族)得到伊克塔上规定数量的田赋。
    二、德里苏丹国时期的伊克塔制度
    从形式上看,伊克塔是德里苏丹对统治阶级(主要是军事官员)的一种土地分配,从实质上看,分配的不是土地,而是土地上的田赋。国家通过分配伊克塔,把向农民征收田赋和在统治阶级中分配田赋有机地结合起来,但又不损害原来农村社会的结构,于是伊克塔制度在德里苏丹国时期便大大发展起来。
    伊克塔又称军功田,分配的主要对象是外族穆斯林军官,后来扩大到穆斯林贵族(贵族也带兵),有时还包括士兵。纵观德里苏丹国时期伊克塔的分配,经历了以下变化:
    1.对象的变化当穆斯林从印度西北部入侵印度时,就有划分占有地和征收贡赋的习惯,所以在建立德里苏丹国以后,德里苏丹延续这种习惯,对军官和士兵分配伊克塔作为他们的报酬。根据印度史籍的记载,大概在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公元1266-1287年)之前(含巴尔班),对军官和士兵都以伊克塔付酬。[28]到阿拉-乌德-丁·卡尔吉时(公元1296-1316年),只对军官分配伊克塔,对士兵则用国库的现金支付报酬。[30]吉亚斯-乌德·丁·图格卢克(公元1320-1325年)和穆罕默德·宾·图格卢克(公元1325-1351年)都实行这种制度。[31]到菲鲁兹·沙·图格卢克时(公元1351-1388年)恢复了对士兵分配伊克塔的制度。[32]
    这是苏丹国政府对中央军官兵的付酬情况。至于省督和贵族军队官兵的薪饷,一般都从他们自己的收入中支付。
    2.规模的变化尽管历任德里苏丹实际统治印度的地区有大有小,但对官兵分配伊克塔比较普遍,决不“只是一种例外”。德里奴隶王朝第三任苏丹沙姆斯-乌德-丁·伊尔图特米什(公元1211-1236年)“已经把村和区分赐他的将领们,而以提供一定数量的战士作为条件,也就是说,把他们变成了‘军功田领有者’”。依据当时波斯编年史家齐亚-乌德-丁·巴兰尼的记述,沙姆斯-乌德-丁单在朱木拿河与恒河之间的“河间地方所分赐的军功田就有2000处!”[33]同样,吉亚斯-乌德-丁·巴尔班(公元1266-1287年)和贾拉尔-乌德-丁·菲鲁兹(公元1290-1296年)“也曾亲自或通过省督把新采邑赐给军事贵族,‘以笼络之’”。[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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