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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关系:国民党党治在地方层级的运作(1927-1937)(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王奇生 参加讨论

值得注意的是,对地方党部的专横行为,国民党中央的态度不是纵容,而是严加制止和指责。如蒋介石一再批评地方党部的行为是越权,“各县党部及党员,有许多事不应该去管而去管,不应包揽偏要去包揽,不应干涉偏要去干涉”(注:蒋介石:《在浙省党部对党政人员之训词》,1931年4月17日《大公报》。)。汪精卫更痛责这种现象不是“党治”,而是“党乱”(注:汪精卫:《党治之意义》,《三民半月刊》第3卷第12期,1930年12月。)。对地方党部要求干预行政的各种建议和提案,国民党中央始终持稳健慎重的态度,倾向于不将这类权力交给地方党部行使,一再训示省县党部不要直接干预地方行政。国民党中央认为,检举公务员失职是监察院的专责,各级党部并无检举公务员失职违法之权;增加人民负担属于政府行政范围,不必征求同级党部的同意;省县党代表大会乃党的权力机关,而非直接指导政治的机关;省县党代会有关省政县政的决议,只能建议于同级政府,不能强制同级政府执行,同级政府有自由取舍和抉择之权;省县党部的委员不应列席同级政府会议,以免混淆党政系统;政府机关人员之选举,毋庸同级党部监选;各级党部不得干涉接受和批答民刑诉讼案件;各县司法行政事务,应由各该县县长依法处理,县党部绝对不许干预;各级党部不得对党外团体用命令式公文(注:《指令浙江省执行委员会》、《指令湖南省党务指导委员会》、《函浙江省执行委员会》、《指令河北省党务整理委员会》,分别见《中央党务月刊》第15、16、48期,1929年9月、10月、1932年7月;《浙省划清党政界限》,1928年5月9日《中央日报》;陈之迈:《中国政府》第1册,第33-34页。)。在人事权力上,党部也无权干涉对各级官吏的考查和任命。除了政务官规定必须由中政会议决任命外,其他各级地方政府官吏均不由党部选拔考核。
    按国民党总章规定,省县党部的监察委员会有权稽核同级政府的施政方针及政绩是否根据国民党的政纲和政策(注: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党史史料编纂委员会编《中国国民党年鉴》(民国18年),第465-466页。),但据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的解释,党部的这种稽核权并非意味着地方政府的方针政策必须事先通过同级党部的核准才能施行,实际只是一种事后的知悉权而已(注:参见《上海市年鉴》(民国24年),“党务”篇。)。
    在党政人事关系上,国民党中央高层的党政主要角色基本上是相叠的。而在地方,党政人事在多数情况下是分开的。南京政权建立后,国民党中央反对地方党部直接干涉行政,规定除特殊情形外,地方党部委员一般以不兼任地方政府职务为原则。以1934年各省市党政人事为例,在统计的25个省市中,江苏、安徽、湖北、四川、福建、河北、山西、陕西、青海、天津等10个省市均没有党政委员兼职,其他省市党部委员兼任政府委员的比例亦甚低(见下表)。其时党政首脑相兼的省市,大多属于地方实力派控制的省份,或只在名义上奉国民党“正朔”的“边缘”省区。因为这些省区国民党的组织力量无法有效地渗入。有的地方实力派拒绝国民党中央向其省区派遣党部委员,驱逐甚至杀害国民党中央委派的党务人员。在这种情况下,国民党中央党部只好将省党部委员的头衔加在地方实力派的头上,或让地方实力派自行委任党部委员。地方实力派也乐得披上国民党党部委员的“合法”外衣。对国民党中央而言,这既是一种羁縻,更是一种无奈。
    以上大致勾勒出国民党训政前期的地方党政关系形态:机构分开,职能分开,人事分开。地方党部和地方政府分属两个不同的组织系统,分别由国民党中央党部和国民政府领导;党只管党,即使是中央党部也不能直接向地方政府发号施令,而必须通过中政会和国民政府。地方党部与地方政府处于一种互不统属,互不干涉而互相监督的地位。
    国民党为什么在中央实行以党统政,在地方实行党政分开这样一种独特的党治模式?从这个时期国民党上层精英人物的政治理念看,国民党在地方推行党政分开,一个重要的出发点是希冀地方行政系统能独立有效地行使管理职能,以免地方党部介入行政事务而造成地方政治的紊乱。蒋介石在1928年8月召开的国民党二届五中全会上,曾提出《拟请规定党部与政府及政府与民众之关系及其职权案》。在这一提案中,蒋介石提出“约法三章”:其中之一便是“党员党部决不能直接干涉或处理行政”(注:另外两点为“军队除国防及剿匪外,决不用于内战”和“绝对制止示威游行、群众大会与政治罢工”。中国国民党中央秘书处编印《中国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纪录》,1928年9月,第162-163页。)。按理在一党专政体制下,党员对政治资源的垄断和党部对行政机关的统制,是确保和强化执政党地位的一个重要手段。而蒋却要求将党员与行政人员分开,各司其职,党员立于行政人员与民众之间,一方面指导民众,一方面监督行政人员,但不允许直接干政。
    不仅蒋如此,作为国民党训政制度设计者的胡汉民亦秉持同样理念。胡坚称:“党部断断不能干预行政。因为干预行政,政府党部就变成了双重衙门。党部的责任只在深入民间,去指示人民、领导人民以辅佐政府之不及”(注:《胡汉民自传》,台北传记文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106页。)。在蒋和胡的理想中,党是政府与民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党协助政府推行政令,负责教导人民,训练人民。比如地方自治一事,实行地方自治乃政府的工作,宣传领导人民去做,使人民懂得自治的道理,乃党部的责任。另一方面,党部还肩负着将基层民众的意见和不满上达给国家领导层的责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蒋胡期望于国民党党员的,有似传统绅士在皇权政治下的角色,既令其通官民之邮,又不让其直接干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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